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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地怎么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8 10:47
【电子合同胶葛统辖】网络侵权胶葛案子的统辖
因为网络空间的全球性、网络办理的非中心化和虚拟性等特征,在咱们所能接触到的已付诸司法实践的网络侵权案子中,简直找不出一例不触及民事诉讼地域统辖争议的案子来。在咱们日子中常遇到的网络侵权胶葛中,首要包含侵略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案子。而在各类侵权案子中,首先要处理的是侵权行为人的问题,侵权行为人可分为两类:一是网站所有者或运营者:既建立并运营网站的人。网站所有者或运营者既是享受网站运营的权力主体,又是承当相应责任的主体。二是登录网站的任何第三人
一般情况下,关于网站运营方面发作的侵权行为,网站所有者或运营者为侵权主体时,其住所地为统辖权发作的依据,而不是服务器所在地。第三人作为侵权主体时,使用自己的终端设备,经过别人网站服务器施行的侵权行为,其侵权人所在地适用一般的民事诉讼的住所地确认规矩,即法定住所地或常常居住地来确认统辖权。而侵权行为地的确认,包含侵权行为施行地和成果发作地。侵权行为施行地比较简单判别。侵权行为地统辖作为传统统辖的遍及准则,现已在社会上形成了相对安稳的观念,一起法院审理案子也积累了适当的经历,在没有更好的统辖根底的情况下,不应当容易抛弃。那么怎么确认侵权行为的成果地呢?将核算机终端和互联网内容提供商服务器作为确认网络侵权行为地的参阅要素是一个比较合理的规矩。大多数国家在确认侵权行为成果地为统辖地时,一般条件下,原告不仅在某地阅读到侵权信息,还应与该站点有必定的交互联络,该服务器所在地才干构成成果地。因为终端核算机上和互联网内容提供商服务器中的内容,除非有意识地删去,数据将保存较长的时刻,因此相对安稳。所以,网络侵权行为成果地,是指侵权人施行网络侵权行为时的核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人施行网络侵权行为时有意使用的互联网内容提供商服务器所在地、被侵权人获悉网络侵权内容的核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或被侵权人获悉网络侵权内容时有意使用的互联网内容提供商服务器所在地。
侵权行为地作为网络侵权行为统辖规范是一个值得必定的规矩。那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以原告发现网络侵权行为的核算机终端或互联网内容提供商服务器所在地为确认网络侵权行为成果地的规范,会不会呈现:原告能够随意从任何地方下载相关的网页、邮件材料,从而使原告挑选统辖法院的权力无限扩展,导致全球的法院均有或许统辖特定案子的问题呢?
应当注意到:
榜首,原告居住地优先统辖现已使得侵权行为地统辖只能依据原告住所地法院为“不方便法院”的情况下才干适用,而这种时机并不多;
第二,退一步来说,即使侵权行为地统辖得以适用,被告还能够以“不方便法院”作为对原告挑选的法院提出统辖权贰言的理由,能够有用防止原告的滥诉。
第三,依据传统的统辖理论可知,先受诉法院获得统辖权,一起其他法院则主动丧失了统辖权。所以,上述问题能够有用地得以防止。
在“原告就被告”准则面对窘境的情况下,能够将原告住所地确认为统辖根底而且优先适用,其理由首要有三点:
榜首,原告所在地在申述时是仅有的,能够防止寻觅侵权行为发作地、成果地或许被告住所地的技能难题,因此最具功率,有利于节约诉讼本钱,有利于案子的审理,有利于保护受害者,也不会导致司法实践中关于原告住所地怎么了解的抵触;
第二,因为网络侵权的成果往往在原告所在地体现得最为显着,由原告所在地优先统辖,能够使受害者的权益危害得到最快最有用的补偿,有利于保护社会权力的平衡,保护社会安稳。
第三,网络的全球性特色,导致网络侵权常常体现为跨国胶葛,将原告住所地确认为统辖的根底有利于确保国家司法统辖权,保护本国公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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