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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的有关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7 12:50

计税根据又名税基,是指据以核算纳税目标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根据,它处理对纳税目标课税的核算问题,是对课税目标的量的规则。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为你具体介绍。
(一)计税金额特别规则
大部分应税凭据以全额计税;余额计税的有两个:货物运输合同、技能合同
1.以物易物购销合同,计税金额为合同所载的购、销金额合计数。
购销合同包含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间、发电厂与电网间、电网与电网间签定的购售合同。但不包含电网与用户签定的供电合同。
2.加工承揽合同
假如是由受托方供给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平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加工费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原材料金额按“购销合同”计税;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就悉数金额按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假如由托付方供给原材料金额的,原材料不计税,计税根据为加工费和辅料。
3.建筑安装工程承揽合同,包含总包和分包合同,计税根据为承揽金额,不得除掉任何费用。
4.产业租借合同,计税根据为租借金额(即租金收入)。
5.货物运输合同,计税根据为获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含装卸费和稳妥费等。
6.仓储保管合同,计税根据为仓储保管的费用(即保管费收入)。
7.告贷合同,计税根据为告贷金额(即告贷本金)
(1)但凡一项信贷事务既签定告贷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欠据的,只以告贷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根据计税贴花;但凡只填开欠据并作为合同运用的,应以欠据所载金额为计税根据计税贴花。
(2)假贷两边签定的活动周转性告贷合同,一般按年(期)签定,规则最高限额,告贷人在规则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对这类合同只以其规则的最高限额为计税根据。
(3)对告贷方以产业作典当的告贷合同,应按告贷合同贴花;在告贷方因无力归还告贷而将典当产业搬运给告贷方时,按产权搬运书据计税贴花。
(4)对银行及其他金融安排的融资租借事务,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告贷合同计税。
8.产业稳妥合同,包含企业财险、家庭财险、机动车辆险、货物运输险、农牧业稳妥(免税)五类。
9.技能合同,包含技能转让合同、技能咨询合同、技能服务合同。
技能转让合同包含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施行答应和非专利技能转让。
一般的法令、管帐、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能咨询。
技能服务合同,包含技能服务合同、技能培训合同、技能中介合同。
10.产权搬运书据
购买、承继、赠予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以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践成交价格为根据。
以上就是小编为我们收拾的相关常识,信任我们经过以上常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假如您还遇到什么较为杂乱的法令问题,欢迎登陆听讼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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