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亲生子离婚可以要求争抚养权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8 04:45
刘先生和叶女士于1993年挂号成婚,次年叶女士生育一男孩小明。1995年10月,叶女士外出后下落不明。1996年,刘先生因一次偶尔的时机发现,小明并非他的亲生子。但刘先生没有计较,仍将小明视为亲生子全力照料和抚育。2009年8月,失踪了10多年的叶女士忽然呈现,并到法院申述要求离婚,建议小明随她日子。刘先生赞同离婚,却建议小明归其抚育。小明不愿意和母亲日子。请问,刘先生能要求小明随他日子吗?
小明是在叶女士在与刘先生成婚后所生,刘先生尽管知道小明不是他的亲生子,但仍精心抚育其长大,他与小明之间已形成了类似于继父子联系的事实上的养父子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子女抚育问题的若干具体定见》第13条规则:“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育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赞同持续抚育的,仍应由生爸爸妈妈抚育。”依据该规则可知,关于现已形成了抚育教育联系的继父(母)子(女),在父(母)与继母(继父)离婚后,对曾受其抚育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赞同持续抚育的,能够考虑由继父或继母赞同持续抚育。小明的抚育问题,可参照上述规则处理。
可是,依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则,小明由谁抚育,应该看哪一方的抚育对小明的健康成长更有利。叶女士是小明的母亲,但她下落不明多年,基本上没有尽到抚育小明的责任。而小明随刘先生日子的时刻较长,刘先生对他抚育教育较多,假如改动他的日子环境,对他的健康成长显着晦气,持续由刘先生抚育对小明更有利。因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子女抚育问题的若干具体定见》第5条“爸爸妈妈两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日子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定见”之规则以及第3条“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日子,一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日子时刻较长,改动日子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显着晦气的……”之规则,法院在尊重小明定见的基础上,归纳相关条件,也能够判定小明由刘先生抚育。
小明是在叶女士在与刘先生成婚后所生,刘先生尽管知道小明不是他的亲生子,但仍精心抚育其长大,他与小明之间已形成了类似于继父子联系的事实上的养父子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子女抚育问题的若干具体定见》第13条规则:“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育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赞同持续抚育的,仍应由生爸爸妈妈抚育。”依据该规则可知,关于现已形成了抚育教育联系的继父(母)子(女),在父(母)与继母(继父)离婚后,对曾受其抚育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赞同持续抚育的,能够考虑由继父或继母赞同持续抚育。小明的抚育问题,可参照上述规则处理。
可是,依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则,小明由谁抚育,应该看哪一方的抚育对小明的健康成长更有利。叶女士是小明的母亲,但她下落不明多年,基本上没有尽到抚育小明的责任。而小明随刘先生日子的时刻较长,刘先生对他抚育教育较多,假如改动他的日子环境,对他的健康成长显着晦气,持续由刘先生抚育对小明更有利。因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子女抚育问题的若干具体定见》第5条“爸爸妈妈两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日子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定见”之规则以及第3条“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日子,一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日子时刻较长,改动日子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显着晦气的……”之规则,法院在尊重小明定见的基础上,归纳相关条件,也能够判定小明由刘先生抚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