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9 11:48
产品质量监督查验收费办理试行方法
(国家物价局、财务部以<1992>价费字496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查验收费的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化法》、《工业产品质量职责法令》和《产品质量监督试行方法》,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县以上各级规范化行政主管部分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查验安排,以及职业主管部分依法设置的产品质量查验安排(以下称查验安排),依据法令、法规的规则,按国家规范、职业规范及有关的产品质量规范,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查验。
第三条 产品质量监督查验收费规范由国务院规范化行政主管部分商职业主管部分提出方案,报国家物价局、财务部,由国家物价局会同财务部拟定。
未归入国家物价局、财务部一致拟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查验收费规范的,暂由省级规范化行政主管部分商同级职业主管部分提出方案,报同级物价、财务部分,由物价部分会同同级财务部分拟定,并报国家物价局、财务部存案。
第四条 产品质量监督查验收费规范本着不盈余的准则拟定。收费规范核算的内容包含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查验用房维修费、仪器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维修费、办理费六项。
第五条 下列产品质量查验方式可收取查验费。
(一)县级以上规范化行政主管部分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查验安排对重要出产资料、联系国计民生及人身健康、安全等产品施行的定期查验。定期查验目录和查验周期由省级以上规范化行政主管部分商同级物价、财务等有关部分确认。
(二)国务院规范化行政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职业主管部分安排对要点产品的质量进行全社会的一致监督查验(统检)。
(三)归入国务院规范化行政主管部分监督查验方案的职业主管部分的监督查验。
(四)托付查验(包含裁定查验、新产品定型判定等)。
第六条 下列产品质量查验方式不收查验费,由下达任务的部分拨付查验费用。
(一)对企业出产、出售的产品进行的监督检查。
(二)未归入国务院规范化行政主管部分监督查验方案,由各有关部分自行下达的产品质量查验。
(三)其它不允许收费的各种方式的查验。
第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查验数据在有效期内施行共用,除法令、法规还有规则外,现已产品质量认证的产品免于其它查验,免收查验费。
现已颁布工业产品出产许可证的产品,在发证之日起一年内施行查验的,免收查验费。
(国家物价局、财务部以<1992>价费字496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查验收费的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化法》、《工业产品质量职责法令》和《产品质量监督试行方法》,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县以上各级规范化行政主管部分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查验安排,以及职业主管部分依法设置的产品质量查验安排(以下称查验安排),依据法令、法规的规则,按国家规范、职业规范及有关的产品质量规范,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查验。
第三条 产品质量监督查验收费规范由国务院规范化行政主管部分商职业主管部分提出方案,报国家物价局、财务部,由国家物价局会同财务部拟定。
未归入国家物价局、财务部一致拟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查验收费规范的,暂由省级规范化行政主管部分商同级职业主管部分提出方案,报同级物价、财务部分,由物价部分会同同级财务部分拟定,并报国家物价局、财务部存案。
第四条 产品质量监督查验收费规范本着不盈余的准则拟定。收费规范核算的内容包含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查验用房维修费、仪器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维修费、办理费六项。
第五条 下列产品质量查验方式可收取查验费。
(一)县级以上规范化行政主管部分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查验安排对重要出产资料、联系国计民生及人身健康、安全等产品施行的定期查验。定期查验目录和查验周期由省级以上规范化行政主管部分商同级物价、财务等有关部分确认。
(二)国务院规范化行政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职业主管部分安排对要点产品的质量进行全社会的一致监督查验(统检)。
(三)归入国务院规范化行政主管部分监督查验方案的职业主管部分的监督查验。
(四)托付查验(包含裁定查验、新产品定型判定等)。
第六条 下列产品质量查验方式不收查验费,由下达任务的部分拨付查验费用。
(一)对企业出产、出售的产品进行的监督检查。
(二)未归入国务院规范化行政主管部分监督查验方案,由各有关部分自行下达的产品质量查验。
(三)其它不允许收费的各种方式的查验。
第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查验数据在有效期内施行共用,除法令、法规还有规则外,现已产品质量认证的产品免于其它查验,免收查验费。
现已颁布工业产品出产许可证的产品,在发证之日起一年内施行查验的,免收查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