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取保候审具体有什么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0 05:08
【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具体条件详解
1.或许判处控制、拘役或许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许判处控制、拘役或许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过较轻,没有必要拘捕,对有或许躲避侦办、申述和审判及其他阻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选用取保候审。
2.或许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采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作社会危险性的。有期徒刑比控制、拘役更为凶猛,或许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过较重,假如在采纳取保候审时不致发作社会危险性,且没有拘捕必要时,能够选用取保候审。
3.对应当拘捕但患有严峻疾病的,或许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能够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在拘捕前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不能对其适用拘捕;在拘捕后发现这一景象,应当改变这一强制措施,能够改为取保候审。
4.持有有用护照或许其他有用出境证件,或许出境躲避侦办,但不需求拘捕的犯罪嫌疑人,能够采纳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矩》第37条)
5.需求拘捕而依据还不足够的被拘留人。对现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讯问、检查,以为需求拘捕但依据不足主要指就被拘留人所触及的罪过而言,或许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但搜集到的依据不足以证明其施行了犯罪过为,在拘留期限内搜集不到相应依据,需求持续搜集依据的景象。(《刑事诉讼法》第65、133条)
6.公安机关报请批准拘捕或许移交检查申述,检察机关做出不批准拘捕或许不申述的决议,公安机关请求复议、复核期间,公安机关能够将现已拘押的犯罪嫌疑人转为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
7.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则的侦办拘押、检查申述、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而需求持续查验、审理的案子,其间对被拘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纳取保候审没有社会危险性。(《刑事诉讼法》第74条)
8.关于因判定时刻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完结的案子,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拘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改变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刑诉法解说”第81条);
9.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许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定没有发作法律效力的,不能当即交给履行。假如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先行作出改变强制措施的决议,改为监视居住或许取保候审(“刑诉法解说”第355条)。
10.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已被拘捕的被告人被拘押的时刻已等于或超越第一审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的。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