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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罪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1 17:29
商业贿赂违法触及刑法规则的八种罪名,其从损害程度区别,存在违法和违法两个层次,别离承当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那么商业贿赂罪怎么确定呢?其构成要件又有哪些?今日,听讼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概况请看下文介绍,希望能回答您的疑问。
1.划清商业贿赂罪与非罪行为的边界。
(1)依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则,构成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纳贿罪有必要是纳贿数额较大的,缺乏较大数额的按一般纳贿行为处理。数额较大的详细边界,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违法案件追诉规范的规则(二)》的告诉第十条规则:[非国家工作人员纳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讨取别人资产或许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或许在经济往来中,使用职务上的便当,违背国家规则,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一切,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在法令、方针答应的范围内,经过自己的劳作交换合理酬劳的,不归于使用职务上的便当纳贿,因而是合法行为而不是违法。
(3)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承受亲朋好友的一般礼节性奉送,而没有使用职务上的便当为亲朋好友获取利益的,不成立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纳贿罪。上述(2)、(3)两点阐明,区别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纳贿罪与合法行为的边界,关键是看行为人获得的资产是否归于使用职务上的便当为别人谋利益而获得。
(4)区别以收受回扣、手续费为特色的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纳贿罪与合理事务行为的边界。在正常的商场买卖行为中,获得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合理竞争法》规则的扣头、佣钱是合理事务行为;而违背国家规则,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为个人一切的,应确定为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纳贿罪。
2.划清商业贿赂罪与纳贿罪的边界。
两罪区别的关键在于违法主体的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即非国家工作人员;纳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从事公事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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