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总分包工程业务的涉税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1 11:38
鉴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在详细的交税实务和会计核算中,交税人最头疼的便是总分包工程事务的处理。
【事例】
A企业(建筑安装)接受某公司建筑工程,工程款为200万元。A企业将其间部分工程分包给B企业,工程款为50万元。A企业、B企业应怎样处理交税事项?怎样开具发票?怎样进行账务处理?
1、经营税问题
《经营税暂行法令》第五条规则,交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获得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交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经营额。总包方A企业归于《经营税暂行法令》中规则的差额交税,应税经营税额为200-50=150(万元)。
一起,《经营税暂行法令》第十一条取消了原“建筑安装事务实施分包或许转包的,以总承揽人为扣缴责任人”的规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经营税若干方针问题的告诉》(财税〔2006〕177号)也被清晰废止。也便是说,建筑安装事务总承揽人对分包收入不再负有法定扣缴经营税的责任,而由分包方以其获得的分包收入全额自行申报交纳经营税。因而,分包方B企业应就获得的分包收入50万元自行交税申报。
特别注意:一是《经营税暂行法令》第五条将差额交税的行为界定为“分包”,而不再是原法令规则的“分包或转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的建筑工程制止转包的规则共同;二是对分包方的身份进行了清晰,由本来的“别人”清晰为“其他单位”,将个人扫除在外。
不符合上述规则的总分包工程事务,经营税将面对全额交税的危险。
2、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则,企业以钱银方式和非钱银方式从各种来历获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相对于经营税的差额交税,企业所得税对此并没有差额交税的规则。总包方A企业需求将建筑安装劳务合同的200万元,悉数作为《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则的“供给劳务收入”并入收入总额,支交给分包方B公司的分包款50万元,作为A企业实践发作的与获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本钱,准予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
3、发票开具问题
法令说到的这种总分包工程,其间触及两层法令关系:一是发包方与总承揽人的总包合同,二是总包人与分包人的分包合同。
A企业作为建筑安装劳务的总包方,A企业直接向建造方出具总包合同200万元金额的发票。一起,A企业将其间部分工程分包给B企业,B企业应向A企业出具分包合同50万元金额的发票。
《经营税暂行法令》第六条规则,交税人依照法令第五条规则扣除有关项目,获得的凭据不符合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则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经营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清晰,支交给境内单位或许个人的金钱,且该单位或许个人发作的行为归于经营税或许增值税征收规模的,以该单位或许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用凭据。
上述发票的处理与《经营税暂行法令》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则是共同的。总包方A企业差额交税时,扣除分包款的合法凭据应为从分包方B企业处获得的50万元的发票,不然不能差额交税。
4、账务处理问题
总包方A公司相关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获得总包合同款2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200
贷:主营事务收入 200
(2)付出分包合同款50万元
借:主营事务本钱 50
贷:银行存款 50
(3)计提经营税
借:经营税金与附加 4.5
贷:应交税费——应交经营税 4.5
分包方B企业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分包款
借:银行存款 50
贷:主营事务收入 50
(2)计提经营税
借:经营税金与附加 1.5
贷:应交税费——应交经营税 1.5
【事例】
A企业(建筑安装)接受某公司建筑工程,工程款为200万元。A企业将其间部分工程分包给B企业,工程款为50万元。A企业、B企业应怎样处理交税事项?怎样开具发票?怎样进行账务处理?
1、经营税问题
《经营税暂行法令》第五条规则,交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获得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交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经营额。总包方A企业归于《经营税暂行法令》中规则的差额交税,应税经营税额为200-50=150(万元)。
一起,《经营税暂行法令》第十一条取消了原“建筑安装事务实施分包或许转包的,以总承揽人为扣缴责任人”的规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经营税若干方针问题的告诉》(财税〔2006〕177号)也被清晰废止。也便是说,建筑安装事务总承揽人对分包收入不再负有法定扣缴经营税的责任,而由分包方以其获得的分包收入全额自行申报交纳经营税。因而,分包方B企业应就获得的分包收入50万元自行交税申报。
特别注意:一是《经营税暂行法令》第五条将差额交税的行为界定为“分包”,而不再是原法令规则的“分包或转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的建筑工程制止转包的规则共同;二是对分包方的身份进行了清晰,由本来的“别人”清晰为“其他单位”,将个人扫除在外。
不符合上述规则的总分包工程事务,经营税将面对全额交税的危险。
2、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则,企业以钱银方式和非钱银方式从各种来历获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相对于经营税的差额交税,企业所得税对此并没有差额交税的规则。总包方A企业需求将建筑安装劳务合同的200万元,悉数作为《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则的“供给劳务收入”并入收入总额,支交给分包方B公司的分包款50万元,作为A企业实践发作的与获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本钱,准予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
3、发票开具问题
法令说到的这种总分包工程,其间触及两层法令关系:一是发包方与总承揽人的总包合同,二是总包人与分包人的分包合同。
A企业作为建筑安装劳务的总包方,A企业直接向建造方出具总包合同200万元金额的发票。一起,A企业将其间部分工程分包给B企业,B企业应向A企业出具分包合同50万元金额的发票。
《经营税暂行法令》第六条规则,交税人依照法令第五条规则扣除有关项目,获得的凭据不符合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则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经营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清晰,支交给境内单位或许个人的金钱,且该单位或许个人发作的行为归于经营税或许增值税征收规模的,以该单位或许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用凭据。
上述发票的处理与《经营税暂行法令》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则是共同的。总包方A企业差额交税时,扣除分包款的合法凭据应为从分包方B企业处获得的50万元的发票,不然不能差额交税。
4、账务处理问题
总包方A公司相关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获得总包合同款2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200
贷:主营事务收入 200
(2)付出分包合同款50万元
借:主营事务本钱 50
贷:银行存款 50
(3)计提经营税
借:经营税金与附加 4.5
贷:应交税费——应交经营税 4.5
分包方B企业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分包款
借:银行存款 50
贷:主营事务收入 50
(2)计提经营税
借:经营税金与附加 1.5
贷:应交税费——应交经营税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