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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女方要求补偿的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9 16:12
在处理离婚诉讼的时分,女方觉得自己为婚姻,为家庭付出了许多,却没有得到应有的报答。于是就以为男方应该要给自己补偿。那离婚诉讼中女方要求补偿的法律规则有哪些?下面听讼网小编介绍了相关内容。
离婚诉讼中女方要求补偿的法律规则
夫或妻一方建议离婚损害补偿恳求权的,须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一)相对方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则的严峻差错行为;
(二)恳求方无差错;
(三)相对方因该严峻差错行为而导致夫妻离婚。
依据婚姻法的规则,离婚损害补偿恳求权的建立,需具有下列构成要件:
(1)相对方具有法定的严峻差错行为,而恳求方无差错,此为构成离婚损害补偿的必要条件。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则,严峻差错行为限于以下四项:重婚、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施行家庭暴力和优待、遗弃家庭成员。此为限制性的罗列规则,实践中不能对法定的差错行为作恣意的扩大化解说。
(2)恳求方须为无差错,如两边均有差错,则依据差错相抵准则,任何一方均不能以对方有差错为由要求补偿。
(3)因严峻差错行为而导致夫妻离婚。只有当因夫妻一方的差错而导致两边离婚的,才需追查差错方的损害补偿职责。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差错一方不得以对方有差错为由提起损害补偿之诉。人民法院判定禁绝离婚的,对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补偿恳求,也不予支撑。
此外,依据《婚姻法司法解说(一)》第三十条的规则,人民法院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别以下三种不同状况:
(1)无差错方作为原告提起损害补偿恳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一起提出;
(2)无差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子,假如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补偿恳求的,能够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独自提申述讼;
(3)无差错方作为被告的诉讼案子,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补偿恳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停,调停不成的,奉告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申述。
2001年我国《婚姻法》第一次修正,其间"救助措施与法律职责"这一章第46条规则曾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评论:
有下列景象之一,导致离婚的,无差错方有权恳求损害补偿:
(一)重婚的;
(二)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
(三)施行家庭暴力的;
(四)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诉讼中男方有契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则的,女方要将该状况给专业的离婚律师说清楚,让律师来给自己争夺相应的补偿。关于离婚诉讼中要求补偿的法律规则,女方自己不清楚的,这时分能够找听讼网律师给自己制定好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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