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6 22:10依据2000年9月5日我国世界商会修订并经过的,2000年10月11日实施的《我国世界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裁定规矩》第2条的规则,我国世界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以裁定的方法,独立、公正地处理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详细包含下列争议:
1.世界的或涉外的争议;
2.触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
3.外商投资企业相互之间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我国其他法人、自然人及/或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
4.触及我国法人、自然人及/或其他经济组织使用外国的、世界组织的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资金、技能或服务进行项目融资、招标招标、工程修建等活动的争议。
5.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令、行政法特别规则的或特别授权由裁定委员会受理的争议;
6.当事人协议由裁定委员会裁定的其他国内案子。
裁定委员会不受理下列争议:
(1)婚姻、收养、监护、抚育、承继争议;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作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