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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机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1 11:23
【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交通事端职责确定的机关
当时,对交通事端职责的确定机关有着两种不同的观念。一种以为,交通事端职责确定的机关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并且现在实践上也是这么操作的;另一种以为,公安机关只担任搜集依据,由人民法院作出职责确定。该观念的首要理由是公安机关在交通事端处理中,自行勘查、查询、自行确定,并以自行确定的定论用作定案依据的操作程序,无异所以用本身的片面知道并由自己制作的依据证明自己的诉讼建议,这与其在刑事诉讼中所在的位置和所履行的功用是不相符的,难保其定论的客观公平,也不符合现在司法鉴定社会化的开展趋势,并且许多国外的事端职责也是由法院确定的。
笔者以为,在现在我国交通参与者交通安全意识淡漠、事端高发、社会保障机制还不行健全的情况下,事端职责确定只能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由法院作出是不切实际的。其详细理由如下:
1、确定交通事端职责确定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技能性活动,需求把握专门的交通常识及机动车运转的常识,具有必定的交通技能剖析水平,而当时人民法院不具有这种技能力量,也没有这方面的专业人员。
2、跟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开展,轿车家庭化的年代现已降临,但由于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淡漠、交通设施不完善,致使我国的事端仍处于高发势态。就如咱们温州瓯海区,2005年发作交通事端18580起,最多的一天到达141起,而瓯海区法院民庭仅有办案人员8人。很显然,现有的人民法院底子没有满足的人力对如此很多的交通事端作出职责确定。
3、《安全法》对交通事端的危害赔偿更趋于人性化,快捷化。答应当事人两边私了,鼓舞交警部门对事端事实清楚,两边无异议的交通事端实施快速处理,即民警勘查完现场后当场对事端作出职责确定,然后大大简化了事端处理程序,便利了当事人。交通事端职责确定是当事人向稳妥公司索赔的重要依据之一。 [6]据统计,2005年,温州市交通事端快速处理率已到达89%。 假如职责确定改由人民法院作出,那么原本适用快速处理,社会对立也能够立刻消除的交通事端,当事人为得到稳妥的理赔而不得不要求法院作出职责确定,然后人为地为当事人制作了费事,增加了担负,也不利于社会对立的及时处理,一起也浪费了法院有限的诉讼资源。
4、交通事端危害成果的调停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之一。且事实证明,在作为过错侵权的交通事端中,交通管理部门的调停功用关于化解两边当事人对立、保护社会安稳起到要害的效果。如在瓯海区的交通事端中,简直一切案子的当事人都要求交警部门处理,且近96%的案子能得到处理; 而在伤人事端中,案子查询期间伤者药费的预付是危害赔偿中很重要的一项作业,在现在稳妥公司回绝直接向第三者付出抢救费用,社会救助基金也未能到位的情况下,假如职责确定由法院确定,交警部门则因职责没清晰而不敢指定一方垫支,导致伤者抢救费用无法执行,极易引发社会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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