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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贷款未到位,确认收入是否合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5 20:39

【问题】
房地产企业开发的房产现已交给,阐明企业获得了向客户讨取金钱的凭证(权力),应按房子价款承认收入的完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运营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方法〉的告诉》(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第三款规则,采纳银行按揭方法出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出售合同或协议约好的价款承认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践收到日承认收入的完成,余款在银行按揭借款处理转账之日承认收入的完成。上述条款怎么了解?
【回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运营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方法〉的告诉》(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则,企业经过正式签定《房地产出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获得的收入,应承以为出售收入的完成,详细按以下规则承认:采纳银行按揭方法出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出售合同或协议约好的价款承认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践收到日承认收入的完成,余款在银行按揭借款处理转账之日承认收入的完成。
如A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纳银行按揭方法现房出售,5月出售10套住宅并处理入住手续,出售合同或协议约好的价款为1200万元,收取首付款800万元,银行按揭400万元没有收到。管帐上应承认出售收入1200万元,应收账款400万元。税务上应承认出售收入800万元,400万元余款在银行按揭借款处理转账之日承认收入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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