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3 20:20为保证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顺畅施行,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方法的告诉》(京政发〔2008〕49号),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方法》,制定本施行细则。一、处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手续(一)参保人(包含新参保、...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方法施行细则有哪些的常识,跟着听讼网小编一同看看吧。
一、处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手续
(一)参保人(包含新参保、续缴保费人员)持自己实名身份证件,到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折。一起,签署《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
《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一式三份,参保人一份,银行一份,区县经办组织一份。协议书只在开立银行专用存折时签署一次。
(二)参保人到银行存入交纳的保险费后可在每月1日—10日处理参保手续,新参保人员持自己户口本、身份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大街社会保证事务所(村委会)填写《参保人员信息表》,处理参保手续;续缴保险费人员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大街社会保证事务所(村委会)填写《缴费承认表》。
(三)村委会在每月13日前将新参保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参保人员信息表》及续保人员《缴费承认表》交至城镇社会保证事务所。大街、城镇社会保证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在每月16日前将《参保人员信息表》和《缴费承认表》内容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
(四)区县经办组织在每月18日前将全区汇总的电子预缴费数据交至银行扣款。并在每月20日前将银行交来的电子扣款成功信息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将电子扣款失利信息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
(五)社保所依据电子扣款失利信息告诉参保人进行核对,及时修正错误信息。依据电子扣款成功信息为缴费成功人员开具《北京市社会保险专用基金收据》,并于次年的3月底前为缴费人员打印《缴费对账单》。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规范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施按年交纳,每年的缴费时刻为4月1日至12月10日。
当年到达收取年纪的参保人员,在缴费时刻内交纳当年保险费的,从到达收取年纪的次月享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最低缴费规范为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参保人员可依据经济承受能力进步缴费规范,最高缴费不得超越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市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依据市计算部分发布的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每年3月31日前发布最低缴费规范和最高缴费规范。
(三)参保人员到达收取年纪时,不符合按月收取养老待遇条件的,需求持续按年交纳保险费的(以下简称延期缴费),缴费规范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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