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晚上多次盗窃算一次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8 09:44
假如行为人施行了偷盗行为,到达了法定的违法数额的,或许屡次偷盗的,是触犯了刑法上的偷盗罪的。屡次偷盗是指两年偷盗三次以上,那么,一个晚上屡次偷盗算一次吗?今日,听讼网小编收拾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25日清晨,易某窜至罗田县凤山镇城区的路旁边、大街等四个不同地址,选用起子撬汽车玻璃,盗取车内资产的手法,偷盗作案4起。先后将叶某的黑色别克牌小轿车、付某的奥迪牌Q3小轿车、童某的银灰色日产颐达小轿车、夏某的赤色春风本田思域小轿车后车窗玻璃撬毁,合计盗取现金200余元,汽车玻璃丢失价值合计2000余元。
[剖析]
易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
第一种定见以为,易某的行为构成偷盗罪。本案易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屡次以损坏性手法偷盗别人资产,归于成心损坏资产和偷盗罪的牵连犯,按照刑法原则应择一重罪论处,鉴于被损坏资产价值并未到达成心损坏资产罪的立案规范,故易某的行为应当确定为偷盗罪。
第二种定见以为,易某的行为不构成违法。易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在同一天晚上接连偷盗四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掠夺、争夺刑事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的定见》第三条的规则,行为人依据同一犯意接连施行违法的应当确定为一次,故易某的偷盗行为应当确定为一次而非屡次,本案中易的偷盗数额及损坏资产数额均未到达刑事违法立案规范,故易某的行为不构成违法。
[法令解读]
笔者赞同第一种定见。理由如下:
确定易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偷盗罪的关键在于怎么正确理解和掌握《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中的屡次偷盗。
首要,从界说上讲:屡次偷盗通说是指三次以上偷盗,但不以每次偷盗都到达既遂为条件,契合调集犯的特征(调集犯是指行为人以施行不定次数的同种违法行为为意图,尽管施行了数个同种违法行为,刑法仍是作为一罪论处的违法形状),即《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中的屡次偷盗应当是指屡次偷盗行为的调集而非屡次偷盗罪的调集。
其次,一天内接连施行偷盗归于一次行为仍是屡次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掠夺、争夺刑事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的定见》第三条规则:关于行为人依据同一犯意施行违法的,如在同一地址一起对在场的多人现实掠夺的,或依据同一犯意在同一地址施行接连掠夺违法,如在同一地址接连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掠夺的,或在一次违法中对一栋居高楼中的几户居民接连施行入户掠夺的,一般应确定为一次违法,上述司法解释是关于接连犯次数确定的限制性规则。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确定在同一犯意下接连施行的屡次违法行为归于应当确定为一次违法仍是屡次违法的关键在于三点:一是时刻上是否具有接连性;二是,空间上是否有相对同一性;三是,所发作社会危害性是否具有相对一次性,三者一起具有才归于能确定为一次违法。
尽管屡次偷盗构成的偷盗罪归于调集犯,与接连犯有必定差异,但在确定屡次偷盗时能够参阅《关于审理掠夺、争夺刑事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的定见》,从本案偷盗行为发作的时刻、空间、每次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剖析掌握,结合到本案中:
1、从时刻上来讲,本案易某依据偷盗的犯意,在同一天接连施行多起损坏性手法施行偷盗行为,其一系列偷盗行为在时刻上具有接连性;
2、从本案的空间上来讲,首要本案发作的地址坐落大街或许路旁边,不具有空间上的行对独立性;其次,四起偷盗作案的地址相距很远,亦不具有空间上的同一或许延续性。故不契合确定一次违法的空间同一性要求;
3、从社会危害性来讲,本案易某以损坏性手法在不同地址施行偷盗违法,尽管其侵略的是同一违法客体即别人的资产所有权,可是结合到本案中,在四个地址偷盗四个不同被害人资产,不仅是侵害了四被害人的资产所有权,更是损坏了四个不同地址的社会秩序,影响了四个不同区域人民生活安稳。不契合社会危害性的相对共同性要求。
故,本案中易某的行为归于四次偷盗,契合刑法中关于屡次偷盗的规则,构成偷盗罪。
以上便是小编为您收拾的内容,假如行为人在同一时刻,可是是在不同地址施行了偷盗行为的,这也是屡次偷盗,构成偷盗罪,需求追查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25日清晨,易某窜至罗田县凤山镇城区的路旁边、大街等四个不同地址,选用起子撬汽车玻璃,盗取车内资产的手法,偷盗作案4起。先后将叶某的黑色别克牌小轿车、付某的奥迪牌Q3小轿车、童某的银灰色日产颐达小轿车、夏某的赤色春风本田思域小轿车后车窗玻璃撬毁,合计盗取现金200余元,汽车玻璃丢失价值合计2000余元。
[剖析]
易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
第一种定见以为,易某的行为构成偷盗罪。本案易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屡次以损坏性手法偷盗别人资产,归于成心损坏资产和偷盗罪的牵连犯,按照刑法原则应择一重罪论处,鉴于被损坏资产价值并未到达成心损坏资产罪的立案规范,故易某的行为应当确定为偷盗罪。
第二种定见以为,易某的行为不构成违法。易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在同一天晚上接连偷盗四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掠夺、争夺刑事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的定见》第三条的规则,行为人依据同一犯意接连施行违法的应当确定为一次,故易某的偷盗行为应当确定为一次而非屡次,本案中易的偷盗数额及损坏资产数额均未到达刑事违法立案规范,故易某的行为不构成违法。
[法令解读]
笔者赞同第一种定见。理由如下:
确定易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偷盗罪的关键在于怎么正确理解和掌握《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中的屡次偷盗。
首要,从界说上讲:屡次偷盗通说是指三次以上偷盗,但不以每次偷盗都到达既遂为条件,契合调集犯的特征(调集犯是指行为人以施行不定次数的同种违法行为为意图,尽管施行了数个同种违法行为,刑法仍是作为一罪论处的违法形状),即《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中的屡次偷盗应当是指屡次偷盗行为的调集而非屡次偷盗罪的调集。
其次,一天内接连施行偷盗归于一次行为仍是屡次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掠夺、争夺刑事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的定见》第三条规则:关于行为人依据同一犯意施行违法的,如在同一地址一起对在场的多人现实掠夺的,或依据同一犯意在同一地址施行接连掠夺违法,如在同一地址接连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掠夺的,或在一次违法中对一栋居高楼中的几户居民接连施行入户掠夺的,一般应确定为一次违法,上述司法解释是关于接连犯次数确定的限制性规则。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确定在同一犯意下接连施行的屡次违法行为归于应当确定为一次违法仍是屡次违法的关键在于三点:一是时刻上是否具有接连性;二是,空间上是否有相对同一性;三是,所发作社会危害性是否具有相对一次性,三者一起具有才归于能确定为一次违法。
尽管屡次偷盗构成的偷盗罪归于调集犯,与接连犯有必定差异,但在确定屡次偷盗时能够参阅《关于审理掠夺、争夺刑事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的定见》,从本案偷盗行为发作的时刻、空间、每次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剖析掌握,结合到本案中:
1、从时刻上来讲,本案易某依据偷盗的犯意,在同一天接连施行多起损坏性手法施行偷盗行为,其一系列偷盗行为在时刻上具有接连性;
2、从本案的空间上来讲,首要本案发作的地址坐落大街或许路旁边,不具有空间上的行对独立性;其次,四起偷盗作案的地址相距很远,亦不具有空间上的同一或许延续性。故不契合确定一次违法的空间同一性要求;
3、从社会危害性来讲,本案易某以损坏性手法在不同地址施行偷盗违法,尽管其侵略的是同一违法客体即别人的资产所有权,可是结合到本案中,在四个地址偷盗四个不同被害人资产,不仅是侵害了四被害人的资产所有权,更是损坏了四个不同地址的社会秩序,影响了四个不同区域人民生活安稳。不契合社会危害性的相对共同性要求。
故,本案中易某的行为归于四次偷盗,契合刑法中关于屡次偷盗的规则,构成偷盗罪。
以上便是小编为您收拾的内容,假如行为人在同一时刻,可是是在不同地址施行了偷盗行为的,这也是屡次偷盗,构成偷盗罪,需求追查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