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预付款的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2 06:01
一段时间以来,在售房商场中,呈现了一种“定金”圈套,房地产经销商们在售房过程中,移花接木,将预先许诺的定金更换成预付款,在自己不履交给房子的职责后,也不会遭到双倍返还定金的赏罚。因而,顾客要认清商品房预售中的“定金”与预付款的差异,避开“定金”圈套,慎重签约。下面就和听讼网小编来看看具体内容吧。
定金和预付款的职责
定金的职责便是,一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预付款本质便是订金,预先订货,一方不能违约,交还预付款,不会双倍返还。
房地产公司在售楼过程中,虽称只收取定金,到期不交房者承当双倍返还的职责,但却不与购房者签定任何合同,在收取定金后,只开具收据,并且在收据上成心注明预付款。收到定金后,再将同一套房子以相同的手法向其他人推销,终究以最高价位卖出。而其他无法购买同套房子的购房者,也仅仅是回收房地产公司退回的房款,既得不到房子,也不能要求房地产公司双倍返还定金。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定金与预付款是两个不同的法令概念,发作不同的法令结果。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建立,按照法令规则或许当事人的约好,在应该给付的数额内预先向对方交给必定金钱的担保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则,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好,但不得超越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预先给付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定金应该在实行债款之前交给;二是定金的数额应在合同规则的给付数额以内。定金是经过当事人一方在债款实行前交给对方的金钱,在不实行时发作不返还或双倍返还的效能,起到担保效果的担保方法之一。
定金和预付款尽管都是由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付出的金钱,都不超越合同规则的给付数额,都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但两者首要有以下差异:(1)预付款的效果在于协助承受预付款一方处理资金上的困难,使之更有条件按合同规则恰当实行;定金尽管也具有这一效果,但首要的还在于担保合同的实行;(2)建立定金是根据当事人的合同——建立定金的合同。它从归于主合同,给付预付款,是主合同的内容之一,并不构成一个从合同。(3)定金一般是一次性付出,预付款能够一次性付出,也能够分期付出;(4)定金的效能在于:给付定金一方不实行债款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承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债款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预付款则无此效能,交给预付款的一方,并不因其不实行债款而损失恳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力,承受预付款的一方,也不因其不实行债款而双倍返还预付款。定金具有赏罚性,预付款则没有。
定金和预付款的职责
定金的职责便是,一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预付款本质便是订金,预先订货,一方不能违约,交还预付款,不会双倍返还。
房地产公司在售楼过程中,虽称只收取定金,到期不交房者承当双倍返还的职责,但却不与购房者签定任何合同,在收取定金后,只开具收据,并且在收据上成心注明预付款。收到定金后,再将同一套房子以相同的手法向其他人推销,终究以最高价位卖出。而其他无法购买同套房子的购房者,也仅仅是回收房地产公司退回的房款,既得不到房子,也不能要求房地产公司双倍返还定金。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定金与预付款是两个不同的法令概念,发作不同的法令结果。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建立,按照法令规则或许当事人的约好,在应该给付的数额内预先向对方交给必定金钱的担保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则,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好,但不得超越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预先给付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定金应该在实行债款之前交给;二是定金的数额应在合同规则的给付数额以内。定金是经过当事人一方在债款实行前交给对方的金钱,在不实行时发作不返还或双倍返还的效能,起到担保效果的担保方法之一。
定金和预付款尽管都是由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付出的金钱,都不超越合同规则的给付数额,都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但两者首要有以下差异:(1)预付款的效果在于协助承受预付款一方处理资金上的困难,使之更有条件按合同规则恰当实行;定金尽管也具有这一效果,但首要的还在于担保合同的实行;(2)建立定金是根据当事人的合同——建立定金的合同。它从归于主合同,给付预付款,是主合同的内容之一,并不构成一个从合同。(3)定金一般是一次性付出,预付款能够一次性付出,也能够分期付出;(4)定金的效能在于:给付定金一方不实行债款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承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债款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预付款则无此效能,交给预付款的一方,并不因其不实行债款而损失恳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力,承受预付款的一方,也不因其不实行债款而双倍返还预付款。定金具有赏罚性,预付款则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