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1 00:23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子,复议机关决议保持原详细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详细行政行为的,一起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一起被告。
由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所作的详细行政行为,该安排是被告。由行政机关托付的安排所作的详细行政行为,托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吊销的,持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