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复议是什么意思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8 04:36【案情】
贺某系某装卸公司员工,其于2006年11月25日晚9时许,在下班回家途中发作交通事端,并于2007年11月23日向人社局恳求工伤确认。人社局收到恳求资料后,发现劳作联系无法建立,要求贺某补正资料,于2008年3月20日(贺某补正资料后)受理了该恳求。恳求受理后,人社局向装卸公司下发了《工伤确认期限举证通知书》,公司未予举证,人社局查询后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决议书,确认贺某遭到的事端损伤系工伤,同年12月27日送达至该装卸公司。公司于2012年2月29日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恳求,政府受理检查后,以公司的行政复议恳求现已超越法定恳求期限为由,驳回了该恳求,并于同年8月14日送达至原告。8月28日,公司诉至东港区人民法院,恳求依法吊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确认决议书。
【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被告人社局作出的涉案工伤确认决议书,确认现实清楚、适用法令法规正确、契合法定程序,依法应予保持。判定保持被告作出的工伤确认决议。
【分析】
审理过程中,本案有三个争议焦点。
榜首,原告不服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恳求决议,以原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是否契合法令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复议法)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恳求;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行政复议决议不服的,能够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则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从《复议法》中的有关规则能够看出,除法令、法规规则需求复议前置的状况外,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行政行为不服,能够挑选通过行政复议或许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方法进行权力救助,且通过行政复议之后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原告在收到被告作出的工伤确认决议后,挑选向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恳求行政复议,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以原告的恳求超越恳求期限为由驳回原告复议恳求,原告不服该复议决议,依法以原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契合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则。
第二,原告的申述是否已超越申述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直接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本案中原告没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是挑选向复议机关恳求行政复议,自复议机关受理复议恳求之日起至复议机关送达恳求人复议决议书之日止已超越三个月的期限。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四十三条规则“因为不归于申述人本身的原因超越申述期限的,被耽搁的时刻不计算在申述期间内”。因而,原告某装卸公司在收到复议机关的驳回复议恳求书后十五日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未超越申述期限。
第三,被告超越规则期限作出的工伤确认决议是否违背法定程序而应予吊销。从立法者在立法时确认工伤确认程序处理期限的目的看,是为了进步工作效率,避免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无故延迟处理,危害劳作者、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力,其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劳作者、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力。关于超越规章规则的期限作出的工伤确认决议,假如一概以违背法定程序而吊销,让劳作保证行政部门重作,将会使劳作者、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维护,也不契合行政效率准则,形成行政资源的糟蹋。
本案中,被告区人社局作为工伤保险主管部门,在受理涉案工伤确认恳求后,审阅了第三人提交的工伤确认恳求资料,又向原告下发了《工伤确认期限举证通知书》,依法向有关人员进行了查询并制造查询笔录,被告在作出涉案工伤确认决议书后,依法向当事人进行了送达,该工伤确认程序契合法令规则。尽管逾期作出工伤确认决议,但没有其他现实、程序和法令适用问题,归于程序上存在瑕疵,从诉讼经济和行政效率视点动身不宜吊销原工伤确认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