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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及时转移档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3 14:32
用人单位与员工停止、免除劳作合同后未按规则及时搬运档案,致使档案滞留在原单位依据市劳作保障局《关于实行〈北京市赋闲稳妥规则〉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京劳社失发〔2000〕245号,以下简称245号文件)第12条规则,用人单位与员工停止斗免除劳作(聘任)合同或许工作联系后,未按规则及时搬运赋闲人员档案的和1999年10月31日前“人”“档”别离人员的档案,能够依照下列规则向区、县赋闲稳妥经办组织移送。1、现已停止、免除劳作(聘任)合同或许工作联系,并有停止、免除劳作(聘任)合同或许工作联系证明或处理决议的,能够依照其时的停止、免除劳作(聘任)合同或许工作联系的证明或处理决议的时刻搬运档案联系。2、没有停止、免除劳作(聘任)或许工作联系证明或处理决议的,依照《关于进一步标准劳作联系的告诉》(京劳社关发1999j34号)第七条的规则处理的,能够依照其主动离任的开始时刻搬运档案联系;依照开除、开除、解雇等其他有关规则处理的,按作出处理决议的时刻搬运。3、对没有劳作(聘任)合同或许工作联系的人员的档案,依照《关于进一步标准劳作联系的告诉》(京劳社关发〔1999〕34号)第八条的规则搬运其档案联系时,用社会稳妥状况以及按规则实行奉告程序和赋闲人员对阐明认可的文书资料等状况作出书面阐明。赋闲稳妥经办组织按主动离任接纳此类人员的档案联系。4、对出国久居人员的档案,周人单位依照有关规则作出处理决议后,可持其注消户口的证明,将出国人员档案搬运到其出国前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作和社会保障局,由区、县劳作和社会保障局将档案搬运到其原户口所在地大街。在详细实行中,档案接纳部分应要求迟转档案的单位就迟转原因、实践转出时刻、迟转人员的社会稳妥费交纳等状况写出状况阐明,用于存案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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