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改嫁女儿未改姓死亡保险金应怎样给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3 08:14
案情介绍:
1997年2月陈某携9岁女儿李某某改嫁朱某,一起陈某欲将女儿李某某更名为朱某某,但因户籍部分不同意而未能更名。但日常日子中,其女却运用新名朱某某。1998年3月陈某为自己投保人寿保险,在获益人一栏中她将女儿名字填写为不具法令效力的朱某某。
2000年1月,陈某意外身故,保险公司应给付保险金8万元,可在给付时遇到了问题:朱某某的继父朱某以获益人的身份要求代领保险金,却又无法供给承认获益人身份的有用证明;被保险人的父亲李某则认为保单上记载的获益人名字不具法令效力,应视为未记载获益人,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
事例剖析:
保险公司认为,获益人名字记载上虽存在问题,但其他记载事项可显着看出朱某某是保单的实在获益人。在法令未直接规则此种记载无效的情况下,从维护获益人利益视点看,不能简略推定无获益人,保险金仍应归被保险人女儿一切,又因其与继父构成抚育联系,朱某为监护人,保险金应由朱某代领。可在详细给付程序上,公司内部存在三种不同定见: 一、直接给付。尽管获益人未能供给有用的身份证明,但其承认为实践获益人,一起不存在其他获益人的或许性。因而保险公司直接给付保险金不存在危险;
二、根据获益人身份公证书进行给付。朱某某虽确是该保单获益人,但其有必要供给具有法令效力的能证明朱某某与李某某确是一人的证明,而公证机关出具的身份公证书就能证明公证目标的实在性、合法性,可直接作为承认现实的根据;
三、由法院裁决给付方法。如在美国,保险公司遇以不能承认保险金适宜获益人时,就由法院来裁决。详细到本案,有两种做法:(一)由保险公司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恳求承认朱某某具有获益权;(二)由朱某向法院提起给付之诉,恳求向其继女给付保险金。 笔者认为,第二种定见较为合理。第一种定见虽不存在误付的或许,但被保险人的父亲会存有贰言,不宜选用,因而应严厉按法定程序处理。第三种定见,假如由保险公司提起确权之诉,就会让保险公司承当了本应由获益人实行的证明责任,明显不合理;假如由朱某申述保险公司,则或许使本因保户原因导致不能给付的胶葛,被人们认为保险公司不守信用,不肯给付,然后影响保险公司名誉。
事例定论:
按第二种定见给付,保险公司能严厉执行理赔规章制度,削减胶葛,对获益人来说也简便易行。
1997年2月陈某携9岁女儿李某某改嫁朱某,一起陈某欲将女儿李某某更名为朱某某,但因户籍部分不同意而未能更名。但日常日子中,其女却运用新名朱某某。1998年3月陈某为自己投保人寿保险,在获益人一栏中她将女儿名字填写为不具法令效力的朱某某。
2000年1月,陈某意外身故,保险公司应给付保险金8万元,可在给付时遇到了问题:朱某某的继父朱某以获益人的身份要求代领保险金,却又无法供给承认获益人身份的有用证明;被保险人的父亲李某则认为保单上记载的获益人名字不具法令效力,应视为未记载获益人,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
事例剖析:
保险公司认为,获益人名字记载上虽存在问题,但其他记载事项可显着看出朱某某是保单的实在获益人。在法令未直接规则此种记载无效的情况下,从维护获益人利益视点看,不能简略推定无获益人,保险金仍应归被保险人女儿一切,又因其与继父构成抚育联系,朱某为监护人,保险金应由朱某代领。可在详细给付程序上,公司内部存在三种不同定见: 一、直接给付。尽管获益人未能供给有用的身份证明,但其承认为实践获益人,一起不存在其他获益人的或许性。因而保险公司直接给付保险金不存在危险;
二、根据获益人身份公证书进行给付。朱某某虽确是该保单获益人,但其有必要供给具有法令效力的能证明朱某某与李某某确是一人的证明,而公证机关出具的身份公证书就能证明公证目标的实在性、合法性,可直接作为承认现实的根据;
三、由法院裁决给付方法。如在美国,保险公司遇以不能承认保险金适宜获益人时,就由法院来裁决。详细到本案,有两种做法:(一)由保险公司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恳求承认朱某某具有获益权;(二)由朱某向法院提起给付之诉,恳求向其继女给付保险金。 笔者认为,第二种定见较为合理。第一种定见虽不存在误付的或许,但被保险人的父亲会存有贰言,不宜选用,因而应严厉按法定程序处理。第三种定见,假如由保险公司提起确权之诉,就会让保险公司承当了本应由获益人实行的证明责任,明显不合理;假如由朱某申述保险公司,则或许使本因保户原因导致不能给付的胶葛,被人们认为保险公司不守信用,不肯给付,然后影响保险公司名誉。
事例定论:
按第二种定见给付,保险公司能严厉执行理赔规章制度,削减胶葛,对获益人来说也简便易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