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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的风险防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3 14:50
导言:保管合同纠纷因保管的方法不同而有不同的品种,仓储合同便是保管合同的一种重要方法。保管因为对物权实践的分配易主,所以就会对物权享有者有必定的危险。仓储是物流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的展开对物流的健康顺利起到重要效果,但现在全国各家仓储公司却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法令危险。
某储运公司与某贸易商行于1998年4月3日缔结一份仓储保管合同, 由储运公司为某贸易商行保管布料、旧自行车等物,该合同应于1999年5月30日停止。在该合同停止曾经(1999年4月30日),某贸易公司提出其50辆自行车因无处堆积,在合同到期后持续在某储运公司处放存半年,为此向储运公司多付出保管费1000元。储运公司表示赞同。
1999年7月15日,某贸易商行与某储运公司又缔结了一份仓储保管合同, 合同规则,由某储运公司为某贸易商行保管衣服、布料等物品,时刻为一年, 从1999年9月1日至2000年9月1日, 保管费为3.5万元。合同并规则: “ 任何一方违约,应按保管费的30%向对方一次性付出违约金,并应补偿对方的丢失。”
合同缔结后,某储运公司即开端收拾其两个库房,并拒绝了有关单位要求为其保管货品的恳求。同年9月4日,某储运公司忽然接到某贸易商行的告诉,称其原定需保管的部分衣服、布料, 因为别人没有供货,因而不能交给某储运公司保管。还有部分货品因其租到仓位,不再需求储运公司保管。
某储运公司提出如解除合同,则应付出悉数保管费并应付出违约金; 不然某储运公司将拘留某贸易商行从前存放的50辆自行车。某贸易商行以为, 某储运公司的要求极不合理。两边因不能达成协议, 某储运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恳求判令某贸易商行付出悉数保管费,并付出违约金。
本案在审理中,法院内部呈现了三种不同的观念。第一种观念以为: 原告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两边在缔结第二份保管合同今后,原告严厉实行了保管合同的职责,而被告单方面违约, 当然应向原告付出保管费和违约金。假如被告不承当这些职责,原告有权留置被告从前存放的自行车。第二种观念以为 虽然原告要求被告承当违约职责是有合法依据的,但不能留置被告从前存放的自行车。第三种观念以为:原告的要求是不能建立的,因为仓储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 而非许诺合同。被告没有交给需保管的物品,则合同并没有建立,因而被告的行为也没有构成违约,天然不该承当违约职责,也不能交给保管费。最终,法院按第二种观念作出了判定。
危险分析
库房经营是一种专为别人贮藏、保管货品的商业经营活动。所谓仓储合同, 是指两边当事人约好由库房经营人为存货方供给库房保管服务,存货方为此付出必定酬劳的合同。
在仓储合同中有库房经营人( 仓管方) 与存货方两方当事人。就本质而言, 仓储合同归于保管合同中的一种, 因为库房经营的性质, 使得它具有不同于一般保管合同的性质, 一起也面临着不小的法令危险:
1、存货人在货品品名、品种、数量、质量等方面招摇撞骗依据保管货品的不同保管难度, 库房经营人有着不同的收费规范。存货人常常出于想少交保管费或其他方面的动机, 在货品的品名和品种上招摇撞骗。大部分状况下, 存货人为了下降仓储费用,成心将危险物品作为一般物品, 将特别货品当作一般货品, 将贵重物品作为一般物品。依据《合同法》的规则, 存储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 有必要在合同中注明, 并供给必要的材料, 不然形成货品毁损或人身伤亡, 应由存货方承当补偿职责直至刑事职责。将危险物品交给库房经营人入库的, 构成对库房经营人的诈骗。两边由此签定的仓储合同无效, 一起, 库房经营人所受丢失也应由存货人担任补偿,乃至将追查存货人的刑事职责。
也有相反状况, 有的为了取得不法利益, 有意将一般货品填写为贵重物品。意在合同期限届满后, 再诬害库房经营人偷换了他的货品, 而建议索赔。司法实践中的确存在着这种诈骗行为, 最终法院也难以判明谁是谁非, 只能依据有关依据来确认, 其间最有力的依据便是仓储合同。假如库房经营人员签定合一起不谨慎, 则极或许陷于错误认识而受骗。
2、存货人对将交给贮存的货品的保管要求和保管条件供给虚伪的信息
依据《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则, 关于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以外的物品, 存货人有意或无意地供给一些保管条件或保管要求, 然后引起保管人轻信, 而遵循这些保管要求和保管条件对货品进行保管, 致使形成货品毁损、缺少、污染、蜕变、灭失等结果。假如存货人出于歹意, 成心陈说不妥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就会误导库房经营人。此刻的职责该由谁承当, 法令上并无清晰规则。因为依据难以寻觅, 许多状况下都由仓储公司当了冤大头。
3、存货人诈骗保管费用
保管费用的收取是库房经营人得以正常展开仓储保管事务的物质确保。实践中, 有的存货人能够会采纳多种手段对库房经营人进行诈骗, 如诡称将账记在其他单位身上; 有的存货人在与库房经营人签定仓储合一起, 在货品的质量上招摇撞骗, 或以次品充任真品, 或其交给贮存的货品现已过了有效期或许行将抵达有效期, 或许其交给贮存的货品行将或现已蜕变,却当作质量合格的物品。
4、存货人转让合同的危险
有的存货人与库房经营人签定了仓储合同,然后转与其他急需库房运用的第三人, 以赚取差额赢利。依照合同的有关法规, 合同权力职责一般只能存在于缔结合同的两边之间, 假如有一方将合同权力和职责转让第三人, 有必要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赞同。私行转让合同的行为是无效的, 存货人出于牟利的意图, 对库房经营人构成了诈骗。
5、仓储企业不按合同或物业常规进行保管,给存货人形成丢失
关于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物品或许易腐、超限等特别货品, 有着特别的保管要求。在实践中, 库房经营人出于经济意图, 心存侥幸心里, 而伪称其具有这种保管才干, 与存货人签定合同。最终发作了货品丢失或人身伤亡等事端。有的库房经营人在承受存货人的货品后, 乃至未经存货人的赞同, 就私行运用保管物。按合同法规则, 这种行为归于违约的行为, 应对存货人的丢失
予以补偿。
6、仓储企业乱用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以协议扫除或许约束其未来职责的合同条款。它是当事人两边洽谈赞同的合同的组成部分, 具有约好性。这与法令规则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实行时免责不同。仓储合同中的库房经营人或许使用其对该职业的独占位置, 强加对方不平等的条件, 特别是在合同中强加不合理的免责条款。存货人或许因为无才干与之争论, 或许是因为误以为该免责条款是国家规则的或该职业的职业规则, 而无法地承受, 一旦发作事端, 往往只能自认倒霉。
7、存货人不实行提货及交款职责而形成“死库”
现在全国各地的仓储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货品“死库现象” 。因为托付方音信全无、企业倒闭、涉嫌骗汇等原因, 各仓储企业界超出两年以上的货品积压, 有的乃至仓储期限已近10年之久。积压货品占用了很多库房面积, 货品均已显着锈蚀、糜烂、蜕变, 既影响到其他正常货品的仓储, 又极易发作环境污染问题, 企业既无法回收仓储费,又无法处理。
防备技巧
仓储保管事务是今世社会经济快速展开的需求,企业要充分发挥这种法令方法的效果, 只要不断地健全其合同, 才干进步自己合同行为的质量。
1、细签合同,及时弥补
要有效地避免危险发作,首要得把好合同这一关。详细而言,企业在合同上填写货品的称号、数量、质量时要精确、清楚, 不要发作歧义。合同中要清晰货品的保管要求和保管条件, 注明货品的合理损耗规范和损耗处理。货品的进出库手续、时刻、地址和运送方法也有必要在合同中清晰规则。关于货品入库时的交代手续, 能够依照《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第10条的规则来履行。由存货方或运送部分、供货单位送货到库的, 或许由保管方担任到供货单位、车站、港口等处提运货品的, 有必要依照该细则第11条或国家有关规则当面交代清楚,辨明相互之间的职责。
为防发作争议,应在合同中清晰规则计费项目、规范和结算方法。对保管费、转仓费、出入库装卸费, 车皮、站台、专用线占用圳及包装收拾等费用, 应予以详细规则。合同中应当清晰规则费用的承当人及核算规范、付出方法、付出时刻、开户银行及账号等内容。
2、使用担保增强合同的安全性
企业可使用法令作关于确保合同债的安全性的规则,如确保、典当等。合同管理制度中的公证、鉴证等, 都能够用来强化合同的安全性。关于库房经营人来说, 有时会遇到拖欠乃至赖着不交保管费和有关费用的事。这时, 库房经营人假如事先为合同设置了担保, 则能够要求担保人清偿债务或许就典当物优先受偿, 这样, 库房经营人即便遇上诈骗行为,也能够尽量削减丢失。
以上便是听讼网为您总结的有关仓储合同的危险防备,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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