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问题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6 02:28一、税前扣除凭据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详细措施》的告诉(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则:“未按规则获得的合法有用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详细说来,何谓“合法有用凭据”应由征管部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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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息税前扣除的问题
交税人在出产、运营期间,向金融组织告贷的利息开销,依照实践发作数扣除;向非金融组织告贷的利息开销,交税人之间彼此拆借的利息开销,以及企业经同意集资的利息开销,凡不高于依照金融组织同类、同期告贷利率核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其超越的部分,禁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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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告贷发作的利息开销应凭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收取利息方无法开具发票的能够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企业应以相关协议作为付出利息的相关证明资料。
那么,怎么核算可扣除的利息开销呢?
首先要核算企业承受相关方债务性出资与其权益性出资份额。
企业从其相关方承受的债务性出资与企业承受的权益性出资的份额=年度各月平均相关债务出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出资之和
其间:
各月平均相关债务出资=(相关债务出资月初账面余额 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出资=(权益出资月初账面余额 月末账面余额)/2
注:超出份额部分的利息开销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资者出资未到位而发作的利息开销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则:“凡企业出资者在规则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告贷所发作的利息,相当于出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则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开销,应由企业出资者担负,不得在核算企业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预备金开销的几个问题
(1)《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五十五条规则,未经核定的预备金开销(即不符合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分规则的各项财物减值预备、危险预备等预备金开销)不得扣除。
(2)现在已清晰的答应税前扣除的预备金开销
保险公司的相关预备金开销;
保险公司提取的农业巨灾危险预备金;
证券类、期货类相关预备金开销;
金融企业提取的告贷丢失预备;
金融企业涉农告贷和中小企业告贷丢失预备金;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组织相关预备金开销;
以上详细履行期限是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
一起, 国税函[2009]202号第二条规则:2008年1月1日前依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则计提的各类预备金,2008年1月1日今后,未经财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今后年度实践发作的相应丢失,应先冲减各项预备金余额(即指税收余额)。
(3)保险公司的相关预备金开销的问题
已发作未报案未决赔款预备金按不超越当年实践赔款开销额的8%提取。实践赔款开销额应为企业当年实践发作的已付出给保户的赔款额减去当年实践收到的再保后的补偿额的差额。
理赔费用预备金:文件中清晰了包含的规模,未清晰核算税前扣除限额的口径。
(4)金融企业告贷丢失预备的问题
准予税前扣除的告贷丢失预备金额不得超越其管帐上实践计提数。
涉农、中小企业告贷以外的其他告贷以及涉农和中小企业告贷中的正常类告贷,核算准予税前扣除的丢失预备金额时,计提份额为1%;管帐上实践计提份额低于1%的,按管帐计提份额核算。
涉农和中小企业告贷,核算准予税前扣除的丢失预备金额时,区别重视类、次级类、可疑类和丢失类,按财税[2009]99号文件规则的份额确认;管帐上实践计提份额低于财税[2009]99号文件规则的相应份额的,按管帐计提份额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