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协勤擅改网逃人员姓名,行为人构成何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7 21:49
在实际社会中,咱们了解到什么是庇护罪。而庇护罪和帮忙躲避处分罪的片面方面,都是成心行为,而且行为人都有帮忙违法分子躲避处分的意图。但二罪之间有所区别。对此,听讼网小编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有关派出所协勤擅改网逃人员名字,该行为人是否构成违法。
一、派出所协勤擅改网逃人员名字
被告人杨某自2003年3月至案发,被重庆市某县公安局聘任为协勤,帮忙大昌派出所民警处理大昌镇的户籍作业。2011年6月,大昌镇营盘村乡民金某到大昌派出所为女儿金某迁入户口,杨某在处理过程中发现金某是网逃人员,遂将该状况报告给大昌派出所所长吴某,金某未被赞同入户。2011年12月的一天,金某找到大昌镇官庄村乡民胡某,请其帮忙把金某的户口上到官庄村,以胡某女儿的身份将户口上在其户名下,并当场假造了申请书、村委会证明及证明人资料。当天正午,胡某请杨某到大昌镇一饭馆吃饭,餐费由金某结账。当天下午,胡某将准备好的资料交给杨某,杨某在没有报派出所领导签字赞同并报县公安局批阅的状况下,私行把金某改名为胡某,将其户口上在胡某户名下,并为其处理了身份证。另查明,金某是某县大昌镇营盘村乡民,因犯帮忙安排卖淫罪于2002年12月12日被海淀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7月16日刑满释放。2005年9月22日因涉嫌掠夺被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列为网上逃犯,2011年1月15日在重庆火车北站被公安民警捕获,2月1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取保候审。
二、行为人构成何罪
本文以为,被告人杨某构成帮忙违法分子躲避处分罪。被告人杨某身为有查缴违法活动责任的国家机关作业人员向违法分子金某供给便当,帮忙金某躲避处分,其行为构成帮忙违法分子躲避处分罪。
《刑法》第310条的规则,庇护罪是指明知是违法的人而做假证明帮忙其躲避法令制裁的行为。所谓庇护,指为违法人做假证明,以使其躲避法令制裁的行为,一般表现为假造、变造、躲藏和消灭依据,隐秘违法人的身份,假造违法现场,谎称违法人的逃跑道路或方向,等等。
《刑法》第417条的规则,帮忙违法分子躲避处分罪,是指有查缴违法活动责任的国家机关作业人员,向违法分子通风报信、供给便当,帮忙违法分子躲避处分的行为。所谓供给便当条件,是指向违法分子供给住处等躲藏场所;供给钱、物、交通工具、证件赞助其逃跑;或许指点迷津,帮忙其串供、藏匿、消灭、假造、篡改依据,等等。不管其供给便当的方法怎么,其意图则只要一个,即帮忙违法分子躲避制裁,即免受刑事追究或许其他处分如行政处分。
庇护罪和帮忙躲避处分罪片面方面都是出于成心,行为人都有帮忙违法分子躲避处分的意图;其违法行为的施行,都对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构成了侵略。但二罪之间有所区别:
1、违法主体不同:庇护罪是一般主体,帮忙违法分子躲避处分罪则是特别主体,即只能是负有查缴违法活动责任的国家机关作业人员。
2、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庇护罪是以向司法机关做假证明等波折依据的方法施行的,但依据刑法第362条规则,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明娱乐业、租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办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违法分子“通风报信” ,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以庇护罪处分。;而帮忙违法分子躲避处分罪则表现为向违法分子通风报信、供给便当,帮忙违法分子躲避处分。
3、违法客体不同:庇护罪所损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帮忙违法分子躲避处分罪所损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是一种不尽职行为。
4、违法目标不同:庇护罪的违法目标是违法后的逃跑者、已被采纳强制措施而拘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从服刑的关押场所逃脱的罪犯以及被判处控制、附加刑正在实行惩罚的罪犯;帮忙违法分子躲避处分罪的违法目标有必要是违法分子,其间包含违法之后,逃跑在外,没有捕获的违法分子,也包含没有被司法机关发觉的违法分子。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是某县公安局聘任的协勤,担任帮忙大昌派出所的户籍处理作业,属负有查缴违法活动责任的国家机关作业人员,金某是违法之后被公安机关采纳强制措施期间的违法分子,杨某不仔细实行协勤责任,明知金某是网逃人员而私行更改金某名字并为其处理虚伪的户口和身份证,为金某供给便当,帮忙金某躲避处分,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是一种不尽职行为,故本案中杨某的行为构成帮忙违法分子躲避处分罪。
归纳上述,小编收拾有关派出所协勤擅改网逃人员名字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被告人杨某构成帮忙违法分子躲避处分罪。被告人杨某身为有查缴违法活动责任的国家机关作业人员向违法分子金某供给便当,帮忙金某躲避处分,其行为构成帮忙违法分子躲避处分罪。假如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听讼网供给专业法令咨询服务。
一、派出所协勤擅改网逃人员名字
被告人杨某自2003年3月至案发,被重庆市某县公安局聘任为协勤,帮忙大昌派出所民警处理大昌镇的户籍作业。2011年6月,大昌镇营盘村乡民金某到大昌派出所为女儿金某迁入户口,杨某在处理过程中发现金某是网逃人员,遂将该状况报告给大昌派出所所长吴某,金某未被赞同入户。2011年12月的一天,金某找到大昌镇官庄村乡民胡某,请其帮忙把金某的户口上到官庄村,以胡某女儿的身份将户口上在其户名下,并当场假造了申请书、村委会证明及证明人资料。当天正午,胡某请杨某到大昌镇一饭馆吃饭,餐费由金某结账。当天下午,胡某将准备好的资料交给杨某,杨某在没有报派出所领导签字赞同并报县公安局批阅的状况下,私行把金某改名为胡某,将其户口上在胡某户名下,并为其处理了身份证。另查明,金某是某县大昌镇营盘村乡民,因犯帮忙安排卖淫罪于2002年12月12日被海淀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7月16日刑满释放。2005年9月22日因涉嫌掠夺被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列为网上逃犯,2011年1月15日在重庆火车北站被公安民警捕获,2月1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取保候审。
二、行为人构成何罪
本文以为,被告人杨某构成帮忙违法分子躲避处分罪。被告人杨某身为有查缴违法活动责任的国家机关作业人员向违法分子金某供给便当,帮忙金某躲避处分,其行为构成帮忙违法分子躲避处分罪。
《刑法》第310条的规则,庇护罪是指明知是违法的人而做假证明帮忙其躲避法令制裁的行为。所谓庇护,指为违法人做假证明,以使其躲避法令制裁的行为,一般表现为假造、变造、躲藏和消灭依据,隐秘违法人的身份,假造违法现场,谎称违法人的逃跑道路或方向,等等。
《刑法》第417条的规则,帮忙违法分子躲避处分罪,是指有查缴违法活动责任的国家机关作业人员,向违法分子通风报信、供给便当,帮忙违法分子躲避处分的行为。所谓供给便当条件,是指向违法分子供给住处等躲藏场所;供给钱、物、交通工具、证件赞助其逃跑;或许指点迷津,帮忙其串供、藏匿、消灭、假造、篡改依据,等等。不管其供给便当的方法怎么,其意图则只要一个,即帮忙违法分子躲避制裁,即免受刑事追究或许其他处分如行政处分。
庇护罪和帮忙躲避处分罪片面方面都是出于成心,行为人都有帮忙违法分子躲避处分的意图;其违法行为的施行,都对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构成了侵略。但二罪之间有所区别:
1、违法主体不同:庇护罪是一般主体,帮忙违法分子躲避处分罪则是特别主体,即只能是负有查缴违法活动责任的国家机关作业人员。
2、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庇护罪是以向司法机关做假证明等波折依据的方法施行的,但依据刑法第362条规则,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明娱乐业、租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办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违法分子“通风报信” ,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以庇护罪处分。;而帮忙违法分子躲避处分罪则表现为向违法分子通风报信、供给便当,帮忙违法分子躲避处分。
3、违法客体不同:庇护罪所损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帮忙违法分子躲避处分罪所损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是一种不尽职行为。
4、违法目标不同:庇护罪的违法目标是违法后的逃跑者、已被采纳强制措施而拘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从服刑的关押场所逃脱的罪犯以及被判处控制、附加刑正在实行惩罚的罪犯;帮忙违法分子躲避处分罪的违法目标有必要是违法分子,其间包含违法之后,逃跑在外,没有捕获的违法分子,也包含没有被司法机关发觉的违法分子。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是某县公安局聘任的协勤,担任帮忙大昌派出所的户籍处理作业,属负有查缴违法活动责任的国家机关作业人员,金某是违法之后被公安机关采纳强制措施期间的违法分子,杨某不仔细实行协勤责任,明知金某是网逃人员而私行更改金某名字并为其处理虚伪的户口和身份证,为金某供给便当,帮忙金某躲避处分,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是一种不尽职行为,故本案中杨某的行为构成帮忙违法分子躲避处分罪。
归纳上述,小编收拾有关派出所协勤擅改网逃人员名字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被告人杨某构成帮忙违法分子躲避处分罪。被告人杨某身为有查缴违法活动责任的国家机关作业人员向违法分子金某供给便当,帮忙金某躲避处分,其行为构成帮忙违法分子躲避处分罪。假如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听讼网供给专业法令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