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案件移送相关法律问题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2 04:29涉税案子的移交既是衔接税务行政法令和税务司法活动的一个桥梁,也是税务行政法令傍边的一个重要和疑难问题。本文试从以下五个方面开始剖析评论。
涉税案子何时移交?
(一)税务机关的法定移交责任
《行政法令机关移交涉嫌违法案子的规矩》(以下简称:“移交规矩”)第三条规矩:“行政法令机关在依法查办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现实触及的金额、违法现实的情节、违法现实形成的成果等,根据刑法关于损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罪、波折社会办理次序罪等罪的规矩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损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罪、波折社会办理次序罪等罪的司法解说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违法案子的追诉标准等规矩,涉嫌构成违法,依法需求追查刑事责任的,有必要按照本规矩向公安机关移交。”
可见,“移交规矩”只对涉税违法有必要移交作出准则性规矩,对何时进行移交并未有清晰规矩。
(二)《税务稽察作业规程》的移交时刻规矩:“审理完结”
《税务稽察作业规程》(国税发[1995]226号)第四十一条:“审理结束时,审理人员应当提出综合性审理定见,制造《审理陈说》和《税务处理决议书》,施行报批手续后,交由有关人员施行,对构成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的,制造《税务违法案子移交书》,经局长同意后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可见,税务稽察作业规程则对税务案子涉嫌违法的移交已经有清晰的规矩。从行政程序的完整性上讲,《税务稽察作业规程》的规矩具有合理性。一个涉税案子只需内行政稽察程序完结时,才能对是否完成构成违法是否移交作出决议。
移交前是否有必要举办听证?
(一)《税务稽察作业规程》:“核对现实和听取定见”程序
《税务稽察作业规程》第三十二条:“税务稽察人员在税务稽察中应当仔细填写《税务稽察草稿》;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供给的有关文件、证明材料和材料应当注明出处;稽察结束时,应当将稽察的成果和首要问题向被查目标阐明,核对现实,听取定见。”这一规矩具有合理性,也契合行政程序的根本法理。可是这一程序不是听证程序。实践中税务机关未严厉施行移交之前的“核对现实和听取定见”程序便径行移交,反映出税务机关对行政程序价值的知道阙如或许无视。
(二)移交行为对相对人的潜在、严峻晦气影响
显而易见,涉税案子移交对相对人的潜在晦气影响较之一般行政处罚有过之而无不及。偷税案子的行政处罚仅仅触及相对人的财产权力,可是移交却或许影响相对人的人身权,将相对人置于失掉人身自由和遭受刑事制裁的危险地步。有的相对人或许因而而败尽家业,一蹶不振。已然在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或许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时,相对人都享有举办听证的权力,根据“举轻以明重”的根本法理,。应该在移交前奉告相对人的听证权,举办听证程序,听取相对人或许其托付的专业律师宣布专业署理定见。一起,移交听证权也契合行政法理关于行政合理程序和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内在含义。
(三)行政法合理程序准则与移交听证
根据行政法的合理程序准则,行政机关在作出一项对当事人晦气的决守时,应当听取当事人的定见、申辩和陈说,应当充沛尊重当事人的行政程序的参加权、举证权、申辩权。此外,行政机关作出一项晦气于当事人的决议,还应当向当事人阐明理由、奉告和送达。不然该行政决议被视为严峻违背法定程序。因而,移交前举办听证程序,听取相对人及其署理律师的专业定见,有利于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对削减差错移交、不合法移交、乱用权力的移交、施行打击报复而发作的移交起到有用的监督和限制效果。从某种含义上说,移交听证权是合理程序准则所天然推导衍生而来的,移交听证权契合行政程序的根本法理。
(四)税务机关的理性挑选与对相对人的不公平
实践中,一种倾向是忧虑税务机关不愿意移交,因而,检察机关常常关怀行政机关在发现违法违法时不依法移交,不移交有或许冒犯《刑法》402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子罪”,一种倾向则是乱用移交权,对是否契合移交案子的要求和标准,是否差错移交在所不问,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也不用承当相关的法令责任。两害相权取其轻,为最大程度地躲避危险,税务机关对两可案子,甘愿先行移交,因为移交差错与否不用承当责任,可是不移交却有或许遭受承当刑事责任的危险。
税务机关的这种理性挑选对相对人来讲实际上构成一种严峻不公。因而,有必要在移交之前施行听证程序,充沛听取相对人的定见(申辩和陈说),以避免不用要的锚误移交。实践中,假如偷税案子触及行政处罚的,将行政处罚与移交事项同时举办听证,充沛尊重相对人的行政程序参加权以完成合理的行政程序价值。从税收行政法令的严肃性看,建立听证程序有利于扫除差错移交,避免移交后不能立案,或许虽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查看机关同意逮捕,可是通过杂乱和绵长的司法程序之后,证清晰系差错移交,这既有损于税收法令的严肃性,对相对人也是极不公平的。
何种条件下移交——兼论确定偷税行政违法是否要查询相对人的“片面差错”?
(一)确定偷税行政违法与偷税违法的标准是否共同
税务机关在移交之前,需求考虑两个问题,首要,相对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偷税?偷税违法行为的判别标准是什么?是否需求查询相对人的片面成心?其次,相对人的偷税行为是否涉嫌构成违法?答复这两个问题首要需求处理偷税行政违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标准)别离是什么。
1.实定法的要求
首要,判别相对人行为是否构成偷税行政违法行为,首要看相对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违背。假如相对人在客观上存在该条款所指的四种行为即构成偷税行为,法令(税收征管法)并未要求税务机关在此判别相对人的“片面动机和成心”。即法令标准并不要求税务机关在判别一项行为是否构成偷税行为时有必要考量行为人的片面成心。何况,因为行为人心思状况的杂乱性,税务机关并不具有查询判别行为人片面动机和成心的才能。
2.法理学的观念
法理学在评论违法的概念及内在时,一般将违法分为刑事违法、行政违法、和民事违法三种。违法的构成要件理论以为违法由以下五个要素构成:①违法以违背法令为条件;②违法有必要是违背法令规矩的行为;③违法有必要是某种在不同程度上侵略法令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④违法一般有必要有行为人的成心或许差错。可是成心或差错在不同的法令范畴具有不同的含义。在刑事法令范畴,行为人的成心或许差错的心思状况是断定其片面恶性的重要根据,也是差异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罪重的根据。内行政法令范畴施行“推定差错”的办法,“一般只需行为人施行了违法行为就视其为片面有差错,不用再深究其片面因素了,法令还有规矩的在外。”⑤违法者有必要具有法定责任才能或法定行为才能。
3.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理论
上述定论能够从一个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理论得到印证。行政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理论以为,一个行政违法行为(仅评论相对方面进行判别:其一是主体要件,即违法行为人具有责任才能;其二是片面方面要件,即行为人存在差错,可是行政违法行为因为性质和情节明显细微不行成违法,因而一般为“推定差错”;其三是客体要件,即行为人的行为侵略了行政法令标准所保护的法令关系;其四为客观方面要件,即行为人施行了法令所制止的行为。如此看来,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理论以为,行为人的差错采纳“推定差错”准则。
(二)查询偷税的片面成心与否:不同阶段应差异对待
根据上述制定法的要求、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理论和法理学的通说,确定是否构成偷税时是否查询行为人的片面成心(差错),应该区分不同的阶段(行政法令阶段、移交检查阶段、司法审判阶段)来差异对待。
1.行政法令阶段:无需查询行为人的片面成心
因为实定法没有要求,因而内行政法令阶段确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偷税行政违法,税务机关不用查询行为人的片面差错与否。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理论也不要求查询片面成心或许差错。
关于一个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只需查询客观方面行为人是否施行了《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行为。法理学通说以为,行政违法(相对人的违法)的归责准则是“推定差错”,只需行为人施行了违背行政法令标准的行为便推定其有差错。值得注意的是:“推定差错”的归责准则也决议了举证责任的分配,税务机关不用收集证明行为人具有片面差错的根据。何况,剖析判别行为人的心思状况究竟是成心仍是差错,是直接成心仍是直接成心,是过于自信的差错仍是疏忽大意的差错,自身非常专业并且杂乱,即便是受过作业练习的专业人士和专业机关也难以做到弹无虚发。将如此杂乱的片面差错问题掺杂其间,使得税务机关确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偷税行政违法非常困难。
2.移交检查阶段:有必要查询行为人的片面成心
偷税行政违法与偷税违法尽管具有联络,可是也存在实质的差异。前者是行政违法行为,后者是冒犯刑律的违法违法行为。税务机关确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偷税只需查询行为人是否存在违背《税收征管法》六十三条的行为,无需考虑其片面差错。
可是,税务机关对涉嫌构成违法的案子应当依法移交,因而,税务机关有必要以违法构成要件理论来衡量行为人是否构成违法,以便决议是否移交,可见在移交之前税务机关有必要查询行为人是否具有片面成心。根据《刑法》第201条的规矩偷税的违法构成如下:其一主体要件:偷税罪的违法主系统特别主体,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当然在共同违法的场合,其他主体也或许构成偷税共犯。其二是违法客体:即偷税违法所侵略的是法令所保护的税收征管准则。其三片面方面是成心:所谓成心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作损害社会的成果,并且期望或许听任这种成果的发作。偷税违法片面方面只能是成心并且是直接成心。其四是客观方面:即施行了《刑法》第20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法释[2002]33号)所制止的行为。因而,检查是否移交阶段,税务机关应该与刑事侦查、检察院检查申述和司法审判阶段的判别标准保持共同,查询行为人的片面差错。可是,因为违法构成要件理论的高度专业性,判别是否构成片面差错自身也非常杂乱,税务机关究竟不是司法机关,判别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究竟不是其首要责任和特长。其不负有查询、审阅、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偷税片面成心的终究职权、责任或才能,国家也不等待税务机关对此具有终究的确定才能和权限,不然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功能定位会发作紊乱。
因而,笔者以为,在移交检查阶段税务机关对行为人的片面差错的查询和确定仅仅开始的、非实质性的、非终极的确定。何况,终究税务机关也不对行为人是否具有片面差错负举证责任。当案子被移交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相继发动司法程序,这些机关根据法令行使国家侦查权、公诉权、举证权和审判权。是否构成偷税违法,司法机关有终究的确定权、公诉权、裁决权。因而,因为检查是否移交阶段的特别性,对税务机关抱以精确查询行为人片面差错这样高度专业的等待,无异于盼望“外行人”做出恰当的专业判别,对税务机关来说实在是勉为其难。因而,应该容许税务机关在确定偷税违法等涉税案子定性方面存在合理差错,司法机关对此应该取宽恕的情绪,不宜动辄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子罪追查相关税务人员的法令责任,不然必然形成人心惶惶、跋前踬后的局势,晦气于保护健康安稳的税法次序。
3.司法检查阶段:司法机关有必要查询行为人的片面差错
偷税案子一旦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后,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矩顺次进入侦查阶段、检查申述阶段和审判阶段,这些阶段统称为“司法检查阶段”。明显,司法检查阶段相关机关有必要严厉检查行为人是否具有片面成心。假如短缺片面成心(直接成心)要件,行为人的行为就不行成违法,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能够吊销案子,检察院检查申述阶段能够不申述,人民法院审判阶段能够作出无罪判决。因而,对行为人是否具有偷税的片面成心的终究、威望且专业的确定机关是司法机关而不是税务机关。
开始定论
根据上述剖析,听讼网小编得出开始定论:
(一)涉税案子的移交时刻以“审理完结”为准则。根据《税务稽察作业规程》第四十一条的规矩,一个涉税案子只需在税务稽察程序完结时,才能对是否构成违法是否移交做出决议。在案子查办的其他任何阶段都不能移交,不然有违行政程序的完整性、公平性。
(二)移交听证权既有实定法的根底又有行政法理的根据。合理程序准则要求税务机关在案子移交前举办听证,就案子现实充沛听取相对人的定见、陈说和申辩,以避免差错移交。税务机关应该听取关于“无差错”的举证和申辩并记录在案。《税务稽察作业规程》第三十二条规矩的“核对现实听取定见”程序虽不等于听证程序,但未引起税务机关的满足注重。
(三)确定偷税行政违法行为应采纳“推定差错”的准则。法理学通说和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理论以为,只需行为人存在违背行政法令标准的行为即可确定行政违法,无需查询行为人的片面差错,法令还有规矩的在外。因而税务机关确定是否构成偷税无需查询行为人的片面差错。无需收集关于片面差错的根据即能够确定。可是,相对人关于无差错的申辩和陈说应当听取并记录在案。
(四)税务机关是否查询相对人的片面差错:区分不同阶段差异对待。三个阶段(行政法令阶段、移交检查阶段、司法检查阶段)对法令机关应否查询片面差错要求不同。行政法令阶段无需查询片面差错,检查是否移交阶段应当查询相对人的片面差错。司法检查阶段有必要根据违法构成理论,查询行为人的片面差错。司法机关对行为人的片面差错以及是否构成偷税违法具有终究的确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