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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处罚程序违法 法院判败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7 01:26

(一)案情简介
某县国税局在其当年7月初的税收专项查看中,发现作为增值税一般交税人的某私营企业(简称A企业),在之前的四个月间,藏匿销售收入以偷逃税款合计6万元。该国税局遂于该月13日向A企业下达了《税务行政处分事项奉告》、《税务处理决议书》、《税务行政处分决议书》三个文件,作为对该企业的税务处理决议和处分决议。决议主要内容为,责令A企业于7月28日前,交纳所偷税款6万元及滞纳金1.5万元,别的追加所偷税款的一倍罚款计6万元,合计13.5万元。
A企业接到上述处分文件后,没有提出听证要求,而且开端搬运货品,国税局接到有关告发后,在该月23日查实发现A企业确有此行为。所以报经其局长同意后,责成A企业在24日供给交税担保,但A企业直到25日仍未予供给,该县国税局便于26日上午对A企业采取了税收保全办法,查封了其价值6万元的高档皮衣10件,并向其开具了查封产品、货品、产业清单,两边人员均签字并加盖了各自公章。
7月27日,该企业缴清了税款,县国税局于29日免除了保全办法,该月30日A企业向该县法院提起了税务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
A企业恳求县法院吊销县国税局的《税务处理决议书》和《税务行政处分决议书》;对县国税局超时免除税收保全办法,致使该企业无法正常营业所形成的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予以补偿;要求县国税局在县有线电视台对其揭露抱歉。
(三)华税观念
首要,关于该案,咱们以为,依据《行政处分法》第三十一条规则:“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分决议之前,应当奉告当事人作出行政处分决议的现实、理由及依据,并奉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第三十二条规则:“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说和申辩。行政机关有必要充沛听取当事人的定见,对当事人提出的现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现实、理由或许依据建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用。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剧处分。”该企业在接到《税务行政处分事项奉告书》起3日内能够享有以上权力。但县国税局于2002年7月13日,一同对某企业下达了《税务行政处分事项奉告书》、《税务处理决议书》、《税务行政处分决议书》。县国税局尽管奉告A企业依法享有的权力,但并没有按《行政处分法》规则,在3日后视该企业是否要求听证才作出处分决议,而是同日一同下达了《税务行政处分决议书》,这就掠夺了该企业依法要求举办听证的权力,属违法行为。
其次,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则:“交税人、扣缴义务人、交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交税上发作争议时,有必要先按照税务机关的交税决议交纳或许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许供给相应的交税担保,然后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该企业在接到某县国税局下达的《税务处理决议书》后,虽有不同定见,但没有提出复议请求,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这是不合法的,因此法院能够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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