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驰名商标还是中国名牌产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0 14:20我国参加WTO后,开端品尝到不重视知识产权的苦果,在商标方面,国内闻名的商标在国外纷繁被抢注,一个简略的商标,微乎其微的注册费用,垂手可得地将我国的名牌产品阻挠在国际市场外,政府意识到扶持国内品牌的重要性,大力支持企业恳求驰名商标。当这些企业为恳求驰名商标繁忙时,他们发现还有一个“我国名牌产品”两者相相似,不知道该恳求那个好。
国家工商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对产品都有监督办理权,一般的分工是工商局管流转环节,质检局管出产环节,他们因为权力有交叉处,好像一向不太友爱,公共的利益被两家单位作为争斗的部分利益,从外部看来质检局总是能从工商局权限范围内分到一杯羹。在驰名商标方面两家又较上劲了,你工商局搞驰名商标,公布《驰名商标确定和维护规则》,我就来个“我国名牌产品”自行公布《我国名牌产品办理办法》。
驰名商标是有来历的,在相关国际条约里都有规则,最早见于《巴黎条约》,在《Trips协议》中也有规则, 1999年6月国际知识产权安排检查通过了《维护驰名商标条款》。我国参加WTO对维护驰名商标是有许诺的,为此专门修订法令/法规与国际接轨,体现在工商局公布的《驰名商标确定和办理暂行规则》修订为《驰名商标确定与维护规则》,这个修订可不只是将暂行两字去掉,让法令从暂时的规则变成持久有用的法令那么简略,这一改动是根本性的,体现在将办理改为维护,对驰名商标的确定方法发生了根本性改动,依据曾经的规则,驰名商标由工商局自动来确定,那么被确定为驰名商标将成为商标范畴最高的荣誉,驰名商标便是个荣誉称谓,杰出的是政府对驰名商标的办理。这种确定充溢行政颜色,当然免不了有权力寻租的嫌疑。而修订后的规则将确定方法改为“被迫确定”“个案有用”,也便是工商局不再自动地确定某个商标为驰名商标,而让商标持有人自己来恳求,被确定的驰名商标只对详细的案子是有用的,也便是这个驰名商标称谓是个相对的称谓,只对某个案子而言才是驰名商标,现在的法规杰出的是对驰名商标的维护。这一改动复原了驰名商标的本来面目,与国际接了轨。驰名商标是有法令身世的,是个国际范围内都认可的东西。1989年,北京市药材公司发现其“同仁堂”商标在日本被抢注。该公司遂以“同仁堂”系驰名商标为由,恳求日本特许厅吊销该不妥注册的商标,日本有关方面要求中方供给“同仁堂”系我国驰名商标的证明文件。为了维护我国商标在他国的合法权益,商标局在做了广泛的社会调查后,于1989年11月18日正式确定“同仁堂”商标为我国驰名商标。日本方面认可了我国政府的确定,吊销了“同仁堂”在日本的不妥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