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检举她人盗窃算立功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0 00:11
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活跃认罪,有严重建功表现,可以获得相应弛刑或从轻处分。那么检举她人偷盗算建功吗,关于检举她人偷盗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为听讼网小编整理了关于检举她人偷盗的法律知识,供我们学习参阅。
案情:
被告人王某,17岁,系某中学学生,2008年2月15日,王某偷盗时某现金15000元,3月10日被捕获归案,王某被捕后检举同校的刘某曾于2007年9月对其实施掠取,被劫现金80元,后刘某被公安机关捕获,经查验现实。
不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关于王某被抓捕后,检举他针对自己实施的掠取违法行为,经查验现实,是否是建功表现存在两种不同定见:一种定见认为,就刘某掠取案件而言,王某是受害人,作为受害人向有关机关报案是他的职责,要求有关机关处理是他行使控告权的表现,假设王某报案及时,刘某掠取案早就应该告破,故王某检举刘某掠取的行为,属正常的报案行为,不归于建功表现。第二种定见认为,王某的检举行为彻底符合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说明关于建功的构成要件,应属建功表现。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是:一、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矩,下列两种情况都可以算作建功:一是揭穿他人违法行为,查验现实的;二是供应重要条理,然后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我国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说明均未约束“他人违法行为”的规划,因此,不管他人的违法行为是针对第三者实施,仍是针对检举者自己实施,均应确认为建功表现。本案中,王某在被捕获后,检举了他人的违法行为,并经查验现实,其行为彻底符合《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具体运用法则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五条的规矩,应归于建功表现。二、确认王某的检举行为为建功表现,符合刑法树立这一准则的目的和精力。我国刑法规矩建功条款,目的是为被告人、违法嫌疑人供应一个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机遇,然后有利发现违法、冲击违法。假设确认王某检举行为不构成建功,王某或许就会考虑不检举,然后会使刘某继续逍遥法外并或许继续实施违法。故笔者认为王某检举他人针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应属建功表现。
归纳上面的介绍,检举她人偷盗是否算建功,要根据检举的具体情况,由人民法院确定。信任我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检举她人偷盗的法律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