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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新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5 16:36

【摘要】确定暴力干与婚姻自在罪的关键在于掌握“暴力”的意义,“暴力”有其共同意义,它是指形成肉体的暂时苦楚而没有形成任何轻损伤的暴力的单纯暴力。以此为起点,文章详细剖析了以成心损伤、杀人的手法干与别人婚姻自在行为以及具有民族当地的抢婚行为的定性问题。
【关键词】暴力干与婚姻自在罪;暴力;抢婚;强奸罪
【正文】
暴力干与婚姻自在罪是侵略人身、民主权利违法一章的罪名,它首要是指以暴力手法干与别人成婚和离婚自在的行为。由于暴力干与婚姻自在罪的罪刑相对较轻,其向来没有遭到学界的注重。但事实上,暴力干与婚姻自在罪在实践适用时仍是存在较多问题的,尤其是触及到某些特定状况下暴力干与婚姻自在罪与强奸罪的边界问题在实践中就存在较大争议。而在笔者看来,暴力干与婚姻自在罪之所以在实践确定过程中呈现一些疑难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关于“暴力”的了解不合所形成的,因此,咱们以解说“暴力”为基点,来打开关于暴力干与婚姻自在罪的有关司法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剖析。
一、怎么了解“暴力”
暴力干与婚姻自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手法干与别人婚姻自在的行为。可见,行为人选用了暴力手法是构本钱罪的重要条件。因此,怎么界定“暴力”关于确定暴力干与婚姻自在罪的至关重要的。我国刑法学界一般以为,所谓暴力是指绑缚、殴伤、禁锢、强抢等对人身施行强制或冲击的办法。[1](P498)可是,上述界说实质上并没有精确的解说暴力的内在与外延。而我国刑事立法也没有对暴力的概念予以清晰界定,刑法典中暴力一词的散布也较为涣散,总则与分则中皆有运用“暴力”一词之处。首要,在总则中暴力是与违法一同呈现的,如刑法第20条第3款特别防卫权所针对的目标是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等严峻危及人身安全的的暴力违法;适用假释的消沉条件—由于暴力性违法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违法分子,不得适用假释。其次,在分则中呈现暴力能够分为两种状况:榜首,罪名中包含有“暴力”的,这样的罪名只呈现在刑法分则第4章中,且只要两个罪名,即第247条规则的暴力取证罪与第257条暴力干与婚姻自在罪。第二,罪行中包含有“暴力”的,这样的罪名许多,且运用“暴力”一词意义一般在于将暴力作为施行违法行为的一种手法,典型的如掠夺罪以及强奸罪中的暴力办法。那么,刑法中暴力一词的意义是否相同呢?咱们以为,尽管从逻辑规则以及应然视点而言,同一刑法系统中的同一用语具有同一意义。(注:这实践是刑法解说办法中的系统性解说或系统解说的应有之义。所谓系统性解说,是指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典(此处指广义的刑法典)中的位置,联络相关法条的法意,说明其标准意旨的解说办法。详细可拜见李希慧著:《刑法解说论》,我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21页。)可是,应当看到,我国刑法立法的实践并没有彻底到达这一技能要求,不少相同的用语在不同的条文规则中具有不同的意义。(注:例如,我国刑法分则中有为数不少的以“使用职务上的便当”作为构成要件的违法,但一般以为,各种违法中“使用职务上的便当”的意义并不相同。)刑法用语的相对性,决议了“暴力”作为一刑法用语,其在不同的条文中不或许意义彻底相同。(注:刑法用语的相对性触及到相对解说的问题。所谓相对解说,是指为了说明刑法用语的实在意义,而将相同用语作不同解说的办法。可见,相对解说实践便是必定刑法用语的相对性。拜见张明楷著:《刑法的根底观念》,我国查看出版社,1995年版,235页以下。)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尽管很多条款在构成要件的规则上都为强暴,可是却有程度上的差异,某一行为形成被害人被强制的程度,充任强制罪的强暴已是足足有余,可是充任强奸罪或匪徒罪的强暴,则显有缺乏之惑。[2](P141)纵观我国刑法规则,刑法用语的相对性,首要或许呈现两种状况,榜首是同一用语具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在某些条文中选用的广义的意义,而在另一些条文中的意义或许是狭义的;第二种景象是,同一刑法用语在不同的条文中的意义彻底不同,这是由某些用语自身或许具有几种彻底不同的意义所形成的。[3](P241-242)国外学者常常将暴力分为四类,即最广义的暴力、广义的暴力、狭义的暴力以及最狭义的暴力。最广义的暴力,是指不法行使有形力气的全部状况,包含对人暴力与对物暴力;广义的暴力,是指不法对人行使有形力或物理力,但不要求直接对人的身体办法,即使是对物行使有形力,但因此对人的身体以激烈的物理影响时,也构成广义的暴力;狭义的暴力,是指不法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或物理力,这种暴力也不要求物理上触摸被害人的身体;最狭义的暴力,是指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气并到达足以约束对方抵挡的程度。[4](P49)正如有学者以为,探寻详细罪行中的“暴力”等术语的意义时,应根据整个构成要件作出相应的解说,或作出超出根本意义的扩展解说,或作减缩根本意义的约束解说。[5](P147-148)咱们以为,前三种暴力根本上都是从暴力效果的目标视点分类的。单纯的对物施加的暴力,或许不直接针对人的身体而仅仅对人发作必定的物理影响的,如手持铁器在被害人眼前挥舞,但并没有触摸被害人身体的,好像很难成为暴力干与婚姻自在罪中的“暴力”。因此,暴力干与婚姻自在罪中的“暴力”有必要是针对被害人的身体施行暴力。当然,有必要指出,不能机械地了解“针对被害人的身体施行暴力”,假如是捉住被害人的衣领或头发施行暴力,也应当归入本罪的暴力的规模内。可是,仅仅是限制暴力效果的目标,并不能精确地界定暴力干与婚姻自在罪中的“暴力”。因此,有必要从暴力的程度视点进行确定。上述最狭义的暴力首要是从暴力的程度方面来区分的,其实质便是严峻的暴力。明显,暴力干与婚姻自在罪中的“暴力”不或许是最狭义的暴力。那么,怎么界定本罪的暴力的程度呢?按照暴力所形成的实践成果,一般将暴力区分为致人逝世的暴力、致人重伤的暴力、致人轻伤的暴力、致人细微伤的暴力以及仅仅形成肉体的暂时苦楚而没有形成任何轻损伤的暴力的单纯暴力。明显,暴力干与婚姻自在罪中的“暴力”与刑法中规则的强奸罪、掠夺罪等罪中的“暴力”程度不可同日而语。因此,也是不能将暴力干与婚姻自在罪归入到暴力违法的领域的原因。咱们能够将暴力干与婚姻自在罪与暴力违法相比照,来掌握暴力干与婚姻自在罪中的“暴力”。以典型的暴力违法—强奸罪中的暴力为例,一般以为,强奸罪中的暴力是指,对人的身体是是激烈的冲击或强制,包含殴伤、绑缚、损伤、掐脖子、堵嘴巴等办法。可见,暴力违法的暴力往往都具有特别的严酷性。而与此相照顾,暴力干与婚姻自在罪中的“暴力”一般则不具有特别的严酷性,对人身损伤并不严峻。别的,从程度的不同上看,暴力违法中的暴力往往有很大不同,轻者只要皮肉之苦,重者能够致人重伤或逝世。(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掠夺过程中成心杀人案件怎么科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为劫取资产而预谋成心杀人,或许在劫取资产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抵挡而成心杀人的,以掠夺罪科罪处分”可见,掠夺罪的暴力是包含成心杀人手法的。当然,咱们上述论据也仅仅是从实然视点而言的,从应然视点讲,咱们以为上述司法解说或许就有一些问题。由于从成果加剧犯的违法构成视点剖析,成心施行根本行为的违法,对重成果也持成心情绪,常常现已逾越一行为一罪的规模,例如强奸成心致人逝世,已是二个以上的行为二个以上的罪;就掠夺来说,劫取资产成心重伤或许成心杀人,仅仅在解说上以为掠夺的暴力包含重伤、杀人,才以为是一行为,但也有以为是二个行为或二个罪的。因此就成果加剧犯一行为一罪的实质而言,所谓成心的成果加剧犯有悖于法理。拜见马克昌著:《违法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60页。)而暴力干与婚姻自在罪中的“暴力”的程度不同则不或许如上述暴力违法的暴力程度的跨度那么大。它不或许包含成心致人重伤乃至逝世,至于以成心重伤、杀人手法干与别人婚姻自在的行为的定性,后文将详论。那么,暴力干与婚姻自在罪中的“暴力”是否包含成心轻伤呢?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此问题很少有触及。从理论上一般对以成心重伤、杀人手法干与别人婚姻自在的行为问题予以独自评论的思路来看,暴力干与婚姻自在罪中的“暴力”好像不应当包含成心轻伤。可是,同样在性质上都是成心损伤,为什么成心轻伤被归入到暴力干与婚姻自在罪中的“暴力”的领域中,而成心重伤则被扫除在外呢?咱们以为,成心轻损伤应当适用刑法第234条第1款的规则,即应对这种行为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控制。按照刑法第257条第1款,犯暴力干与婚姻自在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在咱们看来,立法根据特定违法的社会危害性巨细,装备了相应的法定刑。而违法行为的手法或办法无疑是衡量其行为社会危害性巨细的重要目标。因此,在剖析某以罪之罪行中术语的意义时,也就应当考虑法令对其制造的法定刑对违法行为及其手法的限制功用。详言之,从法定刑来看,不宜将成心轻伤被归入到暴力干与婚姻自在罪中的“暴力”的领域中,因此,暴力干与婚姻自在罪一般构成中不能包含成心轻伤行为,否则会导致不公平的状况发作。退而言之,假如将成心轻伤被归入到暴力干与婚姻自在罪中的“暴力”的领域中,将成心重伤则被扫除在外,而成心轻伤与成心重伤在性质上都是成心损伤罪,上述区别对待的做法也是没有法令根据的。因此,咱们以为,暴力干与婚姻自在罪中的“暴力”仅仅是指形成肉体的暂时苦楚而没有形成任何轻损伤的暴力的单纯暴力。当然,暴力极为细微的(如打一耳光),不能视为暴力干与婚姻自在罪中的“暴力”。还需指出,仅以口头阻遏或许以暴力要挟及书面要挟进行干与的,也不能构成暴力干与婚姻自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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