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将小区广场出租增加自身收益,业主可以要求抵减物业管理费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9 04:48网友发问:
2016年1月以来,咱们地点小区的物业公司为添加本身收益,未经业主委员会或整体业主赞同,将小区内接近大街的日子、休闲广场,租借给商家展开各种商业活动,收取了7万余元的“场所占用费”(也便是租金)。近来,咱们以广场是整体业主的公共用地,所得收益应归整体业主为由,要求物业公司将租金抵减业主应缴的物业办理费,却遭到物业公司回绝。其理由是:租借小区广场是物业公司运用办理权限自行展开的创收,不只没有对业主的日子形成任何影响,乃至还方便了业主选购物品,咱们无权干涉。请问:物业公司的说法对吗?
律师回答:
物业公司的说法不能成立,场所占用费应归整体业主共有,能够用于折抵整体业主应当交纳的物业办理费。一是小区内的广场归于整体业主共有。物权法第73条规则:“修建区划内的路途,归于业主共有,但归于乡镇公共路途的在外。修建区划内的绿洲,归于业主共有,但归于乡镇公共绿洲或许明示归于个人的在外。修建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备和物业服务用房,归于业主共有。”你们小区内的广场,作为整体业主日子、休闲的公共场所,其占有、运用、收益、处置权都应当归整体业主。二是物业公司不能因具有办理权限而对广场作出处置。物权法第82条规则:“物业服务企业或许其他办理人依据业主的托付办理修建区划内的修建物及其隶属设备,并承受业主的监督。”即物业公司只能是一个受托付的办理者,无权私行替代整体业主作出任何决议。物业公司要将广场租借给商家用于展开商业活动,理应征得业主委员会或整体业主赞同,不然便是越权,也属无权处置。即便现已取得赞同,物业公司也仅仅受业主委员会或整体业主托付,协助业主行使权力。三是物业公司无权获取因租借广场而发生的收益。正由于广场归于整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仅仅办理人,决议了根据广场发生的场所占用费收益,也有必要归整体业主共有,由整体业主决议详细怎么处置或切割,包含决议用于抵减业主的物业办理费。假如物业公司人员由于运用广场进行创收,付出了额定的劳作或开销,只能获取恰当的劳作报酬或从中扣除已花费的必需费用,而无权私自占有悉数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