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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垫支付境外母公司人员来华的差旅费如何该怎么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2 19:24
问:我公司每年需求代垫付出境外母公司人员来华的差旅费等费用(境外母公司人员未向我公司供给任何服务),账务处理是依照母公司工作人员供给的相关收据(如收据发票昂首悉数开具的是我公司,这有什么详细的影响?),先计入管理费用,付出现金给母公司工作人员,然后收到母公司的汇款后,做反向分录。这样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别的咱们收到境外母公司付出的外汇时,是否需求交税、交纳什么税?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则,出售产品、供给服务以及从事其他运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作运营事务收取金钱,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别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告诉》(国税发〔1993〕149号)规则,服务业,是指使用设备、东西、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供给服务的事务。
《营业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则,法令第一条所称供给法令规则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许出售不动产,是指有偿供给法令规则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许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许个体工商户聘任的职工为本单位或许雇主供给法令规则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获得钱银、货品或许其他经济利益。
因而,母公司人员来华发作的差旅费用,发票昂首为贵公司。将认定为贵公司发作的费用。而贵公司收到母公司的汇款,归于贵公司为母公司来华人员供给服务获得的收入,应交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账务处理上,从母公司获得收入应确以为其他事务收入/主营事务收入,付出的相应费用计入其他事务本钱/主营事务本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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