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1 21:12云南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责任教育法》方法
(1986年10月29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经过 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批改 1992年11月25日发布施行 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2次批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责任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责任教育法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施行细则》),结合我省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责任教育有必要全面遵循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进步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进步全民族的本质,培育有抱负、有品德、有文明、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根底。
第三条 施行责任教育能够分为初等责任教育和初级中等责任教育(包含初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两个阶段。在施行初等责任教育的根底上施行初级中等责任教育。
经济特别困难、寓居涣散的山区,经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初等责任教育也能够分段施行。
责任教育的根本学制为初等责任教育六年,初级中等责任教育三年。经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同意,能够施行其他学制和进行学制变革实验。
第四条 责任教育有必要归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依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文明、教育根底情况,分阶段、有过程地施行。
本世纪末,在占全省人口三分之二的城市、口岸、首要工矿区、国营农场和经济、文明根底较好的乡村,遍及九年制责任教育;在其他区域根本遍及初等责任教育。
全省施行责任教育的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拟定。州、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和区域行政公署应当依据全省规划要求,拟定本行政区域的施行方案,清晰施行责任教育的分阶段方针和过程,提出确保完成分阶段方针的要求和办法。
第五条 施行责任教育,以市或许市辖区、县为单位安排进行,并落实到乡、镇。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由地点的市或许市辖区、县统一安排。
第六条 市或许市辖区、县施行责任教育的分阶段方针及其施行方案,应由市或许市辖区、县人民政府提出,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议,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存案。
第七条 市或许市辖区、县在必定时期施行必定年限的责任教育,应当具有《施行细则》第八条规则的根本条件,其装备、装备的规范和过程,由省人民政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