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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德国股份制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9 17:42
发布部分:德国发布文号:
【章名】榜首编股份公司
榜首部分总则
第1条股份公司的性质
(1)股份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公司。债权人仅用公司的工业为公司的责任担保。
(2)股份公司具有一种分红股份的根本资金。
第2条创办人数目
至少须有五位以出资交换股票的人士参与确认公司合同(规章)。
第3条股份公司作为贸易公司
股份公司被视为是贸易公司,即便企业自身不经商。
第4条公司称号
(1)股份公司的称号一般是源于企业的性质。它有必要包含有\'股份公司\'这个字样。
(2)假设股份公司持续运用已转并进来的商务公司称号(商业法典第22条),则有必要?quot;股份公司\'这个称号写为公司的称号。
第5条地址地
(1)公司地址地是规章所确认的地址。
(2)规章一般把一个有公司企业的当地,或司理地址的地址,或管理部分地址的地址,作为地址地。
第6条根本资金
根本资金和股票有必要以西德马克为票面价值。
第7条根本资金的最低票面价值
根本资金的最低票面价值为10万西德马克。
第8条股票的最低票面价值
(1)股票的最低票面价值为50西德马克。低于最低票面价值的股票是无效的。发行者作为总债务人对发行丢失向股票持有者担任。(2)较高的股票面额应以整百的西德马克核算。
(3)股票是不可分的。
(4)这些规则也适用于在股票发行前股东得到的股份凭据(暂时证券)。
第9条股票的发放金钱
(1)对少于票面价值的金钱不答应发放股票。
(2)对高于票面价值的金钱,股票是答应发放的。
第10条股票和暂时证券
(1)股票可所以不记名的或记名的。
(2)股票有必要是记名的,假设股票是在票面价值或较高的发放金钱彻底付出前发放,部分付出的数量要在股票中阐明。
(3)暂时证券有必要是记名的。
(4)不记名暂时证券是无效的。发行者作为总债务人对发行丢失向股票持有人担任。第11条特种股票
股票能够有各种权力,特别是在分配利润和公司工业时,具有相同权力的股票构成一个品种。
第12条表决权,非大都表决权
(1)每一份股票都可有表决权。依据本法的规则,优先股票可作为没有表决权的股票发行。
(2)大都表决权是不答应的。公司地址地州级主管经济的最高当局有权答应有破例,假设这是为维护整个经济利益所必需的。
第13条股票的签字
股票和暂时证券的签字答应字形多样化,签字的有用能够一种特别字形为准。在证书中有必要包含字形的规则。
第14条统辖
有关本法令的判决法院是公司地址地的法院,假设没有其他的规则。
第15条联合企业
联合企业是指法令上独立的企业,这些企业是在彼此关系上归于占有大都工业的企业和占有大都股份的企业(第16条)、隶属的和占分配位置的企业(第17条)、康采恩企业(第18条)、彼此合股的企业(第19条)或一个企业合同的(第291条、第292条)。
第16条有大都工业的企业和有大都股份的企业
(1)假设一个法令上独立的企业的大部分股份归于别的一个企业,或别的一个企业有大都表决权(大都股份),那么这个企业是一个有大都工业的企业,别的的企业则是占有其大都股份的企业。(2)哪一部分股份归于一个企业,对股份公司来说是依据归于它的股份的总票面价值与额外本钱的比来确认的,对按矿业法安排的矿业联合公司来说是依据矿业股票的数目来确认的。对股份公司来说,自己的股份要从额外本钱中扣除,对按矿业法安排的矿业联合公司来说,自己的股份要从矿业股票的数目中扣除。企业自己的股份要与归于别的一个企业的企业核算用的股份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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