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核销怎么办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4 02:57
一、开户
出口单位初度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资料到外汇局处理挂号:
1、单位介绍信、请求书;
2、外经贸部分同意运营进出口事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挂号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合同复印件。
外汇局对上述资料审阅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处理挂号手续。
二、领单
出口单位在展开出口事务前、凭单位介绍信、出口核销员证(现为开户单位印鉴卡)来外汇局收取核销单。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时,应当当场在每张核销单的“出口单位”栏内填写单位名称或许加盖单位名称章。核销单正式运用前加盖单位公章。
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报关有用。出口单位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刊出。
出口单位填写的核销单应与出口货品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共同。
三、报关
出口单位持在有用期内、加盖出口单位公章的核销单和相关单据处理报关手续。
四、送交存根
出口单位处理报关后,应当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凭核销单及海关出具的贴有防伪标签、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外贸发票到外汇局处理送交存根手续。
五、核销
出口单位应当在收到外汇之日起30天内凭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处理出口收汇核销。
六、核销单丢失及补办
出口单位丢失核销单后,应当在15天之内向外汇局书面阐明状况(加盖公章,法人签字),请求挂失,外汇局核实后,一致登报声明报废。
1、关于空白核销单,外汇局予以刊出;
2、关于已报关的核销单,则凭有关出口凭据处理核销。
3、关于要求补办出口退税专用联的,在处理出口核销手续后,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分签发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退税证明,向外汇局书面请求,经同意后,外汇局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七、报关单补办事宜
出口单位丢失报关单的,应当凭外汇局签发的未核销证明,向海关补办。
八、退赔事宜
若出口项下发作退赔,出口单位应向外汇局供给有关凭据,外汇局按下列状况审阅退赔外汇的真实性:
(一)已出口报关且已处理核销的,外汇局凭以下有用单据进行审阅:
1、出口合同;
2、退赔协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3、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4、外汇局要求的其它资料。
(二)已交单未处理核销的,外汇局凭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告诉)及第一款所列单据进行审阅。
(三)已报关出口未交单的,外汇局凭第一款及以下有用单据进行审阅:
1、出口货品报关单;
2、商业发票;
3、汇票副本
4、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告诉)。
(四)出口货品未报关但已预收悉数或部分货款后因故停止履行合同,出口单位需向进口商付出退赔外汇的,外汇局凭出口合同正本、停止履行合同证明、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告诉)、进口方付款告诉进行审阅。 外汇局审阅出口单位所供给的上述凭据无误后,出具“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银行凭此证明为出口单位处理退赔外汇的售付。
出口单位初度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资料到外汇局处理挂号:
1、单位介绍信、请求书;
2、外经贸部分同意运营进出口事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挂号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合同复印件。
外汇局对上述资料审阅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处理挂号手续。
二、领单
出口单位在展开出口事务前、凭单位介绍信、出口核销员证(现为开户单位印鉴卡)来外汇局收取核销单。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时,应当当场在每张核销单的“出口单位”栏内填写单位名称或许加盖单位名称章。核销单正式运用前加盖单位公章。
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报关有用。出口单位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刊出。
出口单位填写的核销单应与出口货品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共同。
三、报关
出口单位持在有用期内、加盖出口单位公章的核销单和相关单据处理报关手续。
四、送交存根
出口单位处理报关后,应当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凭核销单及海关出具的贴有防伪标签、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外贸发票到外汇局处理送交存根手续。
五、核销
出口单位应当在收到外汇之日起30天内凭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处理出口收汇核销。
六、核销单丢失及补办
出口单位丢失核销单后,应当在15天之内向外汇局书面阐明状况(加盖公章,法人签字),请求挂失,外汇局核实后,一致登报声明报废。
1、关于空白核销单,外汇局予以刊出;
2、关于已报关的核销单,则凭有关出口凭据处理核销。
3、关于要求补办出口退税专用联的,在处理出口核销手续后,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分签发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退税证明,向外汇局书面请求,经同意后,外汇局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七、报关单补办事宜
出口单位丢失报关单的,应当凭外汇局签发的未核销证明,向海关补办。
八、退赔事宜
若出口项下发作退赔,出口单位应向外汇局供给有关凭据,外汇局按下列状况审阅退赔外汇的真实性:
(一)已出口报关且已处理核销的,外汇局凭以下有用单据进行审阅:
1、出口合同;
2、退赔协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3、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4、外汇局要求的其它资料。
(二)已交单未处理核销的,外汇局凭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告诉)及第一款所列单据进行审阅。
(三)已报关出口未交单的,外汇局凭第一款及以下有用单据进行审阅:
1、出口货品报关单;
2、商业发票;
3、汇票副本
4、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告诉)。
(四)出口货品未报关但已预收悉数或部分货款后因故停止履行合同,出口单位需向进口商付出退赔外汇的,外汇局凭出口合同正本、停止履行合同证明、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告诉)、进口方付款告诉进行审阅。 外汇局审阅出口单位所供给的上述凭据无误后,出具“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银行凭此证明为出口单位处理退赔外汇的售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