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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4 17:13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的规则,有关集成电路布图规划的行政复议采纳书面方法审理;在审理的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法令事务处能够向有关部分和人员查询状况,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的规则,有关集成电路布图规划的行政复议采纳书面方法审理;在审理的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法令事务处能够向有关部分和人员查询状况,也可应恳求听取复议恳求人或许第三人的口头定见。
法令事务处应当自受理复议恳求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恳求书副本转交有关部分。该部分应当在收到复议恳求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保持、吊销或许改变原的书面答复定见,并提交最初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根据、根据和他有关资料。逾期不提出答复定见的,不影响复议决议的作出。复议恳求人、第三人能够查阅上述书面答复定见以及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所根据的根据、根据和其他有关资料,但触及保密的内容在外。
法令事务处审理复议案子,以法令、行政法规、部分规章为根据;复议期间详细行政行为原则上不中止;法令事务处以为需求中止实行的,应当向有关部分宣布中止实行告诉书,并告诉复议恳求人及第三人。
对被恳求复议的详细行政行为进行检查后,依照下列规则作出复议决议:
(一)详细行政行为适用法令、法规、规章正确,现实清楚,契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决议保持;
(二)详细行政行为有程序上缺乏的,决议有关部分进行补正;
(三)有关部分不实行法令、法规、规章规则的责任的,决议其在必定期限内实行;
(四)详细行政行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决议吊销、改变该详细行政行为,并能够决议有关部分从头作出详细行政行为;该详细行政行为不能吊销的,应当承认该详细行政行为违法:
1、首要现实不清、根据缺乏的;
2、适用法令、法规、规章过错的;
3、违背法定程序的;
4、逾越或许滥用职权的;
5、详细行政行为显着不妥的;
6、呈现相反根据,吊销或许改变原详细行政行为更为合理的。 吊销或许改变原详细行政行为的复议决议作出后,法令事务处在必要时能够向有关部分提出后续程序的书面主张。 复议恳求人能够在提出复议恳求时同时提出恳求,法令事务处应根据国家补偿法的规则对该补偿恳求进行审理,经规则的批阅程序后,在复议决议中同时对补偿恳求作出决议。 行政复议决议应当自受理复议恳求之日起60日内作出,但状况复杂不能在规则期限内作出的,经规则的批阅程序后能够延伸期限,并告诉复议恳求人和第三人;延伸的期限最多不得超越30日。
行政复议决议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名义作出;复议决议书应当加盖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专用章。 别的,在复议决议作出之前,复议恳求人能够撤回复议恳求;撤回复议恳求的,复议程序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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