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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诉孙*撤销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7 16:02
原告(反诉被告)王琪。
原告(反诉被告)潘志忠。
原告(反诉被告)杜宝龙。
三原告一起托付代理人朱黎光。
被告(反诉原告)孙小然。
托付代理人于德魁,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齐晓天,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王琪、潘志忠、杜宝龙诉被告(反诉原告)孙小然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9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琪、潘志忠、杜宝龙的一起托付代理人朱黎光,被告孙小然的托付代理人于德魁、齐晓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反诉被告)王琪、潘志忠、杜宝龙诉称:2009年7月13日,三原告与被告签定《参丹散结胶囊专利权人改变协议》(简称《专利权人改变协议》)及《参丹散结胶囊项目个人股份转让协议》(简称《股份转让协议》)。《专利权人改变协议》约好,在原告供给有用承认“参丹散结胶囊”进入国家底子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文件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由两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改变名称为“医治肿瘤的药物及其出产办法”的第00129342.7号发明专利(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恳求手续,将“参丹散结胶囊”的专利权人由被告改变为原被告四人共有;因为被告的原因,导致本协议约好的专利权人未能悉数或部分完成,被告需付出违约金3000万元。2009年11月30日,“参丹散结胶囊”现已进入国家底子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但原告告诉被告后至今,被告仍未按约实行专利权改变手续。故原告恳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当即合作三原告处理涉案专利权人的改变手续,行将涉案专利权人改变为孙小然、王琪、潘志忠、杜宝龙共有。
被告(反诉原告)孙小然辩论及反诉称: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2009年底子医疗保险等药品目录调整计划》(简称《调整计划》)的要求,药品进入国家底子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完全由专家评定确认,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仅担任目录调整的组织工作,不参加备选药品咨询和投票遴选,也不接受药品申报和引荐。依据《调整计划》的上述规则,任何个人不能也不可能经过任何和谐或疏通或影响或操控等直接或直接的行为使某种药品进入国家底子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原告签约前曾多次宣称有必要经过某种特殊关系、运用特别手法才能使该药品进入国家底子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并使用被告对医保药品方针不了解而又急迫希望将“参丹散结胶囊”赶快进入国家底子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心思,在被告发生严重误解的前提下,致使两边签定显失公正的《股份转让协议》。签约后,被告才发现原告在《股份转让协议》中许诺的责任及发挥的作用是底子不存在的,也是国家法律所制止的。何况,《股份转让协议》约好的买卖对价显着不对等、显失公正。涉案专利及产品的技能权益及其商业价值已达数千万元。而被告持有的51%股份的转让金额为现金310万元,显着低于涉案专利及其专利产品的技能权益和其商业价值的相应额度;且从《专利权人改变协议》、《股份转让协议》约好的违约金数额足以证明涉案专利权的实践价值及其原告付出对价的巨大差额,证明两边当事人签定《股份转让协议》显着违背公正和等价有偿的准则,显失公正。综上,被告在签定《专利权人改变协议》、《股份转让协议》时存在严重误解,合同内容显失公正,上述合同依法归于可吊销的合同。故被告反诉恳求人民法院判令吊销《股份转让协议》及其相关补充协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
涉案专利系名称为“医治肿瘤的药物及其出产办法”的第00129342.7号发明专利,恳求日为2000年11月24日,揭露日为2002年6月26日,授权布告日为2004年7月28日,专利权人原为赵清涛。2009年2月6日,涉案专利权人改变为孙小然。
2004年11月15日,山东沂山药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国药证字Z20040103新药证书、山东绿因药业有限公司(简称绿因公司)出产、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40121的“参丹散结胶囊”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注册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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