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请假外出看病发生车祸是否属于工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8 20:37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关于员工请假外出治病期间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能否确定为工伤问题的纪要
2013年7月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次会议评论了孔某某诉镇江市丹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丹徒区人社局)劳作和社会保障行政承认一案,就该案中员工请假外出治病期间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能否确定为工伤问题构成定见。现将评论定见纪要如下:
一、案子基本情况
2010年5月、8日下午13时许,江某某(生前系镇江金鹏电子有限公司员工)在作业期间因身体不适,向出产负责人请假去医院治病。出产负责人签发的出门证注明:出厂时刻为13:30,进厂时刻为14:30。当日13:35左右,江某某驾驭电动自行车行至谏黄公路辛丰食为先酒店路口右转弯处,与王某某驾驭的号牌为豫PD5166的重型自卸卡车发作交通事端,致江某某当场逝世。镇江金鹏电子有限公司为江某某处理了工伤稳妥。交通事端经公安机关确定,王某某负全责,江某某无职责。2010年6月10日,江某某的老公孔某某向丹徒区人社局提出工伤确定恳求,要求将江某某所受损伤确定为工伤。同年9月2日,丹徒区人社局作出工伤确定决议书,以为江某某在作业期间因私事外出,发作机动车交通事端逝世,不契合《工伤稳妥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则的景象,确定江某某的逝世性质不归于工伤。孔某某不服,向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恳求吊销丹徒区人社局的工伤确定决议。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为,《工伤稳妥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则:因工外出期间,因为作业原因遭到损伤或许发作事端下落不明的,应当确定为工伤。江某某是因为本身身体不适而外出治病,归于因私事外出,不归于上述规则的作业原因。《工伤稳妥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则:在上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的,应当确定为工伤。但江某某当日恳求的出门证上标示的出厂、进厂时刻,结合丹徒区人社局供给的其他资料,能够确定江某某系临时性中止作业,亦不归于“下班途中”。因而,江某某发作交通事端逝世,既非实行第三人镇江金鹏电子有限公司作业职责所造成的,亦不归于“上下班途中”,依法不能确定为工伤或许视同工伤。丹徒区人社局的工伤确定决议书依法应予保持。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为,江某某在作业期间请假外出治病的行为并非企业的作业组织,故丹徒区人社局以为江某某系因私事外出并无不当。镇江金鹏电子有限公司的出门证上载明的出厂时刻和进厂时刻标明江某某仅是暂时请假中止作业,并非请假下班,不该适用《工伤稳妥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则,因而关于孔某某主张江某某系上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撑。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抗诉以为,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镇行终字第20号行政判定适用法律过错。理由如下:依据《工伤稳妥条例》的拟定意图,工伤应适用无过错补偿准则,工伤待遇一起具有稳妥法律关系特征。因作业受伤,除法定的免赔职责外,职责方均应承当职责。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对作业时刻、作业场所、作业原因等做狭窄的了解,更不能彻底拘泥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而机械地予以了解。江某某系在作业过程中发作身体不适,为了身体状况好转后持续作业而请假治病,江某某因病请假去诊治与持续作业间具有关联性,且处理请假手续经单位同意而外出,在治病途中受损伤明显与作业原因有关。故本案中发作的这一行为和成果,不能简略地以为系受害人江某某因私请假而中止作业。江某某因身体不适请假外出治病,途中发作交通事端致死契合《工伤稳妥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则的景象,应确定为工伤。
二、关于相关问题的处理定见
关于员工请假外出治病期间遭到的机动车事端损伤能否确定为工伤的问题,会议以为,修订前的《工伤稳妥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则:“上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的应当确定为工伤”。《江苏省劳作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施行(工伤稳妥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定见》第十五条指出,“上下班途中”应是在合理时刻内通过合理道路。上下班途中时刻是作业时刻的合理延伸,不只包含员工正常上下班的途中时刻,还应包含员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途中时刻以及因合理事由引起变化的上下班时刻等景象。本案中,江某某在作业中因身体不适无法持续作业,在公司没有医务室的情况下,向出产负责人请假一小时外出到医院去治病,故其请假外出一小时治病这一事由具有合理性和有必要性。考虑到其请假意图是为了身体恢复后持续作业,没有脱离与作业相关的本质,应当确定其请假外出一小时属上下班途中合理时刻。鉴于江某某请假外出意图是治病,医院应为其榜首意图地。从公司到医院应当视为其上下班途中合理道路。因而,江某某在请假规则的一小时内,从公司去医院途中遭到机动车损伤并致其逝世,契合修订前《工伤稳妥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则的景象。原终审判定以为江某某仅是暂时请假中止作业,并非请假下班,不该适用上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属适用法律过错,机械地了解了“上下班途中”的规则,不契合《工伤稳妥条例》的立法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