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1 21:2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揽法释义: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承揽方承当下列责任:
(一)保持土地的农业用处,不得用于非农缔造;
(二)依法维护和合理使用土地,不得给土地形成永久性危害;
(三)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承揽方应承当责任的规则。
在家庭承揽中,承揽方的权力与责任是对等的,承揽方在享有权力的一起,也有必要承当必定的责任。本条规则承揽方应当承当以下责任:
(一)保持土地的农业用处,不得用于非农缔造
农用地是农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农业大国,可是人均农用地数量少,农用地的后备资源严峻不足,假如将土地不加约束地用于非农缔造,将阻碍我国农业的开展。特别是在我国广阔农人还没有其他社会生活保证,土地是其赖以生计的根底的情况下,应当给予农用地特别维护。为安定农业根底,保证农人的基本生活,有必要保证农用地的农业用处,这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决议的。基于此,本条明确规则,承揽方应当保持土地的农业用处,不得用于非农缔造。本法第60条规则,承揽方违法将承揽地用于非农缔造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这儿的“农业用处”是指将土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非农缔造”是指将土地用于农业生产意图以外的缔造活动,例如在土地上缔造房子、缔造工厂等。需求着重的是,要求承揽方维护土地的农业用处,不得用于非农缔造,并不是对承揽方土地承揽经营权的不合理约束。承揽方在农业用处的范围内能够自在决议种什么,怎样种,如承揽方能够在承揽土地上种蔬菜,种粮食,还能够种其他经济作物。
(二)依法维护和合理使用土地,不得给土地形成永久性危害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计和进行物质生产不行代替的自然资源,其数量是有限的,自然资源受到损坏就等于损坏人类生计的根底。从这个意义上讲,土地也是一种社会资源。关于土地资源的使用不仅仅是权力人--承揽方对自己权力的行使,并且还联系到其他社会成员生计的权力,联系到咱们的子孙后代生计的权力。现在,在我国着重承揽方依法维护和合理使用土地的责任尤为重要,首要,我国的人均占有犁地的数量少,据统计,我国犁地的统计数约为14亿多亩,人均犁地仅为1亩多一点,不及国际人均犁地的1/3。一起,跟着人口的不断添加,人均占有犁地量还可能削减;其次,我国犁地的整体质量差、生产水平低。犁地中有灌溉设备的不到40%,抗自然灾害的能力差。犁地中还有不少斜度在25度以上,需求退耕还林、退耕还牧;三是犁地退化严峻。因为许多农地处于干旱或半干旱的区域,受沙化的影响,这部分土地不同程度地退化了;四是我国的犁地后备资源缺少。我国犁地后备资源大约有2亿亩,但大多质量差、开发难度大。能够说,在现阶段,人增地减的趋势是我国社会经济开展中的一个重大问题,特别是对咱们这样一个有着近九亿农村人口的农业大国更是一个严峻应战。因而,土地资源在我国极端宝贵,作为土地的使用人应当爱惜被使用的土地,不得干饮鸠止渴、竭泽而渔的工作。维护和合理使用土地,是联系国计民生,联系国家开展大局的大事,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因而,本条第2项明确规则,承揽方应当依法维护和合理使用土地,不得给土地形成永久性危害。土地管理法第15条也规则,承揽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和依照承揽合同约好的用处合理使用土地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