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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进行反担保的办理土地抵押登记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6 19:35

在商场经济活动中,为确保债款的完成,除了担保之外,反担保也是常常运用的办法。在第三人为债款人向债款人作担保的情况下,反担保是确保担保人利益不受危害的有用方法。《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和《担保法》第四条都对反担保加以规则,即“第三人为债款人向债款人供给担保时,能够要求债款人供给反担保”,反担保适用于关于担保的法律规则。
什么是反担保呢?反担保是指为债款人供给担保的第三人,为确保其追偿权完成而要求债款人供给的担保。在债款清偿期届满,债款人未实行债款时,由第三人承当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款人的债款人,第三人对其代债款人清偿的债款,有权向债款人追偿。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或许因债款人无力归还而使其追偿权无法完成,为了确保追偿权的完成,第三人在为债款人供给担保时,能够要求债款人以土地或其他产业为其供给担保,这种债款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供给的担保叫反担保。举例来说,A为贷款人B向银行供给了担保,一起能够要求B以土地或其他产业为其供给反担保。银行是债款人,A为担保人,B不仅是债款人,并且是反担保人。
反担保是否必须由债款人自己供给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法释〔2000〕44号)第二条的规则,反担保人能够是债款人,也能够是债款人之外的其他人。在上述事例中,假如B恳求C为其向A供给担保, C就成了反担保人。
就上述事例来说,假如反担保人B以土地向担保人A供给担保请求土地挂号,土地挂号组织应当依照典当挂号处理。在处理挂号时,土地挂号组织应当留意以下事项:
一是请求人为反担保人B和担保人A,其间反担保人B是典当人,担保人A是典当权人。需求留意的是,在反担保土地典当挂号时,银行不是典当权人,也不是请求人。
二是担保人所担保的应当是合法的债款债款,然后确保其反担保的合法性。至于担保人供给的是典当或是确保等,则无须检查。
三是请求人应当提交材料包含B用于反担保的土地的权力证书以及A、B签定的反担保合平等。土地挂号组织为了查明现实,也能够要求供给B与银行签定的主合同以及A、B、银行之间签定的担保合同。
四是通过检查,契合挂号条件的,土地挂号组织在反担保人B的土地权力证书上记载反担保事项,并为担保人A填制发放土地他项权力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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