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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土地征用的程序及补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4 20:46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施行法令、内蒙古施行土地管理法方法的相关规则,“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能够依法对土地施行征收或许征用并给予补偿。征收土地时,由用地单位向被征用单位付出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被征用土地属国家所有,用地单位只要运用权。因而,征用和土地的补偿一般分为以下四步:
一、用地请求,由土地运用者应当在建造项目可行性证明时,向旗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造用地请求。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自己的权限进行批阅建造用地。
二、建造用地经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旗县人民政府向建造单位颁布建造用地同意书,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批阅成果予以布告;经国务院同意的,由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布告。
三、征用土地计划经依法同意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安排施行,并将同意征地机关、同意文号、征用土地的用处、规模、面积以及征地补偿规范、农业人员安顿方法和处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布告。并听取被征地的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和农人的定见。
四、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运用权人应当在布告规则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布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征地补偿挂号。
五、相关费用的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基本农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犁地被征用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8至10倍;征用其他犁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犁地被征用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6至8倍。2、被征犁地的青苗补偿,为当季农作物的产量。被征土地上的住所依照有关部门规则的规范补偿;水井、管道、电缆、棚圈、围栏及其他设备,依照实践丢失合理补偿。征地计划布告后抢种的作物和抢建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二)安顿补助费
在自治区规模内征收犁地的,每一个需求安顿的农牧业人口的安顿补助费规范,不得低于该犁地被征收前3年均匀年产量的6倍。经依法同意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规范按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最高补偿规范履行。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的总和到达法定上限(即被征收土地前3年均匀产量的30倍),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牧民坚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能够从国有土地有偿运用收入中划出必定份额予以补助或采纳其他途径予以安顿。要确保依法足额和及时付出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六、各项费用的交给,征地补偿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顿计划同意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付出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则期限交给土地;征地补偿安顿费用未按规则付出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回绝交给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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