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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产品质量法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5 22:34
违背产品质量法要承当什么法律职责?产品质量法第五章“罚则”,较全面地规则了对产品质量负有职责的市场经济主体及行使办理监督职责的地方政府、行政监督部分违背该法所应承当的法律职责,与产品质量有关的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律职责。下面听讼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产品质量的补偿职责
1、出售者的先行担任及补偿职责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一起又是一部产品质量职责法。该法规则,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出售者应当担任修补、替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顾客形成丢失的,出售者应当补偿丢失:(1)不具有产品应当具有的运用性能而事前未作阐明的;(2)不契合在产品或许其包装上注明选用的产品规范的;(3)不契合以产品阐明、什物样品等方法标明的质量情况的。
2、出售者的追偿权
依照前款规则担任修补、替换、退货、补偿丢失后,归于出产者的职责或许归于向出售者供给产品的其他出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职责的,出售者有权向出产者、供货者追偿。
因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用户、顾客只知出售者为何人,且两边存在着买卖合同联系,法律规则首先由出售者承当补偿职责是十分正确的。一起,为了充沛尊重合同当事人的定约自由权,该法规则,出产者之间,出售者之间,出产者与出售者之间缔结的买卖合同、承包合同对职责承当次序有不同约好的,依照合同约好实行。
二、出产者、出售者的行政职责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办理,根绝产品事故隐患,产品质量法第49?56条规则,清晰了出产者、出售者违背产品质量法应承当的行政职责。现分述如下:
1、出产者、出售者违背产品质量法的行为
出产者、出售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分或工商行政办理部分给予行政处分:
(1)出产、出售不契合确保人体健康,人身、产业安全的国家规范、行业规范的产品的;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许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的;
(3)出产国家明令筛选的产品、出售国家明令筛选并中止出售的产品的;
(4)出售失效、蜕变产品的,假造产地,冒用别人厂名、厂址,假造或许冒用各种质量标志的;
(5)运用的产品标识不契合本法规则的;
(6)回绝承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查看的;
(7)藏匿、搬运、变卖、损毁被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的。
2、行政处分的品种
行政处分的品种包含责令中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消营业执照。具有行政处分权的质量监督部分、其他行政办理部分应根据详细情节决议处分的品种及单处仍是并处。此外,没收的目标除违法出产、出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外,对出产者专门用于出产冒充伪劣产品、不合格产品的原辅资料、包装物、出产工具应予没收。罚款的起伏最高可达违法出产、出售产品货值金额的3倍。
应当承当民事补偿职责和交纳罚款、罚金的,其产业不足以一起付出时,先承当民事补偿职责。
三、其他相关人的违法行为及职责
1、为违法行为供给便当条件的职责。已知或应知归于该法规则制止出产、出售的产品而为其供给运送、保管、仓储等便当条件的,或许供给制假技能的,应没收其收人,并处分款。
2、服务业经营者的职责。服务业经营者将制止出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中止运用;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产品是制止出售的产品的,依该法对出售者的处分规则进行处分。
四、产品质量监督部分及相关行政部分的法律职责
1、地方政府和国家机关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产品质量法第9条的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1)庇护、放纵行为;(2)通风报信、协助违法当事人躲避查办的行为;(3)阻遏、干涉查办行为。
2、产品质量监督部分的法律职责
产品质量监督部分有下列行为的,应承当相应的法律职责:
(1)监督检查中过量讨取样品或许向被查看人收取查验费用的,由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分或许监察机关责令交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职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产品质量监督部分或许其他国家机关违背产品质量法第25条的规则,向社会引荐产品或许以某种方法参加产品经营活动的,由上级机关或许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收入;情节严重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职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产品质量查验组织有此行为的,产品质量监督部分可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收人及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质量查验资历;
(3)产品质量监督部分或许工商行政办理部分的工作人员不尽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没有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的法律职责
1、查验组织及认证组织的法律职责:
(1)产品质量查验组织、认证组织假造查验成果或许出具虚伪证明的,应责令改正,对单位和直接主管人员及职责人员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查验资历、认证资历。
(2)产品质量查验组织、认证组织出具的查验成果或许证明不实,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形成重大丢失的,吊销其查验资历、认证资历。
(3)产品质量认证组织违背产品质量法第21条的规则,不实行质量盯梢查验职责的,对因其产品不契合认证规范给顾客形成的丢失,与产品的出产者、出售者承当连带职责;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认证资历。
2、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的许诺、确保职责
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对产品质量的许诺和确保,对顾客而言,一般比出产者、出售者自己的确保愈加有用,假如不实,欺骗性、危害性也更大。为了束缚他们的行为,产品质量法第58条规则,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对产品质量作出许诺和确保,而该产品又不契合其许诺、确保的质量要求,给顾客形成丢失的,与出产者、出售者承当连带职责。
六、刑事职责
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及顾客权益保护法比较,产品质量法的很多条款都触及刑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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