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合同欺诈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4 23:37
构成合同诈骗的条件是什么
从诈骗人、被诈骗人及衡量诈骗行为规范等方面看,民事诈骗行为的构成需具有以下几个要素:
诈骗人的诈骗成心
诈骗成心是指行为人具有成心诈骗别人的意思,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被诈骗人堕入过错知道,并且期望这种成果发作的一种心思状况。构成诈骗成心,不仅为直接成心,并且也包含直接成心,即明知自己的诈骗行为会导致相对人陷于过错并为过错意思表明,却听任这种成果的发作。直接成心的诈骗首要体现为行为人对某一重要现实轻率地作出陈说而不考虑其真假,致使相对人信任了实际上为虚伪的陈说,并作出意思表明。此种诈骗的特征在于行为人并不考虑其真假没有确认的陈说或许会给相对人形成的影响,行为人对其行为在片面上采取了一种听任自流或无所谓的情绪。尽管是直接成心,也不失其诈骗成心的特征,对此行为仍视为行为人具有诈骗成心,不然,将不能有效地维护买卖安全,民法中的诚笃信用准则也难以实现。
诈骗人的诈骗行为
诈骗行为,指诈骗人言语、文字或活动有隐瞒现实而奉告虚伪状况的行为。即便被诈骗人陷于过错、加深过错或坚持过错而虚拟现实、改变现实或隐瞒现实的行为。诈骗行为可体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法。前者是诈骗人以活跃的方法,虚拟的现实、改变现实,然后使相对人堕入过错知道行为,此种行为与诈骗的直接成心相联系,是在直接成心的心思状况状况下所为的诈骗行为。
过错知道
被诈骗人的过错非因自己疏忽大意之故,而是因诈骗人的诈骗所造成的。所谓过错,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状况的知道缺点。例如,误以劣质品为优质品,误以为有严重瑕疵的标的物为无瑕疵的标的物,不知当事人无实行才能等。在民法上,构成诈骗必须有被诈骗人陷于过错这一现实。被诈骗人未堕入过错,尽管诈骗人有诈骗的成心和行为,在民法上也不发作诈骗的法令成果;另一方面,尽管有诈骗人的诈骗行为,但是相对人并未因其而堕入过错,仍不构成诈骗。
还需要着重的是,有时过错尽管不是因为诈骗而来,但因诈骗的原因,使过错适度加深或持续坚持,有学者知道仍可构成诈骗。在这种诈骗中,被诈骗人的过错知道与诈骗行为依然存在因果联系,其过错知道虽非直接来源于诈骗,但却因诈骗之故致过错加深或过错坚持,体现了诈骗人对过错的成心与放纵,加深了对方的不利益,然后导致了诈骗的表明。
意思表明
意思表明,是表意人将欲建立法令行为的意思表明于外部的行为(王利明《民法新论》上卷第376页)。可见,意思表明是一种行为,是表意人将心思状况表明于外部的行为。它由三个要素构成,即效能意思、表明行为、表明意思。意思表明人欲使其表明内容引起法令上效能的内涵意思要素,即效能意思;用以表达行为人内涵意思的方法,即表明行为;经过表明行为表明于外部的意思,即表明意思。通常状况下,表明意思与心里意思是共同的,但也或许呈现表明意思与效能意思不共同的景象,诈骗即为其间的一种。被诈骗人在为意思表明时,片面上认为是自己实在意思的表明,会引起法令上的效能,而其现实上正在受对方的诈骗,其表明意思不会发作所期望的效能。可见,被诈骗人的意思表明与堕入过错之间存在因果联系,过错知道是进行意思表明的直接动因,表明意思是过错知道终究成果。假如被诈骗人尽管堕入过错,但并未因之而为意思表明,也不构成诈骗。
法令和诚笃信用准则
诚信准则是民事法令的最基本准则,其要求当事人应当以好心的、诚笃的、自觉的方法行使权力和实行义务,这一准则的规则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与当事人、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联系。而诈骗行为恰巧破坏了上述两个利益联系的平衡,其没有尊重别人利益,未以对待自己业务留意对待别人业务,而保证法令联系的当事人都得到自己的利益,或危害第三人及社会的利益。但凡未具有诚笃、好心心里状况的民事活动均为民法的调整、规制目标,诚笃信用准则不仅是民事活动更是判别诈骗行为的最基本规范。
从诈骗人、被诈骗人及衡量诈骗行为规范等方面看,民事诈骗行为的构成需具有以下几个要素:
诈骗人的诈骗成心
诈骗成心是指行为人具有成心诈骗别人的意思,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被诈骗人堕入过错知道,并且期望这种成果发作的一种心思状况。构成诈骗成心,不仅为直接成心,并且也包含直接成心,即明知自己的诈骗行为会导致相对人陷于过错并为过错意思表明,却听任这种成果的发作。直接成心的诈骗首要体现为行为人对某一重要现实轻率地作出陈说而不考虑其真假,致使相对人信任了实际上为虚伪的陈说,并作出意思表明。此种诈骗的特征在于行为人并不考虑其真假没有确认的陈说或许会给相对人形成的影响,行为人对其行为在片面上采取了一种听任自流或无所谓的情绪。尽管是直接成心,也不失其诈骗成心的特征,对此行为仍视为行为人具有诈骗成心,不然,将不能有效地维护买卖安全,民法中的诚笃信用准则也难以实现。
诈骗人的诈骗行为
诈骗行为,指诈骗人言语、文字或活动有隐瞒现实而奉告虚伪状况的行为。即便被诈骗人陷于过错、加深过错或坚持过错而虚拟现实、改变现实或隐瞒现实的行为。诈骗行为可体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法。前者是诈骗人以活跃的方法,虚拟的现实、改变现实,然后使相对人堕入过错知道行为,此种行为与诈骗的直接成心相联系,是在直接成心的心思状况状况下所为的诈骗行为。
过错知道
被诈骗人的过错非因自己疏忽大意之故,而是因诈骗人的诈骗所造成的。所谓过错,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状况的知道缺点。例如,误以劣质品为优质品,误以为有严重瑕疵的标的物为无瑕疵的标的物,不知当事人无实行才能等。在民法上,构成诈骗必须有被诈骗人陷于过错这一现实。被诈骗人未堕入过错,尽管诈骗人有诈骗的成心和行为,在民法上也不发作诈骗的法令成果;另一方面,尽管有诈骗人的诈骗行为,但是相对人并未因其而堕入过错,仍不构成诈骗。
还需要着重的是,有时过错尽管不是因为诈骗而来,但因诈骗的原因,使过错适度加深或持续坚持,有学者知道仍可构成诈骗。在这种诈骗中,被诈骗人的过错知道与诈骗行为依然存在因果联系,其过错知道虽非直接来源于诈骗,但却因诈骗之故致过错加深或过错坚持,体现了诈骗人对过错的成心与放纵,加深了对方的不利益,然后导致了诈骗的表明。
意思表明
意思表明,是表意人将欲建立法令行为的意思表明于外部的行为(王利明《民法新论》上卷第376页)。可见,意思表明是一种行为,是表意人将心思状况表明于外部的行为。它由三个要素构成,即效能意思、表明行为、表明意思。意思表明人欲使其表明内容引起法令上效能的内涵意思要素,即效能意思;用以表达行为人内涵意思的方法,即表明行为;经过表明行为表明于外部的意思,即表明意思。通常状况下,表明意思与心里意思是共同的,但也或许呈现表明意思与效能意思不共同的景象,诈骗即为其间的一种。被诈骗人在为意思表明时,片面上认为是自己实在意思的表明,会引起法令上的效能,而其现实上正在受对方的诈骗,其表明意思不会发作所期望的效能。可见,被诈骗人的意思表明与堕入过错之间存在因果联系,过错知道是进行意思表明的直接动因,表明意思是过错知道终究成果。假如被诈骗人尽管堕入过错,但并未因之而为意思表明,也不构成诈骗。
法令和诚笃信用准则
诚信准则是民事法令的最基本准则,其要求当事人应当以好心的、诚笃的、自觉的方法行使权力和实行义务,这一准则的规则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与当事人、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联系。而诈骗行为恰巧破坏了上述两个利益联系的平衡,其没有尊重别人利益,未以对待自己业务留意对待别人业务,而保证法令联系的当事人都得到自己的利益,或危害第三人及社会的利益。但凡未具有诚笃、好心心里状况的民事活动均为民法的调整、规制目标,诚笃信用准则不仅是民事活动更是判别诈骗行为的最基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