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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1 17:40
在破产案子中,由于破产债款人占有、运用别人产业以及与别人发作的经济交往的状况的复杂性,破产债款人破产时在其名义下办理的产业的权属也多种多样。因此,债款人对破产债款人办理的产业享有不同的权力。取回权便是其间的一种。对相对的权力人来说,是按取回权仍是按一般债款完成其权力,权力人所得到的利益距离非常大。因此,需对取回权问题加以仔细研讨和清晰,以利于辅导司法实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取回权的概念。取回权,是指债款人占有别人的产业,产业的一切权人能够不通过破产清算程序,直接取回该产业的权力。它是根据物权的绝对性而发作的一种优先的排他的权力。取回权有三个特征:一是,取回权的权力主体是产业的一切权人;二是,责任主体是产业的实践占有人,这儿指破产债款人;三是,取回权的行使具有优先性排他性,在破产案子中能够不通过破产清算程序而直接取回权力人一切的被债款人占有的产业。取回权和别除权的差异。取回权与别除权所触及的产业都不归于破产产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以下简称《若干规则》)均放在第71条,作为不归于破产产业的内容加以罗列式的规则。可是,取回权和别除权不同。取回权的标的物归于权力人一切,而别除权的标的物归于债款人一切,不过是其被用于物的担保而担保了某项债款。取回权的优先性根据物权(主要指一切权)的排他性,别除权的优先性根据担保权的优先受偿性。二、取回权的产业规模。《若干规则》第72条第1款规则:“本规则第71条第(1)项所列的产业,产业权力人有权取回。”即包含:债款人根据仓储、保管、加工承包、托付生意、代销、借用、存放、租借等法律关系占有、运用的别人产业。可是,归于取回权领域的产业并不限于以上几种,还包含第71条第1款第(5)项规则的特定物生意中,没有搬运占有但相对人现已彻底付出对价的特定物;第(7)项规则的债款人在一切权保存生意中没有取得一切权的产业;以及第(8)项、第(9)项等规则的产业,均不应作为破产产业,其权力人均可对其行使相应的权力。三、取回权标的物的毁损和灭失。取回权标的物的毁损,是指作为取回权的标的物遭到不同程度的危害,而使其价值不同程度的相应削减。取回权标的物的毁损发作在破产宣告之前的,权力人能够对标的物行使取回权后,就标的物价值相应削减的部分,只能根据债款人侵权或违约而作为破产债款人参与破产程序受偿;取回权标的物的毁损发作在破产宣告之后的,权力人对标的物行使取回权后,就标的物价值相应削减的部分,能够在付出破产费用后,在破产产业中取得全额补偿。由于,取回权标的物毁损发作在破产宣告之后,是根据清算组的差错,权力人的债款性质相当于破产程序中的共益债款,因此不用转为破产债款参与按次序和份额的破产清偿程序。取回权标的物的灭失,是指作为取回权的标的物遭到危害而不复存在,其价值削减为零的状况。跟着取回权标的物灭失,权力人不能再行使取回权,而只能就取回权标的物的价值恳求补偿。标的物灭失发作在破产宣告之前的,其补偿恳求权只能根据债款人侵权或违约而作为破产债款人参与破产程序受偿;标的物灭失发作在破产宣告之后的,权力人能够在付出破产费用后,就标的物的价值在破产产业中取得全额补偿。理由和标的物毁损的理由相同。四、取回权标的物被债款人或清算组转让。受让人没有付出对价的,取回权人能够直接对受让方享有恳求权,恳求受让方付出对价或返还标的物;受让方现已向债款人或清算组付出对价的,取回权人只能向清算组恳求偿还付出对价金额或产业。付出的对价现已不存在的,转让行为发作在破产宣告前的,取回权人以返还不当得利或危害补偿法律关系作为破产债款参与破产产业分配;转让行为发作在破产宣告之后的,取回权人应作为共益债款人,在付出破产费用后享有全额补偿恳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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