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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城市采暖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3 04:37

瓦政发〔2009〕110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工业园区,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机构及相关单位: 
为确保我市今冬明春供暖作业正常运转,活跃推动供热商品化进程,保护供热单位和广阔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大连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将今冬明春我市采暖费收费及补助规范等相关事宜告诉如下: 
一、居民住所和中小学校校舍(含职业高中、幼儿园和少年宫)供热收费规范为25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核算);非居民住所供热收费规范(包含开门从事经营活动的住所)为30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核算)。其它收费方法持续按《关于印发瓦房店市2003年供暖收费方法的告诉》(瓦政发〔2003〕197号)规则履行。 
二、城市采暖费补助规范为500元/户,详细补助方法仍按《关于印发瓦房店市2003年城市采暖费补助方法的告诉》(瓦政发〔2003〕212号)规则履行。 
三、本告诉自发布之日起履行。 
二00九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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