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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如何分割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6 16:10
同居时为了往后好就买了房产,后来成婚了。可是婚后两边的联系欠好,最终导致了,那么离婚时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能够作为夫妻共同产业进行切割吗?听讼网小编就为您整理出相关内容,欢迎我们阅读,谢谢。
为承认同居期间所购房产为夫妻共有产业,先同居后成婚的牛某(女)将马某(男)告上法庭。今日得悉,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牛某上诉,保持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定。
1995年牛某与马某开端同居日子。1996年,马某向自己所在单位购买了一套房子,并于次年1月经过公证方法将该房子赠与自己与前妻所生的儿子。1997年7月马某与牛某挂号成婚。2009年,马某。
2010年8月,牛某申述到一审法院称,自己在购买房子时出钱了,要求承认该房子为两边共同产业,并承认马某将房子赠与其子行为无效。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定后,牛某不服,以依据婚姻法解说(一)的规则,两边的夫妻联系应从1995年算起,故涉案房子应属自己和马某的共同产业为由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以为,牛某与马某处理的仅是成婚挂号而不是补办成婚挂号,二人婚姻联系的效能只能从1997年7月两边挂号成婚时起算,并不能追溯至1995年。一审法院判定正确,应予保持。
法官释法:
婚姻法司法解说(一)第四条规则男女两边依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则补办成婚挂号的,婚姻联系的效能从两边均契合婚姻法所规则的成婚的本质要件时起算。即补办成婚挂号的两边,婚姻联系的效能从两边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之日起算。而一般先同居后成婚的两边,婚姻联系效能从两边挂号成婚之日起算。从挂号程序上看,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男女补办成婚挂号的应签署《请求补办成婚挂号声明书》,当事人在声明书中除要发布自己和对方的名字、性别、国籍、出生日期、民族等身份信息外,还必须声明“两边自何时起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现均未再与第三人成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了解对方的身体健康状况”。而一般意义上的先同居后成婚的状况,男女两边填写的是成婚请求书,当事人不需标明两边自何时开端同居,现在是否同居等状况,只需填写两边的身份信息并标明“两边均无爱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了解对方的身体健康状况”。因而,能够经过成婚挂号手续对补办成婚挂号、先同居后成婚进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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