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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人身损害赔偿要如何维护自已的利益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7 00:55
刘某田系山东省莒县果庄乡中心小学(以下简称果庄小学)的三年级学生。果庄小学赞同在该校学习的一至五年级离家较远或有特别情况并乐意留校吃饭的学生正午在校吃饭,吃饭时学生可到校伙房盛开水喝。果庄小学未组织人员对这些正午留校吃饭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办理。果庄小学三年级一班的班主任赵某曾组织由该班学生郭庆安担任正午吃饭时的抬水问题。2001年11月15日午饭时,在校吃正午饭的三年级学生刘某田,依据以往值日习气和郭庆安的组织,与同学邴振玲用校园的水桶和竹竿到伙房抬开水,供本班留校吃饭的同学饮用,在回来教室的路上,刘某田被绊倒,被开水烫坏。当日刘某田被送往莒县人民医院医治,住院6天,付出医疗费1232元。2001年11月21日,经果庄小学赞同转到莒县中医医院持续住院医治48天,付出医疗费5 148.30元。刘某田的伤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付出法医鉴定费160元。刘某田已从稳妥公司收取3 000元的限额补偿金。嗣后,刘某田向果庄小学索赔未果,于2002年4月11日诉至莒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果庄小学补偿医疗费、护理费、养分费、伤残补助费、精力丢失费等合计人民币12717元。
[裁判要旨]
莒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刘某田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校吃正午饭和抬开水喝的行为已得到果庄小学的赞同和组织。果庄小学应对刘某田等学生的正午吃饭、喝水进行必要的监护和办理。果庄小学疏于监护和办理,与刘某田的烫坏有因果关系;果庄小学明知刘某田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抬开水会有风险而不采纳相应措施,片面上有差错,应承当必定的补偿职责。刘某田的烫坏发在正午放学时刻,此刻刘某田虽在校园,但其爸爸妈妈对放学后的刘某田仍负有首要的监护职责,对刘某田的丢失应承当首要职责。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榜首百一十九条、榜首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160条的规则,判定:果庄小学补偿刘某田医疗费2552.12元、护理费229.17元、法医鉴定费64元、住院膳食补助费64.80元、伤残补助费520元,合计3430.09元。
刘某田不服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是:果庄小学明知刘某田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却让其抬风险性很大的开水,此行为已彻底超出了与刘某田年纪相适应的劳作,果庄小学应对刘某田的丢失予以补偿。一审法院确认刘某田的爸爸妈妈负有首要监护职责,承当首要职责差错。一审判定未支撑养分费和精力补偿要求不妥。一审对75元送达费用丢失未予判定。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调停,两边当事人自愿达到如下协议:一、果庄小学补偿刘某田医疗费4 466.21元,护理费401.03元,法医鉴定费112元,住院膳食补助费113.40元,伤残补助费910元,合计6 002.64元,于调停书送达后十五日内付清;二、一审诉讼费853元,果庄小学担负597.10元,刘某田担负255.90元;二审诉讼费778元,果庄小学担负545元,刘某田担负233元。
[法令剖析]
本案两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有三:一是果庄小学对刘某田被开水烫坏是否有差错,果庄小学应否悉数补偿刘某田因烫坏而形成的经济丢失?二是刘某田自稳妥公司取得的补偿金应否相应扣减其诉讼恳求额?三是刘某田诉讼建议的养分费丢失和精力危害抚慰金是否归于补偿规模?
笔者对上述争点试析如下:
一、关于果庄小学对刘某田的烫坏是否有差错的问题。
笔者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则,“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160条的规则,“在幼儿园、校园日子、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许在精力病院医治的精力病人,遭到损伤或许给别人形成危害,单位有差错的,能够责令这些单位恰当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则,“校园和幼儿园组织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与聚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避免发作人身安全事端。” 本案中,果庄小学及其教师明知刘某田等系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却组织并默许刘某田等学生从事用水桶抬开水喝这一风险行为,果庄小学片面上有差错,客观上存在疏于办理、赞同未成年人从事不利于身体健康成长的活动的行为和不作为,形成了刘某田绊倒被开水烫坏致10级伤残的结果,且该危害与其作为及不作为有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果庄小学依法应当对刘某田因烫坏形成的丢失给予恰当补偿。
二、关于果庄小学对刘某田的烫坏所形成的丢失的补偿份额及规模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榜首百一十九条规则,危害公民身体形成损伤的,应当补偿医疗费、残疾者日子补助费等费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160条的规则,果庄小学应当对刘某田因烫坏形成的丢失恰当给予补偿。补偿的份额应与加害人的侵权差错相适应。关于刘某田建议的精力危害补偿问题,笔者以为,精力危害补偿仅仅当事人承当民事职责的一种方法,而职责承当方法与职责的巨细存在必定的均衡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力危害补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八条榜首款“因侵权致人精力危害,但未形成严重结果,受害人恳求补偿精力危害的,一般不予支撑”的规则,本案中果庄小学虽有疏于办理、赞同未成年人从事不利于身体健康成长活动的差错,但该活动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许公序良俗,其差错情节较轻,虽对刘某田形成损伤,但归纳考虑其差错情节、刘某田受伤的部位及损伤程度,没有形成严重结果,故对刘某田建议的精力危害补偿应不予支撑,这也是期望果庄小学能够正确对待自己作业上的忽略和办理上的松懈,在往后的教育教育作业中能够进一步加强安全办理,依法依纪治校,实在注重对在校未成年学生的保护,根绝相似事情的再次发作。一起,也期望刘某田的爸爸妈妈作为刘某田的法定监护人,在依法保护刘某田合法民事权益的一起,也能够了解果庄小学作业中的不尽人意之处,与校园齐心协力,一起做好在校子女的人身安全作业,一起为子女营建一个杰出的学习和日子环境,使其身心健康成长。关于刘某田建议的养分费及送达费补偿恳求,依据有关民事方针和司法判例,对养分费的补偿应从严把握,除受害人年幼、垂暮或因损伤影响饮食等特别情况外,一般不予补偿。养分费的补偿,应经医治医院或法医鉴定,并经人民法院检查核实受害人确需补偿养分食品,作为辅佐医治的,能够养分费单据等为凭予以恰当补偿;关于送达费,确属刘某田因诉讼开销的实践费用,依法应作为丢失补偿内容予以处理。综上,笔者以为,对刘某田因被烫坏所形成的实践丢失,按照上述有关法令规则,结合本案实践情况,由果庄小学承当80%的补偿份额为宜。
三、关于刘某田自稳妥公司取得的稳妥补偿金应否相应扣减其诉讼恳求额的问题。
笔者以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则:“人身稳妥的获益人由被稳妥人或许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获益人时须经被稳妥人赞同。被稳妥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许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能够由其监护人指定获益人。”第六十八条规则:“人身稳妥的被稳妥人因第三者的行为发作逝世、伤残或许疾病等稳妥事端的,稳妥人向被稳妥人或许获益人给付稳妥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力。”再结合其他条文,能够看出人身稳妥的被稳妥人或许获益人在行使求偿权时有以下特别之处:(1)双份准则。《稳妥法》中没有明确规则稳妥补偿与致害者补偿应彼此冲减、补偿,这意味着答应被稳妥人或获益人能够一起恳求这两种补偿,兼取两种补偿金。这充分考虑到了人的生命、健康权的独特性和不行代替性,不像产业那样在受损后能够康复或找到代替物。(2)制止追偿准则。人的生命、健康权是个别特有的、不行转化的,稳妥人不行能“代”其“位”,而享有其权力,也就失去向致害者追偿的前提条件。(见1998年7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稳妥[1998]63号《关于医疗费用重复给付问题的答复》)(3)职责不行搬运准则。不答应形成别人逝世、伤残或疾病的致害者将应负的补偿职责作为稳妥标的投职责稳妥,而是必须由致害者自行承当职责。本案中,果庄小学作为刘某田等学生集体意外损伤险的投保人,为刘某田等被稳妥人投保,刘某田等为获益人。依据上述稳妥理论和稳妥法的规则,果庄小学关于刘某田的诉讼恳求额应当扣除稳妥补偿金的抗辩理由,明显于法无据,不该予以采信。笔者的上述剖析定见得到了合议庭的认可,依据这些定见,对两边当事人进行了调停,达到前述调停协议,较好地处理了争议,完成了审判的法令作用与社会作用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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