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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收条”为证据,能否证明存在借贷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1 16:46
【案情】
2013年5月,张强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孙坚因出资旅行开发向原告告贷2万元,并出具了收条。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告贷。孙坚辩称,自己从未向张强借过款,其时张强托付自己将2万元的款交给出资商,自己只不过是协助孙坚传递了一下钱,交款时为了保险写的收条。
【不合】
该案争议的焦点是,仅有收条为根据,能否证明2万元是告贷。对此存在二种不同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可以证明2万元是告贷。理由是,作为民间假贷,有必定的灵活性,当事人之间可以自在约好,对假贷凭据只需可以证明存在实在的金钱流通联系就可以以为假贷联系建立。
第二种观念以为,不能证明2万元是告贷。理由是,法令对假贷合同有清晰的规则,借单才干反映假贷联系,而收条仅仅反映接收人收到钱款、物品后,向送交人出具的书面凭据,不能证明存在假贷联系。
【管析】
笔者拥护第二种观念。借单与收条尽管都是法令凭据,都反映了当事入之间必定的经济联系,是当事人两边为了证明经济、业务来往的实在情况,并清晰各自的权力与责任后缔结的条文。但两者的法令性质彻底不同,不能相提并论。
一、两种文书的法令根底不同。借单是借、贷两边在建立假贷联系时,由债务人向债务人出具的债务凭据,是由债务人付出钱款所引起的。收条是接收人收到钱款、物品后,向送交人出具的书面凭据,它是由送交人送交接收入产业的行为收起的。
二、两种文书反映的法令联系不同。借单清晰反映了当事人之间存在债务债务的假贷联系,收条在法令上通常是履行责任的凭据,接收人出具收条,只标明送交人完结了根据法令或两边约好的责任。
三、两种文书载明的内容不同。从法理上讲,借单实质上是一份简化的告贷合同。一个完好的借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告贷人、被告贷人、金额、时刻有无利息及利息核算规范等。收条一般具有五个要件:送交人、收取人、收取理由、收取内容及收取时刻。
四、两种文书的法令效力不同。因为借单实际上是一份简化了的告贷合同,其法令结果是在当事人之间建立了债务债务联系,告贷人应当按照约好向出借人偿还告贷,否则将承提相应的违约责任。收条只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发作给授予收取产业的现实,但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务债务联系,即收条并非是债的必定凭据。当事人一方仅凭收条是不能要求对方付出收条上载明的产业的。
五、两种文书导致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同。原告起诉称被告曾向其告贷2万元,因为不存在法令规则的举证责任倒置和举证责任革除的景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这一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原告对其诉请的这一现实应当负有举证责任。而收条只能证明收到人民币2万元这一现实,至于这2万元是否是根据告贷联系,仅凭收条还达不到根据盖然性规范。原告的举证责任还没有完结,仍须供给新的根据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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