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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典型纠纷25类问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2 13:11
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典型胶葛25类问对
榜首问:发包人延迟工程结算,在结算未作出前,承揽人能否行使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则的优先权?
依据合同法 286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说,承揽人行使优先权的条件有三,一是发包人未按约好付出工程款;二、经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付出;三、承揽人应自建造工程竣工之日或许建造工程合同约好的竣工之日起 6 个月内行使优先权。
第二问:发包人延迟结算,拖欠工程款的,承揽人能否以不交给修建工程行使抗辩权?
依据合同的约好和有关部分规章的规则,在下列状况下,承揽人能够不交给工程(部分或悉数工程)行使抗辩权,一、发包人延迟结算。建造部、财务财务关于《建造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则“工程竣工后,发、承揽两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不然,工程不得交给运用,有关部分不予处理权属挂号 ”;二、发包人在经过工程竣工检验时髦拖欠工程进展款的;三、合同约好竣工检验时发包人敷衍出工程款而未付出的。上列榜首种状况是依据行政规章的规则,第二种状况归于先实施抗辩,第三种状况归于一起实施抗辩。可是,抗辩权的行使应当与对方不实施职责的状况相对应,即不交给的工程价值与工程欠款价值根本适当。假如发包人拖欠的工程款与不交给的建造工程价值距离较大或许部分不交给影响整个工程运用的,就会构成扩展丢失而要承当补偿职责的问题。因而,承揽人要长于运用法令赋予的抗辩权保护自己的权益,在以不交给工程作为对发包人拖欠工程款进行抗辩时,做到有理有节。
第三问:承揽人未移送悉数工程资料,发包人是否能够此作为逾期付出工程款的抗辩理由?
实践中有承揽人为了促进发包人付出工程款,有不交给部分工程资料以作为追讨工程款筹码的状况,在判决中,发包人则会以承揽人未交给完好的工程资料作为其拖欠工程款及应负违约职责的抗辩。这种抗辩理由是否建立。
咱们以为:假如未交的资料影响到工程结算,发包人以结算条件尚不成果为由拒付相应金钱的抗辩能够建立。但在工程价款现已供认或能够供认的状况下,发包人不得以资料未悉数交给为由对敷衍工程款行使先实施或一起实施抗辩权。理由是工程进展款的付出是发包人的主给付职责,而工程资料交给是承揽人的从给付职责,发包人不得以承揽人未彻底实施从给付职责而作为延期实施主给付职责的抗辩理由。可是假如因承揽人不交给工程资料给发包人构成丢失的,发包人能够要求补偿,如导致工程竣工存案、办证延迟等构成的丢失。
第四问:承发包两边另订合同的何种状况归于对存案中标合同本质性的改变,两份合同 (简称是非合同)对价款的约好纷歧,应以那份合同为结算依据?
《投标投标法》第 46条规则:“ 投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告诉书宣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投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缔结书面合同。投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缔结违背合同本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该规则在法令分类上为禁止性规范,假如违背则为无效。那么何种状况归于违背合同的本质性内容,投标投标法没有清晰规则。从整体上来说,本质性的内容首要是指工期、质量、造价。其它方面要看招投标文件的详细内容及另行缔结的协议是否触及规划改变等状况判别。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案子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二十一条规则,中标存案合同与另订协议约好的工程价款纷歧致的,工程款的结算应以中标合同为准。尽管两边的实在意思标明和实践实施是另行缔结的协议 (合同),中标合同仅仅为了敷衍存案,但因这种协议(合同)违背招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则,应属无效。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子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造工程另行缔结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存案的中标合同本质性内容纷歧致的,应当以存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第五问:发包人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对承揽人要求付出工程款提出抗辩时,怎样差异工程质量问题和保修的规模 ?
在实践中,承揽人恳求要求发包人付出工程欠款,而发包人常以承揽人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提起反恳求以对立承揽人的恳求。归于工程质量问题的,对发包人的反恳求应当支撑,归于保修问题的应当依照合同约好的保修规则处理,发包人不能以此为由拖欠工程款。因而需求界定发包人所提的质量与保修的规模问题。司法实践中一般所以否 经过竣工检验或有否实践投入运用作为差异质量与保修两者的界限。 在工程经过竣工检验后呈现的问题,一般应归于保修的规模,在保修期内承揽人应当负修补职责。发包人以归于保修规模的问题来对立发包人恳求付出工程款的,不能支撑。但假如提出的质量问题触及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严峻影响运用 并有相应依据的,应当经过判定供认。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子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十三条 建造工程未经竣工检验,发包人私行运用后,又以运用部分质量不契合约好为由建议权力的,不予支撑;可是承揽人应当在建造工程的合理运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当民事职责。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子的司法解说第十二条 因房子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给运用,或许房子交给运用后,房子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恳求免除合同和补偿丢失的,应予支撑。
第十三条 因房子质量问题严峻影响正常寓居运用,买受人恳求免除合同和补偿丢失的,应予支撑。
交给运用的房子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当修正职责;出卖人回绝修正或许在合理期限内延迟修正的,买受人能够自行或许托付别人修正。修正费用及修正期间构成的其他丢失由出卖人承当。
第六问:发包人在合同规则的结算时刻内对承揽人提交的决算陈述不予答复,能否供认视为认可承揽人的竣工结算?
假如合同中没有关于发包人在合同规则的结算时刻内对承揽人提交的结算文件 不予答复 视为认可的 约好,就不能供认发包人认可承揽人的结算文件。
第七问:合同约好工程造价为固定价,因商场行情改变,资料价格涨落改变大,一方当事人要求调整合同价款的,能否支撑?
不论是总价固定或单价固定,合同一经约好,即具有法令效能,这是一个商场危险的猜测和承当问题,假如合同在固定价款一起约好了承当危险的规模、起伏以及超出约好规模和起伏的调整办法,应当从其约好。但在合同总价固定的状况下,固定的价款与图纸所固定的工程量应是相对的,除非还有约好,改变添加工程量的工程价款应另行结算,有争议时应适用最高院司法解说第十六条规则:因规划改变导致建造工程的工程量或许质量规范发作改变,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洽谈共同的,能够参照签定建造工程施工合一起当地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发布的计价办法或许计价规范结算工程价款。
第八问:工程联络单未得到发包方签证的,工程量、工程价款发作争议应怎样供认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其时的实践状况,为保护施工企业的权益,在《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子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十九条 中对有关工程量的供认等,作出了有利于承揽人的规则, 即 “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依照施工进程中构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供认。承揽人能够证明发包人赞同其施工,但未能供给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作的,能够依照当事人供给的其他依据供认实践发作的工程量”。当然,这儿还有一个怎样证明的问题。实践中,有关会议纪要,施工安排实施方案,经改变的工程发包人赞同经过竣工检验的,都能够作为供认发包人赞同施工的依据。对改变的工程量有争议的,承揽人能够恳求托付造价审定安排实地勘验等办法供认,而不用拘泥于承揽人是否提交了工程量改变添加的联络单。
对规划改变工程的价款有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说第十六条的规则,“因规划改变导致建造工程的工程量或许质量规范发作改变,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洽谈共同的,能够参照签定建造工程施工合一起当地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发布的计价办法或许计价规范结算工程价款”。可是,假如两边当事人是适用建造部的演示合同文本签定合同的话,适用最高院的该规则,还需求以向发包人提交工程价款改变的联络单为条件,由于建造工程合同的通用条款第 31.2条规则,“承揽人在两边供认改变后 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改变工程价款陈述时,视为该项改变不触及合同价款的改变”。按该条款规则,承揽人有必要向发包人提出改变工程价款的陈述或联络单。现在的问题是你有否提出改变价款的陈述,怎样证明你现已提交改变工程价款的陈述。该问题的供认与工程量的供认方面是有差异的:1、适用的条件不同,工程量的签证通用条款上没有说不在规则时刻内提出就视为没有改变。而价款的改变条件在两边签定合同的通用条款上已有清晰的规则,即承揽方有必要在14日内出联络单提出改变要求。假如没有出联络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说第十六条的规则也就难以适用。在这儿联络单是条件。依据我国法令的规则,在非强制性的法令规则与合同的约好纷歧致的状况下,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好处理。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则归于补偿性规则而非强制性规则。2、在现实供认上的差异在于,工程量是有形的,可用实践成果加以证明,而价款的改变重在程序上的提出,一旦发作争议很难举证,也很难供认。因而,施工企业要研讨对价款改变条款的约好,及时出具改变价款的联络单。
第九问:送交签证联络单、结算文件等应留意的问题?
依据其时建造工程承揽合同实施进程中工程联络单签证难的实践,需求研讨送交签证文件的问题。 对送交的竣工陈述、结算陈述发包人不在规则时刻检验或审定的,则发作相应的法令结果。建造部、财务部关于《建造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也有相应的规则。因而,在发包人延迟签证的状况下,承揽人能够证明现已向发包人送交相关签证陈述比签证自身更为重要、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权益。因而,咱们应十分重视有关工程联络单、决算陈述的送交。
在实践操作中,要研讨处理好以下几点:一、何时交?二、怎样交?三、交给谁?由于这些问题事关在发包人不及时签证时能否供认其视为认可签证陈述的法令效能,也便是利益和职责的问题。一、何时交,这很简单,便是依照两边的约好或通用条款规则的时刻提交联络单、决算陈述等,特别是有关价款改变的联络单,由于通用条款规则不在规则时刻内提出则视为有关改变事项不触及价款的改变,而对其它事由未作如此严厉的要求。二是怎样交?这儿所要着重的是要向对方索要送交凭证或叫送交回执,该回执应能够证明以下四方面的内容:1 、送交的时刻,2 、送签文件名称,3、送交签证的要求,如要求调整或索赔的金额、顺延的工期等。4 、接收人的签字。三是交给谁?即 签证资料送交的目标,可所以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施工代表、监理工程师,如这些人推委拒收,能够公证邮递送达,也能够送交给发包方负有收发传达职责的收发室、办公室的人员。
第十问: 发包人将工程款直接付出给项目经理个人,承揽人否定收到该部分工程款的能否支撑?
依据合同相对性准则,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是承揽人与发包人,因而发包人实施付款职责的主体是承揽人,项目经理是施工进程中代表承揽人行使处理功能的人,而不是合同权力职责的相对人。且实践中项目经理与承揽企业的利益联系并不彻底共同。因而,未经承揽人授权,发包人直接将工程款付出给项目经理的,归于实施主体的过错,职责应由其自傲,除承揽人认可或许发包人有充沛依据证明付出给项目经理是得到承揽人答应的外,对承揽人不发作已承受债款的效能。承揽人要求发包人付出的,应予支撑。项目经理收取的该金钱,发包人能够不当得利为由自行追回。
第十一问:项目经理在担任施工进程中的签字、许诺是否有用,对外签定合同的职责主体是谁?
依据建造部《修建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处理办法》规则: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托付对工程项目施工进程全面担任的项目处理者,是修建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其 职责包含 担任施工工程的质量、文明安全施工等全面处理,按国家施工规范、质量规范及工程合同约好各项条款,完结工程项目施工使命,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身份处理与所承当的工程项目有关的外部联系等。因而实践中对项目经理在合同实施进程中就该工程的质量、工期、价款等问题进行签字供认或许诺承以为职务行为,应由承揽人承当法令职责。可是,项目经理首先是一个自然人,因而并不是其什么行为都是职务行为,假如能够供认归于项目经理个人与别人发作权力职责联系的,来由其自己担任。
第十二问:合同约好履约质量、工期确保金在不符质量或未如期竣工时罚没,但实践丢失小,确保金数额大,施工方以为悉数罚没过高,是否能够调整?
工程质量、工期确保金是《投标投标法》第 46 条规则用来担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按合同实施的一种担保办法。在签定合一起,承揽人往往缺少对确保金处分条件的检查,合同对处分条件和数额的规则不详细,往往抽象地表述为质量不符或工期延误则确保金罚没。这就发作一个问题,在质量问题不是太严峻或工程逾期时刻不长,发包人的丢失很小、但事前交纳的确保金数额很大的状况下,是否能够悉数罚没;在判决程序中,承揽人要求对比违约金的规则调低能否支撑。自己以为,工程质量、工期确保金既是实施合同的一种担保,也对承揽人违约的处分及因而给发包人构成丢失的补偿,它一起具有确保性、处分性和补偿性的特色。当违约丢失不大,而确保金数额又较大的状况下,承揽人要求对比违约金的规则调整时,应当依照公平合理准则并参照合同法榜首百一十四条关于调整过高违约金的规则处理。
第十三问:发包人逾期付出工程款,承揽人可否要求其付出欠款利息的一起按合同的约好承当违约职责,怎样把握违约金约好过高及调整的规范?
合同法 第 116条 规则在约好了定金一起约好违约金的状况下,当事人能够挑选适用,也便是说不能一起适用。对违约金和利息能否一起并处,合同法未作规则,因而合同法第 116条规则的定金和违约金不能一起适用的条款不适用于一起约好了违约金及利息付出的景象。由于利息在性质上是法定孳息,而不归于违约危害补偿的职责规模,假如合同中既约好了利息又约好违约金,能够依照约好一起并处。
依据合同法第 114条第二款的规则,判别违约金的约好是否过高或过低的规范是实践丢失,这就有一个丢失供认的问题。丢失能够供认的,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子的司法解说处理,即约好的违约金逾越实践丢失30%以上承以为过高。在丢失难以供认,建议违约金过高的当事人也难以举证证明时,能够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审理假贷案子的若干定见》第 6条规则规范供认约好的违约金是否过高,即以不超出银行同期告贷利率的四倍为限,逾越四倍的为过高。 对违约金和利息都没有约好的,可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告贷利率计息 。
第十四问:合同已约好工程价款或两边现已托付中介安排审价并供认的价款,与政府行政审计供认的价款纷歧致的,应以哪个作为结算依据?
这一问题的提出,在于司法实践处理和有关行政处理部分的规则纷歧,例建造部、财务部印发的《建造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则“ 政府出资项目,由同级财务部分检查 ” 。第二十五条 “ 政府出资项目除实行本办法有关规则外,当地政府或当地政府财务部分对政府出资项目合同价款约好与调整、工程价款结算、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等事项,如还有特别规则的,从其规则” 。依据以上规则,当地政府相应出台了有关政府出资项目得以财务审计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规则。对此,咱们以为假如合同已约好工程价款的结算以政府财务审计为依据的,或两边合同的约好、其它两边认可的审价违背法令法规强制性规则应供认无效的,应以政府规则的行政审计为结算依据。可是,当合同的约好或两边认可的价款不违背国家法令法规的强制性规则而又与财务审计纷歧致时,应以合同约好或两边认可的价款为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造工程承揽合同案子中两边当事人已供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分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纷歧致时怎样适用法令问题的电话答复定见》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 关于建造工程承揽合同案子中两边当事人已供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分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纷歧致时怎样适用法令问题的请示 ” 收悉。经研讨以为,审计是国家对建造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造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能。建造工程承揽合同案子应以当事人的约好作为法院判定的依据。只需在合同清晰约好以审计定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许合同约好不清晰、合同约好无效的状况下,才干将审计定论作为判定的依据。
第十五问:承揽人提交决算陈述后,发包人托付造价咨询安排审价或经两边洽谈一起选定审价安排审定价款所出具的陈述,一方当事人有贰言的,怎样供认处理?
在判决程序中,上述二种审价陈述都是依据的一种,准则上应依照依据规则来供认其效能。在详细处理上,应依据托付状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1、发包人对承揽人提交的决算陈述单独托付造价咨询安排进行审价的,本质上归于被托付的咨询安排代表发包人对承揽人提交的决算陈述进行审阅,因而如该陈述未得到承揽人的认可,只能以为只代表托付者即发包人的定见,承揽方要求从头托付审价的,准则上应当允许, 2、对上述审价出具的陈述承揽人认可,而托付的发包人反而不认可的,要考虑发包人与受托人存在的托付合同联系,对受托方出具的产品(这儿为审价陈述)托付人当然有权提出贰言或要求另行托付审价,但鉴于其与受托付人之间触及托付产品质量争议合同联系的供认和处理程序问题,在该争议未作处理前,发包人要求从头托付审价的,自己以为可不予支撑。3、对上述审价定论两边现已签字认可的,一方反悔要求从头托付审价的,准则上不予允许,但契合下述第十六问景象的在外。
承揽人提交决算陈述后,发包人与承揽人洽谈一起供认造价咨询安排审价的,其性质不同于单独托付,应当以为是两边对工程造价一起托付造价咨询安排以中间人的人物来审定,审定定论作出后,一方有贰言要求从头审定的,应从严把握。对审价安排在出具陈述后清晰奉告如有贰言可在必定期限内提出,当事人逾越期限不提,而进入判决程序后再提出贰言要求从头托付审价的,准则上不予支撑。
第十六问:在判决程序进行中两边选定造价咨询安排或本会指定托付的安排所作出的审价定论,一方当事人有贰言要求从头托付审价的处理问题?
进入判决程序后需求经过审价供认工程造价的,由负有举证职责的一方提出恳求审价,在判决庭安排下由两边当事人洽谈供认审价安排,两边不能获得共同定见的,由判决庭指定托付进行审价,审价安排受判决庭的托付作出的审价定论,当事人要求从头审价的一般不予支撑,但当事人提出依据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允许:(1)判定安排或许判定人员不具有相关的判定资历的;(2)判定程序严峻违法的;(3)判定定论显着依据缺乏的;(4)经过质证以为不能作不依据运用的其他景象。
对有缺点的判定定论,能够经过弥补判定、从头质证或许弥补质证等办法处理的,也可不从头托付。
第十七问:未选用演示文本签定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发作胶葛,在合同对争议事项约好不明的状况下,是否能够参照 建造部、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拟定的演示文本中的通用条款适用?
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专业性很强、触及面很广的合同,假如没有通用条款,合同的签定不免有遗漏之处而使日后发作胶葛危险,通用条款的本质内容是把相关职业常规和法令法规的规则加以汇总以作为固定的合同条款。关于未选用演示文本签定的 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因触及概念、界说、职业常规中有关程序性等问题发作争议的,除法令法规有清晰规则的外,应当能够参照适用,但关于触及实体性问题的争议,例如违约职责,工程量、工程价款的供认等则应依照相关法令和依据规则的规则处理,而不宜直接按通用条款的规则适用。
第十八问:关于逾期付出分期工程预付款、进展款违约职责的追查时效问题
由于建造工程的周期长,价款高,大多合同将工程款分为备料款、预付款、进展款等约好分期付出。实践施工中,发包人有不按约分期付出到位的状况,承揽人其时提出索赔建议往往得不到处理。而当结算发作胶葛后则会要求新帐旧帐一起算。由于工期自身很长,到结算时或结算后发包人再建议曾经分期付款逾期的违约职责,时刻现已较长。时效的起算时刻应从每期的逾期日,仍是最终一期的逾期日,仍是能够到结算日计,实践中有不同的知道。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对告贷合同分期归还的时效问题的批复定见为以最终归还日期为时效的起算时刻。参照上述批复,逾期付出工程预付款、进展款的违约职责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为合同约好的最终一笔金钱的付出日。
第十九问:工程未经结算能否行使诉权或提请判决?
建造工程施工合同一般都有结算期限约好,假如没有约好,有关行政规章对结算时刻也有清晰的规则,发包人在规则的结算期限内不予结算即为违约,结算中两边对工程造价有不赞同见则为争议,当一方违约、或两边有争议时,另一方当事人当然有权提申述讼或恳求判决。因而,是否现已结算,并不是提请判决或申述的前提条件。承揽人彻底能够依照自己的决算作为要求供认、支撑付出的恳求建议,发包人有贰言的,能够在判决程序中提出或经过托付审价供认。未经结算不能行使恳求权是一种知道上的误区,这种知道会构成发包人以延迟结算限制承揽人行使恳求权的不良影响。
第二十问:判决准则的特色和恳求判决的条件
我国的判决准则是商场经济发展的产品,是依据商场经济发展的需求规划的处理民商事争议的办法,是我国法令体系中与诉讼具有平等法令效能的两种法令准则之一,并具有以下特色: 1 、实施一裁结局,处理胶葛的时刻短、速度快,可防止讼累,下降费用,习惯商场经济条件下快节奏、低成本的特色和要求,具有时效优势。 2 、判决不实施地域统辖和级别统辖,而是依据当事人判决协议的约好。由哪个判决委员会判决由当事人自主挑选,可防止统辖争议, 3 、当事人能够挑选自己所信赖的判决员处理案子,有利于当事人在判决员协调下妥善处理胶葛。经济、民事胶葛触及特别的常识范畴,判决员有各方面的专家,专家断案可进步办案质量,确保判决的公正性。 4 、判决不公开进行,可防止走漏商业秘密,防止影响商业诺言,有利于两边在比较宽松的环境下处理争议。 5 、判决具有国际通行性,其判决的实行得到联合国《供认和实行外国判决判决条约》的支撑,可在国际 140 多个缔约国、参加国实行。 6 、判决程序简洁、灵敏,有关程序可由当事人洽谈进行。
判决的条件: 1 、有判决协议, 2 、归于判决受理的规模。由于判决不实施级别统辖和地域统辖,判决协议应当约好详细的判决安排,判决与诉讼只能挑选其一。因而,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要进入判决程序处理,须在合同中约好判决条款或过后达到判决协议。
判决法 第四条 当事人选用判决办法处理胶葛,应当两边自愿,达到判决协议。没有判决协议,一方恳求判决的,判决委员会不予受理。第五条 当事人达到判决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判决协议无效的在外。第十六条 判决协议包含合同中缔结的判决条款和以其他书面办法在胶葛发作前或许胶葛发作后达到的恳求判决的协议。判决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恳求判决的意思标明;(二)判决事项;(三)选定的判决委员会。
第二十一问:主体工程的合同约好判决,隶属工程的合同未约好的统辖问题
主体工程合同约好判决,隶属工程合同未约好胶葛处理办法的,在工程价款及价款的付出、竣工检验、结算等与主体工程合同不可分的状况下,隶属工程应当依照主体工程合同的约好进行判决。假如是可分的且当事人提出统辖贰言的,隶属工程的合同胶葛应当由人民法院统辖。在实施合同进程两边签定的弥补合同、协议发作胶葛的,由于是对主合同的弥补,应依照主合同的约好判决。为防止一个整体工程中的几个单体工程因合同约好不明引起统辖权争议或胶葛处理的不方便,单体合同的争议处理办法约好应与主合同共同。
第二十二问: 修建工程合同免除的条件和程序, 单独免除权与免除恳求权的差异
依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案子的司法解说,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免除的法定条件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则的一般状况外,承揽人具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发包人能够免除合同: (一)清晰标明或许以行为标明不实施合同首要职责的; (二)合同约好的期限内没有竣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竣工的; (三)现已完结的建造工程质量不合格,并回绝修正的;(四)将承揽的建造工程不合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致使承揽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实施相应职责,承揽人能够恳求免除合同的:(一)未按约好付出工程价款的; (二)供给的首要修建资料、修建构配件和设备不契合强制性规范的;(三)不实施合同约好的帮忙职责的。
对合同免除的程序,在实践中有二种不同状况和知道:
(一)、单独免除权的行使的程序。这儿所说的合同免除权是构成权,不是恳求权,只需一方当事人提出免除合同,且契合合同免除权行使的条件,合同自免除合同的意思标明抵达对方当事人时免除,如对方当事人以为不契合合同免除条件的,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判决安排供认。单独免除权的行使,向对方宣布免除的告诉是必经程序。可是免除合同的告诉宣布后,行使免除权一方可否或有无必要再要求人民法院或判决安排供认免除行为的效能。自己以为,在合同现已开端实施、对方当事人对免除告诉不提出贰言且对免除合同所涉财产联系和职责承当的处理采纳消极态度的状况下,将使行使免除权一方的免除合同的意图难以彻底完成。鉴于这一实践状况,咱们不能机械地以为合同法规则应由被告诉一方向人民法院或判决安排提出恳求供认而否定行使免除权一方的恳求,因而应当受理行使免除权一方要求供认免除的恳求。人民法院或判决安排支撑恳求人免除合同的,合同免除的时刻应为免除告诉抵达对方当事人的时刻。
(二)当事人可否在未发免除告诉的状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或判决安排恳求免除合同。对此有二种不同知道,一种以为,恳求人未按《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行使告诉职责,不契合法定程序,可不检查是否已具有免除合同的本质条件,直接判决驳回恳求。另一种定见以为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或判决安排恳求免除合同的,无须事前向对方当事人宣布免除合同的告诉,由于当事人此刻行使的不是单独免除权而是免除恳求权。也便是恳求人民法院或判决安排用判决的办法免除合同,而不是自己行使免除权。人民法院或判决安排以为当事人的恳求具有合同免除的本质条件的,就应支撑免除合同的恳求。理由有二:榜首、《合同法》没有规则当事人恳求免除合同有必要先实施告诉职责,换言之,《合同法》第九十六条没有规则实施告诉职责是向法院或判决安排提出免除合同恳求的前置程序;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案子的司法解说第八条、第九条清晰当事人能够恳求免除;第三、 一方诉请免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以为恳求人的免除恳求不契合条件的能够提出抗辩。法院或判决安排支撑恳求人免除合同建议的,合同自裁判文书供认的时刻免除。
第二十三问:合同约好付出工程款的期限未到,行使优先权的期限已过,但因对方运营状况严峻恶化或转让工程、偷逃债款等,可否提早行使诉权或提请判决?
本题发作的事由与合同法设定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事由类似,但与不安抗辩权不同,不安抗辩权是在合同约好应由自己先实施职责,但对方当事人具有上述状况能够暂不实施,本题的状况是债款人现已实施完其应实施的职责,因而不适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则;也难似适用合同法第 108 条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则,由于在债款人实施债款期限未到前,且为金钱债款的状况下,很难供认其到期不能实施。此问题的含义在于当事人在签定合一起尽可能不要把付款时刻约好得太长,以防对方运营状况恶化而使自己的利益受损。
第二十四问:未按有关省市规则处理准入手续的外地修建企业,与当地业主签定的合同是否有用?
某些当地和职业,为了强化处理,或依据本地本部分的利益,以职业处理部分、当地政府文件等办法附加某种条件作出强制性规则,对违背此类规则的合同是否有用,应依照合同法的规则供认。我国合同法第 52 条第 ( 五 )项规则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无效,这儿所说的法令、行政法规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拟定的法令和国务院拟定的行政法规,不包含当地性法规和中央各部委拟定的行政规章、当地政府拟定的规范性文件。因而当地有关政府规则外地修建企业需处理有关手续才干准入的规则不能作为供认合同无效的依据。
第二十五问:建造工程合同的哪些状况会导致合同无效,无效合同的工程款怎样结算?
合同法 第 52 条规则了无效合同的五种景象, (一)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缔结合同,危害国家利益;(二)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四)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依据建造工程的特色,最高人民法院对建造工程施工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景象作了特别规则:(一)承揽人未获得修建施工企业资质或许逾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践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修建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造工程有必要进行投标而未投标或许中标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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