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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急情况解除 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2 18:27

丧偶的齐老汉有两儿两女。2005年8月,老齐突发心肌梗塞住进医院,由两个女儿轮番护理。因其时生命垂危,老齐便将两个女儿叫到床边,口头立下遗言,将自己的悉数产业平分给两个女儿。立遗言时有3名医护人员在场见证。一个月后,老齐经医治化险为夷,并于同年10月份康复出院。不幸的是,齐老汉于本年2月初因突遇事端事端逝世。在切割遗产时,两个女儿建议应当依照白叟的口头遗言处理;两个儿子则建议按法定承继切割遗产。两边为此争论不休,后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定,齐老汉所立口头遗言无效,其遗产应按法定承继切割。
点评:我国《承继法》第十六条榜首、二款规则:“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则立遗言处置个人产业,并可以指定遗言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言将个人产业指定由法定承继人的一人或许数人承继。”该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则:“遗言人在危殆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言。口头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殆情况免除后,遗言人可以用书面或许录音方式立遗言的,所立的口头遗言无效。”本案中,老齐病危之时口述遗言,归于法令规则的危殆情况,且其时有3个与承继人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所以该口头遗言的法令要件彻底,在其时是有用的。也就是说,假如老齐其时经抢救无效逝世,其所立的口头遗言当然有用,对老齐的遗产承继应当按口头遗言处理,其两个儿子无承继权。但老齐后经抢救脱险并康复出院,这表明法令规则的危殆情况已不复存在,老齐彻底有条件用书面或许录音等其他方式再立遗言,将自己的遗产处置给他的两个女儿,但老齐并未这样做。所以只能依照法定承继的规则,由老齐的4个子女一起承继遗产。至于每个子女的承继比例,则应视其对白叟所尽奉养责任的多少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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