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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防范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3 00:55

所谓企业的商业隐秘,是指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力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有用性并经权力人采纳保密办法的技能信息和运营信息。企业的商业隐秘包括以下四个构成要件:一是隐秘性,即不为大众知悉,这是商业隐秘的本质特征;二是价值性,商业隐秘对工商业者具有经济价值,可以教授或转让,然后成为交易活动的重要目标,为权力人带来经济利益;三是有用性,它应该是有用的技能信息或运营信息;四是规范性,这是指权力人有必要采纳保密办法。这四个要件是构成商业隐秘有必要具有的条件,是彼此联络的,短少其间任何一个,都不能构成法令意义上的商业隐秘,不能遭到法令的维护。
现在商业隐秘胶葛首要表现为劳作者(特别是把握和常常触摸企业必定商业隐秘的高档办理人员和技能人员)私自带走原用人单位的商业隐秘,然后与后者展开不正当竞赛。跟着我国经济融入全球化速度的加速,企业的竞赛逐渐由国内企业之间的竞赛演变为国内和国外企业两个战场上的竞赛,企业如安在更高档别的竞赛中立于不败之地,争得必定的商场份额,是否具有自己的中心技能和商业隐秘十分要害。因此,活跃采纳办法维护自己的商业隐秘和中心技能,是摆在每个企业,特别是高新技能企业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以为,企业可以采纳以下几项办法维护自己的商业隐秘:
一、企业可以与员工签定保密合同维护商业隐秘。我国《劳作法》第二十二条规则:“劳作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作合同中约好保存用人单位商业隐秘的有关事项。”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在劳作聘任合同、知识产权权力归属协议或许技能保密协议中,与相关人员缔结保密合同。使用合同对商业隐秘进行维护,是一种比较好的挑选。由于在用人单位根据劳作合同提起侵略商业隐秘的诉讼时,由于用人单位手中有一份与被告签署的保密合同,合同已载明晰商业隐秘的称号、规模及其他条款,用人单位在诉讼中仅凭合同自身就可以证明被告现已知道特定的信息是原告的商业隐秘,而且许诺承当相应的保密责任和违约责任,然后使用人单位的举证作业变得相对简单,胜诉的或许性随之增大。反之,假如不在合同中对商业隐秘维护进行约好,由于《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赛法》、《刑法》等法令对商业隐秘的界说是概括性的,在案子审理,某一信息是不是商业隐秘,用人单位、侵权人和法院或许会有不同的了解,用人单位和侵权人谁能胜诉,首要取决于两边所举的依据在多大程度上能支撑自己的建议,而且可以被法院所承受。因此,企业胜诉就要困难得多。
1.企业应与哪些人员签定保密合同。企业一般无须与全体人员缔结保密合同,首要是对本单位技能权益和经济利益有 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办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有或许触摸到企业商业隐秘的人,首要包括:(1)高档研讨开发人员、技能人员、运营办理人员。由于他们把握企业的中心商业隐秘,因此简单引起竞赛企业的特别留意。(2)一般技能人员和要害岗位的技能工人。因作业需要,他们或许了解部分重要的商业隐秘或保密信息,也不扫除泄露隐秘的或许性。(3)商场方案和出售人员。这些人往往把握运营隐秘,也是竞赛企业留意的要点。(4)财会人员。由于企业的财务状况包括有很多的不宜揭露的信息。(5)秘书人员。他们在参加会议、办理和传发文件等过程中,会触摸到商业隐秘。(6)保安人员。这类人员有时机鄙人班后或公休日、节假日趁他人不在时,研讨、拍照、仿制有关的保密设备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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