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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嫌犯不属实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2 08:39

【案情】
2007年12月15日夜,张某家的一头耕牛被盗,张某怀疑是街坊仇某所为并报案,仇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并被留置48小时后开释。2008年3月,在冲击“两抢一盗”违法奋斗中,公安机关破获了一同团伙偷盗耕牛案,张某的耕牛被承认不是仇某所为。2008年4月11日,仇某以张某危害其声誉权为由,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恢复声誉,并补偿其一万元精神损失费。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指控仇某,属合理行使权力的行为,且张某又没有借检举、指控的名义伪造、歪曲现实而对仇某进行凌辱、诋毁。一起,即便张某反映的状况不现实,也是合理行使权力的行为,不归于侵权行为。因而,张某的行为不符合声誉侵权的构成要件,并未危害仇某的声誉权。遂裁决驳回了仇某的申述。
【分析】
告发违法不现实缘何不构成声誉侵权?
首要,所谓声誉,是指公民、法人的声望声誉,也是指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道德、才华、诺言等在社会中所取得的社会点评。声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取得的社会点评依法享有的不行侵略的权力。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声誉权,公民的品格尊严受法令保护,制止用凌辱、诋毁等方法危害公民、法人的声誉”的规则,声誉侵权主要有下列三种方法:1、凌辱。便是指用言语(包含书面和口头)或举动,揭露危害别人品格、损坏别人声誉的行为。2、诋毁。便是指伪造并分布某些虚伪的现实,揭露损坏别人声誉的行为。3、走漏并宣传别人隐私。便是指走漏并宣传公民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家活动和私有范畴不肯为人所知的工作。
第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8月7日公布施行的《关于审理声誉权案子若干问题的回答》第七条的“是否构成危害声誉权的责任,应当依据受害人确有声誉被危害的现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片面上有差错来确认”的规则,行为人危害别人声誉权应从以下四方面来确认:一是行为人关于特定人声誉仅受危害的现实片面上存在差错,并经过不合理的违法行为表现出来。二是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令对特定人权力的保护性规则,且不具有免责事由。三是行为人针对特定人施行了凌辱、诋毁等行为,且该行为须为社会公众所知悉,并影响到社会公众对该特定人的点评。四是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直接给特定人带来了声誉方面的危害结果。
第三,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关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主张的权力;关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渎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述、指控或许检举的权力,可是不得伪造或许歪曲现实进行诬告陷害”。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则:“被害人对侵略其人身、财产权力的违法现实或许违法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报案或许指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关于报案、指控、告发,都应当承受”。由此可以看出,不论行为人告发的状况是否现实,只需其没有借检举、指控的名义伪造、歪曲现实而凌辱、诋毁别人,便是合理行使权力的合法行为,就不归于危害声誉权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没有采纳揭露的方法在公共场合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凌辱、诋毁仇某,其向公安机关指控仇某是法令赋予的权力,且其又没有借检举、指控的名义伪造、歪曲现实而对仇某进行凌辱、诋毁。一起,公安机关依据实行法定责任的需求,对被指控有违法嫌疑的仇某进行留置盘查,具有法令依据。因而,法院的处理结果是完全正确的。(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杨慧文 王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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