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XX名誉权纠纷案终审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9 14:58上诉人(原审被告)《顾客导报》(以下简称《消报》),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边家村水文巷8号。
法定代表人文高科,系该社总编辑、社长。
托付代理人方强,系陕西省大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苏希平,系西安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永新,男,1959年6月出世,汉族,陕西省丹凤县人,《消报》社记者,住西安市小寨西路24号。
托付代理人侯来旺,系陕西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市华西电子研究所(以下简称华西所),地址西安市金花路西安建国饭馆。
法定代表人熊XX,系该所所长。
托付代理人王兆阳,男,西安公路交通大学人文教研室教师,住西安市公园南路二十邻居一号楼六门二层三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XX,男,1961年12月25日出世,汉族,四川省达县人,住西安市友谊西路27号楼127号。
托付代理人贾林青,系北京市第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消报》、陈永新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华西所、熊XX损害名誉权胶葛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西民一初字第04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揭穿开庭审理了本案。《消报》法定代表人文高科及托付代理人苏希平、方强、陈永新及托付代理人侯来旺,华西所及托付代理人王兆阳、熊XX及托付代理人贾林青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西民一初字第04号民事判定所确定的根本现实是:1991年8月14日陈永新在《消报》第一版宣布题为《熊XX哄人不可胜数》、副标题为“剽窃技能,假造证书,不合法倒卖,偷漏国税”的文章(以下简称《骗》文)。1991年8月30日熊XX和华西所申述。1991年9月24日两被告辩论,一起,
陈永新反诉两原告在申述状中使用“文革”言语损害了自己的名誉权。原审法院于1991年9月2日立案受理。诉讼期间,陈永新又于同年10月16日在《消报》第一版宣布题为《多家企业举行座谈会——揭穿熊XX的违法行为》的文章(以下简称《揭》文)。10月23日,陈永新又在《消报》第一版宣布题为《世界打趣——熊XX的马可尼勋章》的文章(以下简称《笑》文)。此三篇文章批判熊XX剽窃技能、假造证书、偷漏国税、混入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侯选人,自命为世界百位名人、西北工业大学副教授、中共党员,称熊XX所获马可尼勋章是其开的一个世界打趣等内容失实。文章中称华西所“截止1990年8月,不合法经营魔针产品”亦失实。以上现实有书证及证人证言。原审法院以为,陈永新在《消报》上宣布的《骗》文、《揭》文、《笑》文等三篇文章,根本内容失实,且在文章中称熊XX是“骗子”等,是对熊XX品格的凌辱,已构成对熊XX名誉权的损害;文章称华西所“不合法经营”,已构成对华西所名誉权的损害。由此给两原告形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对此,陈永新和《消报》应承当民事责任。陈永新反诉熊XX损害其名誉权之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撑。据此判定:一、本判定收效后,陈永新和《消报》当即在该报第一版上刊登书面声明,向熊XX和华西所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为熊XX和华西所恢复名誉。书面声明须经本院审阅。二、本判定收效后,陈永新当即向熊XX付出精力抚慰金2000元,《消报》向熊XX付出精力抚慰金5000元。三、本判定收效后半年内,陈永新分两次向熊XX付出赔偿金1000元,向西安市华西所付出赔偿金2000元;《消报》分两次向熊XX付出赔偿金170000元,向西安市华西所付出赔偿金820000元。四、 驳回陈永新之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5080元,由陈永新承当1080元,《消报》承当1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