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兆军、谭刚亏诉向方贵等股东权利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9 14:04
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重审原告) 覃兆军,男,居民。
原告(被上诉人、重审原告)谭刚亏,男,农人。
被告(上诉人、重审被告)向方贵,男,退休干部。
被告(重审被告)秭归县三台寺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下同)。
被告(重审被告)向家虎,男,农人。
公司原为秭归县杨林桥镇三台寺老林沟煤矿,挖掘人为秦士卫,2000年10月1日经村委会中证由秦士卫将该矿转让给覃兆军运营,同年11月8日原告谭刚亏合伙参与该矿运营。2002年6月30日向家虎出资3万元作为股东参与运营。在此期间因覃兆军尚有另一煤矿需求处理,镇经委为了确保安全出产,要求覃兆军抛弃一个矿的运营处理。同年10月22日与被告向方贵签定了一份转让协议书,该协议约好将该矿转让给向方贵运营,股份分配另行再议。同年12月1日,原告覃兆军、谭刚亏以及向家虎全权托付被告向方贵处理称号预先核准挂号、树立、挂号、改变挂号、刊出挂号等事宜。一起四合伙人起草了公司规章。规章第十三条承认,原矿巷道22万元,公司原矿覃兆军出资16万元,分给向方贵4万元,向方贵投入2万元,原谭刚亏3.5万元,向家虎3万元。以上四位股东悉数资金按均匀核算。每年年终按相等分红。每年年终从头审阅承认一次股东数额,作为下一年股份依据。第三十八条规则,公司运营期限十年。本规章于2002年11月28日拟定,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并经整体股东签字收效。十二月一日正式施行。四股东均在规章上签了字,并附有身份证号。此后将该矿更名为公司,以向方贵为法人代表从头处理了营业执照,2003年末二原告要求被告对财政进行结算并分红。被告以该公司与二原告无关为由,回绝了其要求。
2002年10月19日向方贵以三台寺二煤矿代理人的身份与三台寺乡民委员会签定一份运营协议书,2002年10月23日覃兆军、向方贵、向家虎一起签定一份合伙协议书。2002年11月28日,被告向方贵与向家虎二人拟定一份秭归县杨林桥镇三台寺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规章,并以二人的名义在2003年5月申办了验资陈述。
原告覃兆军、谭刚亏诉称,公司原名为秭归县杨林桥镇三台寺二煤矿,后因欠债较多而停产,该村领导找到原告覃兆军要求其出资康复该矿出产,并担任归还所欠乡民债款。2000年11月8日二原告签定《煤炭合伙协议》,便开端合伙运营,2002年6月,该镇白岩村乡民向家虎自动要求入股参与运营,同年6月30日,向家虎与二原告签定了《合伙协议书》,由向家虎出资3万元,参与运营。因原告覃兆军还有一个矿的运营处理。2002年10月22日,原告覃兆军与被告向方贵签定了一份《转让协议书》,将三台寺煤炭转让给向方贵运营处理。由覃兆军转让4万元股份给向方贵,协议签定后,该矿的股东由三人变成四人。2002年12月1日,原、被告等四人洽谈,将该矿改变为公司。并制订了公司规章,规章中规则,"原矿巷道作价22万元,公司原矿覃兆军出资16万元,分给向方贵4万元,向方贵出资2万元,原谭刚亏3.5万元,向家虎3万元,四位股东悉数资金按均匀核算,年终相等分红,每年年终从头承认一次股东数额作为下一年股份依据,经董事会决议公司树立出售部和财政计算部,其担任人由董事长任免。2002年12月20日依据约好该公司法人代表改变为向方贵。在2003年一年里被告向方贵不树立运营部和财政部,不树立财政帐薄,出产、出售一人处理。2003年末二原告要求被告对财政进行结算分红,被告予以回绝。并将谭刚亏撵出该矿,不准其上班。以该公司的名义书面否定谭刚亏的股东资历。原告的行为侵略二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恳求判令承认二原告为该矿的股东,签发股权证,并对2003年的运营进行分红。
原告(被上诉人、重审原告) 覃兆军,男,居民。
原告(被上诉人、重审原告)谭刚亏,男,农人。
被告(上诉人、重审被告)向方贵,男,退休干部。
被告(重审被告)秭归县三台寺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下同)。
被告(重审被告)向家虎,男,农人。
公司原为秭归县杨林桥镇三台寺老林沟煤矿,挖掘人为秦士卫,2000年10月1日经村委会中证由秦士卫将该矿转让给覃兆军运营,同年11月8日原告谭刚亏合伙参与该矿运营。2002年6月30日向家虎出资3万元作为股东参与运营。在此期间因覃兆军尚有另一煤矿需求处理,镇经委为了确保安全出产,要求覃兆军抛弃一个矿的运营处理。同年10月22日与被告向方贵签定了一份转让协议书,该协议约好将该矿转让给向方贵运营,股份分配另行再议。同年12月1日,原告覃兆军、谭刚亏以及向家虎全权托付被告向方贵处理称号预先核准挂号、树立、挂号、改变挂号、刊出挂号等事宜。一起四合伙人起草了公司规章。规章第十三条承认,原矿巷道22万元,公司原矿覃兆军出资16万元,分给向方贵4万元,向方贵投入2万元,原谭刚亏3.5万元,向家虎3万元。以上四位股东悉数资金按均匀核算。每年年终按相等分红。每年年终从头审阅承认一次股东数额,作为下一年股份依据。第三十八条规则,公司运营期限十年。本规章于2002年11月28日拟定,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并经整体股东签字收效。十二月一日正式施行。四股东均在规章上签了字,并附有身份证号。此后将该矿更名为公司,以向方贵为法人代表从头处理了营业执照,2003年末二原告要求被告对财政进行结算并分红。被告以该公司与二原告无关为由,回绝了其要求。
2002年10月19日向方贵以三台寺二煤矿代理人的身份与三台寺乡民委员会签定一份运营协议书,2002年10月23日覃兆军、向方贵、向家虎一起签定一份合伙协议书。2002年11月28日,被告向方贵与向家虎二人拟定一份秭归县杨林桥镇三台寺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规章,并以二人的名义在2003年5月申办了验资陈述。
原告覃兆军、谭刚亏诉称,公司原名为秭归县杨林桥镇三台寺二煤矿,后因欠债较多而停产,该村领导找到原告覃兆军要求其出资康复该矿出产,并担任归还所欠乡民债款。2000年11月8日二原告签定《煤炭合伙协议》,便开端合伙运营,2002年6月,该镇白岩村乡民向家虎自动要求入股参与运营,同年6月30日,向家虎与二原告签定了《合伙协议书》,由向家虎出资3万元,参与运营。因原告覃兆军还有一个矿的运营处理。2002年10月22日,原告覃兆军与被告向方贵签定了一份《转让协议书》,将三台寺煤炭转让给向方贵运营处理。由覃兆军转让4万元股份给向方贵,协议签定后,该矿的股东由三人变成四人。2002年12月1日,原、被告等四人洽谈,将该矿改变为公司。并制订了公司规章,规章中规则,"原矿巷道作价22万元,公司原矿覃兆军出资16万元,分给向方贵4万元,向方贵出资2万元,原谭刚亏3.5万元,向家虎3万元,四位股东悉数资金按均匀核算,年终相等分红,每年年终从头承认一次股东数额作为下一年股份依据,经董事会决议公司树立出售部和财政计算部,其担任人由董事长任免。2002年12月20日依据约好该公司法人代表改变为向方贵。在2003年一年里被告向方贵不树立运营部和财政部,不树立财政帐薄,出产、出售一人处理。2003年末二原告要求被告对财政进行结算分红,被告予以回绝。并将谭刚亏撵出该矿,不准其上班。以该公司的名义书面否定谭刚亏的股东资历。原告的行为侵略二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恳求判令承认二原告为该矿的股东,签发股权证,并对2003年的运营进行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